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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博远增强回报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
博远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博远增强回报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审议的议案为“关
于持续运作博远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权益登记日为2024年
8月23日,会议投票表决时间为自2024年8月24日起至2024年9月24日
17:00止。2024年9月25日,在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
通力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公证处公证
员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根据计票结果,本人直接出具有效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有效表决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少于权益登记日(2024年8月23日)基
金份额总数的二分之一,因此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关于以
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有效条件。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
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公证费、律师费等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就本次大会会议
情况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二、备查文件
1、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远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远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远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博远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附件:《公证书》
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