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二〇二〇年五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19年10月1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1896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
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采用摊余成本法的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收益品
种,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摊余
成本法估值不等同于保本,基金资产发生计提减值准备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跌。基金采
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可能损失一定的交易收益。
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份额,因此,若基
金份额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封闭期,至少到下一开放
期方可赎回。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约定的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基金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主要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对相关信息进行更新,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其他信息一并更
新,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5月7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0年3月31日(本
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0
第七部分 基金的备案 ..................................................... 20
第八部分 基金的暂停运作 ................................................. 21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22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2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4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2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5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5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0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6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98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99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00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汇优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
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广发汇优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汇优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
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广发汇优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汇优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广发汇优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广发汇优66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广发汇优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
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期: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6个
月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每个开放期的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上一期开放期结束日之次
日的66个月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开放期
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
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
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
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37、封闭期:本基金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66
个月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含)
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广发汇优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9848(集中办公区)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4、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年8月5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
7、联系人:邱春杨
8、注册资本:1.2688亿元人民币
9、股权结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香江金
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60.593%、
15.763%、15.763%和7.881%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
长兼总经理、执行董事,兼任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
第六届理事会兼职副会长,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理事、第一届科创板股票公开发行
自律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二届监事会监事,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第二届理事会兼职
副会长、财务总监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道德准则委员会委员,中国证
券博物馆第一届理事会理事,广东金融学会副会长,广东省金融发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广
东省预防腐败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财政金融运行规范组成员。曾任中国财政部条法司副处长、
处长,河北涿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挂职),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总经理助理,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监事会工作部副部长,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
监事,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
林传辉先生:副董事长,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业
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孙晓燕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中国证券业协会财务会计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党外知识分子联
谊会国企分会理事。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
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部副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戈俊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总裁,兼任烽火超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南京烽火星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董
事长。曾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副总裁。
翟美卿女士:董事,硕士,现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
理,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南方香江集团董事长、总经理,香江集团
有限公司总裁、深圳市金海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女企业家
协会副会长,广东省妇联副主席,广东省工商联副主席,广东省女企业家协会会长,香江社
会救助基金会主席,深圳市侨商国际联合会会长,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香港各界文化促进会主席。
匡丽军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工会主
席。曾任广州科技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室主任,广州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广州
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首
席风险官、集团机关党委书记,兼任保监会行业风险评估专家。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襄
支公司经理、湖北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总经理、汉口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湖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兼
董事会秘书,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财
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
董茂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学术委员会主任,复旦大学
兼职教授,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曾任复旦大学教授、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
长,海尔施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辽宁大学商学院博
士生导师,兼任东北地区高校财务与会计教师联合会常务理事、辽宁省会计与珠算心算学会
会长、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东软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工商管理硕士(MBA)
教育中心副主任、计财处处长、学科建设处处长、发展规划处处长,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
书记、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
2、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经济师。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长,广东发
展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总行资金部处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
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吴晓辉先生: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任广
发基金分工会主席。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电脑中心副经理、经理。
孔伟英女士:职工监事,学士,经济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
理。曾任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张成柱先生:职工监事,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交易员。曾任广
州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
息技术部工程师。
刘敏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曾任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
理助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先生:总经理,学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基金业协会
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
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易阳方先生:常务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广发国际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广发证券投资自营部副经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
审核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
总经理,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广发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稳裕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广发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广发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创新驱动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朱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经济师。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投资银行
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六届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
兼职委员。
邱春杨先生:督察长,博士。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金融工
程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部总经理、产品总监、副总经理,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魏恒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高级工程师。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农业科
学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私募基金
监管部处长。
张芊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
管理总部总经理、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广发鑫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广发集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汇优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广发汇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招享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在施耐德电气公司、中国银河证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部总经理,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安宏回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安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
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丰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凡先生:副总经理,博士。曾在财政部、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工作。
窦刚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曾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中央交易部总经理、运营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
4、基金经理
张芊女士,经济学和工商管理双硕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曾任中国银
河证券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投资主管,工银瑞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
总经理、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11月23日至2016年
12月8日)、广发安宏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12月30日至
2017年2月6日)、广发安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12月29
日至2018年1月6日)、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1月20日至2018
年10月9日)、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12月25日至2018年12
月20日)、广发集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1月20日至2019年1月8
日)、广发集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1月1日至2019年1月8日)。现
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任固定收益管理总部总经理、广
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2年12月14日起任职)、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年7月12日起任职)、广发鑫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自2016年3月1日起任职)、广发集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5月
11日起任职)、广发集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9月18日起任职)、广发
汇优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12月5日起任职)、广发汇利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12月26日起任职)、广发招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4月22日起任职)。
高翔先生,经济学硕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曾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先后任资金营运部资产管理处副处长、金融同业部理财投资处副处长、资产管理
部固定收益处副处长、广发汇承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10
月19日至2019年12月16日)。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汇元
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4月13日起任职)、广发集嘉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12月25日起任职)、广发景兴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3月21日起任职)、广发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自2019年4月10日起任职)、广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年6月4日起任职)、广发汇优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
年12月5日起任职)、广发民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1月20日起任
职)、广发汇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2月7日起任职)。
刘志辉先生,金融学硕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固定收益部研究员、广发安泽回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7月12
日至2018年10月29日)、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1月17日至
2018年12月20日)、广发汇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
年1月29日至2019年4月10日)、广发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
年3月13日至2019年6月26日)、广发集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10月
18日至2019年10月18日)、广发景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10月
18日至2019年10月18日)、广发景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10月
18日至2019年11月22日)。现任广发集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2月6
日起任职)、广发景源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10月18日起任职)、广
发安泽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10月30日起任职)、广发景明中短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11月29日起任职)、广发招财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1月18日起任职)、广发景和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年3月14日起任职)、广发汇优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
年12月23日起任职)、广发汇成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
年1月21日起任职)。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
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投委会由副总经理张芊女士、债券投资部总经理谢军先生、现金投
资部总经理温秀娟女士、债券投资部副总经理代宇女士、宏观策略部副总经理毛深静女士、
金融工程与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高詹清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助理毛昞华先生等成员
组成,张芊女士担任固定收益投委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
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内部
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
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绩效
评估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工保
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
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
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
监督的责任。
3、建立以合规管理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
道监控防线。合规管理部门属于内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
监控防线。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银行”)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成立时间:2007 年1 月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15.4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619 号
联系人:蔡越
电话:025‐51811157
二、主要人员情况
江苏银行托管业务条线现有员工63名,来自于基金、券商、托管行等不同的行业,具有
会计、金融、法律、IT等不同的专业知识背景,团队成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良好的
服务意识、科学严谨的态度;部门管理层有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
运作。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14 年,江苏银行先后获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及保险资金托管业务资格。江苏银行依靠
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以及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
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
托管服务。目前江苏银行的托管业务产品线已涵盖公募基金、信托计划、基金专户、基金子
公司专项资管计划、券商资管计划、产业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等。江苏银行将在现有的基础
上开拓创新继续完善各类托管产品线。江苏银行同时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提供现金管理、绩
效评估、风险管理等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1.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2.确保我行有关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
彻执行;
3.确保资产安全,保证托管业务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由江苏银行内审部和资产托管部内设的监察稽核人员构成。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
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实行全员、全程风险控制方法”,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各个
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不能留有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以业务岗位为主体,从风险发生的
源头加强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各团队要及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釆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发
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必须独立于托管业务执行机构,业务操作人员和
检查人员必须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投
资监督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
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
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
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电子交易平台
网址: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或移动客户端,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等业务,具体交易
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2)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0楼
电话:020-83936999
传真:020-34281105
(3)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号楼11层1101单元
(电梯楼层12层1201单元)
电话:010-68083113
传真:010-68083078
(4)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6号905-10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020-83936999)进
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其他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在各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相关业务时,请遵循各代销机构
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二、注册登记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9848(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电话:020-89898970
传真:020-89899175
联系人:李尔华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广州东塔)29
层、10 层
负责人:王晓华
电话:020-37181333
传真:020-37181388
经办律师:杨琳、刘季平
联系人:王晓华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法人代表:毛鞍宁
联系人:赵雅
电话:020-28812888
传真:020-2881261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马婧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19年10月1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1896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定期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自2019年12月2日至2019年12月4日进行发售。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的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9年12月5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
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
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暂停运作时,上述连续期间中断,本基金恢复运作后重新开始计算。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的暂停运作
一、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况的,本基金可以暂停基金的运作,且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每个封闭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的投资策略等决定是否进入
开放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的,基金将
在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将全部基金份额自动赎回。封闭期结束后,基金暂不开放
申购、转换转入等相关业务。
2、在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登记机构完成最后一日交易申请的确认后),若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进入下一
封闭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进入下一封闭期的,投资人
未确认的申购申请对应的已缴纳申购款项将全部退回;对于当日日终留存的基金份额,将全
部自动赎回。
3、基金封闭期到期日因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者无法以合理价格变现导致基金部分资产尚
未变现的,基金将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封闭期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应全部自动
赎回,按已变现的基金财产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未变现资产对应赎回款延缓支付,待该部分
资产变现后支付剩余赎回款。赎回价格按全部资产最终变现净额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就上述
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的原因和安排在封闭期结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发布公告并提示最终赎
回价格与封闭期到期日的净值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二、暂停运作期间,基金可暂停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信息。报告期内未开展任何投资运作
的,基金可暂停披露定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运作或重启基金运作的,应当依法进行
信息披露。
三、基金暂停运作期间,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暂停运作期间的所有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暂停运作期间,基金不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
五、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利影响,基金
管理人可提高该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其他销售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
点。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6个月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每个开放期的起始日为基金合
同生效日或上一个开放期结束日之次日的66个月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
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期
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
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
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
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
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人开通),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
申购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人民币;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
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销售机构的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持有份额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
准。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
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
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
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若申购不生效,则申购款项
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1)申购本基金的所有投资者,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0.60%,且随申购金额的增
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60%
100万≤M<300万 0.30%
300万≤M<500万 0.08%
M≥500万 每笔1000元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份额 1.50%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含)的份额 0.50%
持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封闭期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同一开放期内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含)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应按照不低于25%的比例计
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资产的部分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等。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
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
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若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申购费用金
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其中,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60%)=9,940.36元
申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申购份额=9,940.36/1.0500=9,467.01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0.6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9,467.01份基金份额。
3、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10万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满一个封闭期,对应赎回费率为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1000=110,000.00元
赎回费用=11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0=110,0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10万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满一个封闭期,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1.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0,000.00元。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5、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披露。遇特殊情况,
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披露。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
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全额支付、延缓支付或者部分
延期赎回。
(1)全额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将对赎回款项
进行全额支付。
(2)延缓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接受并确认所有赎回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正常支付程序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
的20%,其余赎回申请进行延缓支付,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3)部分延期赎回:
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单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估
值日基金总份额2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该比例以上的赎回申
请实施延期办理,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
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账户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
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期的开放期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
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而被延
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直至全部赎回为止。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
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
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品种,在
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求获取稳健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中期票
据、次级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债券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
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3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
束后3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
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封闭期为周期进行投资运作。为力争基金资产在开放前可完全变现,本基金在
封闭期内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
期,所投资产到期日(或回售日)不得晚于封闭运作期到期日。本基金投资含回售权的债券
时,应在投资该债券前,确定行使回售权或持有至到期的时间;债券到期日晚于封闭运作期
到期日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行使回售权而不得持有至到期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基于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在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对尚
未到期的固定收益类品种进行处置。
1、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主要包括资产类别选择、各类资产的适当组合以及对资产组合的管理。本基金
将在利率预期分析及其久期配置范围确定的基础上,通过情景分析和历史预测相结合的方法,
“自上而下”在债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银行存款、信用债、
政府债券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类属配置,进而确定具有最优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2、持有到期策略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对所投资固定收益品种的剩余期限与基
金的剩余封闭期进行期限匹配,主要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
的固定收益品种。一般情况下,本基金将持有固定收益品种到期。但在极端情况下,如遇到
违约,信用评级下降等信用事件,本基金可以对相应的固定收益品种进行处置。
3、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由于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因此个券精选是本基金投资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发行主体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都会对信用债个
券的利差水平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一方面,本基金将从经济周期、国家政策、行业景气度
和债券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多个方面对收益率曲线的判断以及对信用债整体信用利差研究的基
础上,确定信用债总体的投资比例,考量信用利差的整体变化趋势。另一方面,本基金还将
以内部信用评级为主、外部信用评级为辅,即采用内外结合的信用研究和评级制度,研究债
券发行主体企业的基本面,以确定企业主体债的实际信用状况。具体而言,本基金的信用债
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信用利差曲线配置和信用债券精选两个方面。
(1)信用利差曲线配置
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能够直接影响相应债券品种的信用利差。因此,本基金将基于信用
利差曲线的变化进行相应的信用债券配置操作。首先,本基金管理人内部的信用债券研究员
将研究和分析经济周期、国家政策、行业景气度、信用债券市场供求、信用债券市场结构、
信用债券品种的流动性以及相关市场等因素变化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然后,本基金将综
合参考外部权威、专业信用评级机构的研究成果,预判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最
后,在此基础上,本基金确定信用债券总的配置比例及其分行业投资比例。
(2)信用债券精选
本基金将借助公司内部研究员的专业研究能力,并综合参考外部权威、专业研究机构的
研究成果,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对发债主体企业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
析,并结合债券的发行条款等因素确定信用债的实际信用风险状况及其信用利差水平,挖掘
并投资于信用风险相对较低、信用利差收益相对较大的优质品种。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分
析是信用债投资的基础性工作。具体的分析内容及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国民经济运行的周期阶
段、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行人业务发展状况、企业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
水平及其债务水平等。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
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数量化定价模型,
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5、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在封闭期内进行杠杆投资,所获得资金仍主要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
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品种,并采取买入并持有到期的策略。本基金采用滚动回
购的方式维持杠杆,因此负债的资金成本存在一定的波动性。
6、再投资策略
封闭期内,本基金持有的固定收益品种将获得利息收入。对于该利息收入,本基金将再
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品种,并持有到期。如果
付息日距离封闭期末较近,本基金将对利息收入进行流动性管理。
另外,由于本基金买入的固定收益品种的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
期,因此在封闭期结束前,本基金持有的部分固定收益品种到期后将变成现金资产。对于该
部分现金资产,根据市场和各类可投资品种的情况,再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
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品种或者进行流动性管理。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本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因此本基金
在开放期将保持资产适当的流动性,以应付当时市场条件下的赎回要求,并降低资产的流动
性风险,做好流动性管理。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3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3个月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且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开放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封闭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8)、(11)、(13)项规定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 的条件和要
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
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程序
(一)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经济运行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二)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研究发展部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构建股票备选库,对拟投资对象
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决策支持;固定收益部债券研究小组提供债券研究支持。
3、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根据投研联席会议的决议,结合对证
券市场、上市公司、投资时机的分析,拟订所辖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行
业配置、重仓个股投资方案。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小组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5、根据决策纪要,基金经理小组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中央交易部执行。
6、中央交易部按相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小组。
7、金融工程与风险管理部的绩效评估与风险管理小组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
和流动性风险,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5%。
其中,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三年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
率。
本基金是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并采用持有到期投资策略,在封闭期内对所投资
固定收益品种的剩余期限与基金的剩余封闭期进行期限匹配,主要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
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品种。以 “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5%"作
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符合产品特性,能够使投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合
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未来,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发布基准利率,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
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且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
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九、 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0年5月8日复核了本报
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0年3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14,927,047,176.32 79.48
其中:债券 14,927,047,176.32 79.48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418,176,687.26 18.20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88,591.00 0.00
7 其他资产 434,483,221.59 2.31
8 合计 18,780,295,676.17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投资的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4,927,047,176.32 102.2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4,428,381,621.79 98.81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4,927,047,176.32 102.23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80206 18国开06 39,800,000 4,211,313,747.08 28.84
2 150210 15国开10 39,400,000 4,077,434,080.92 27.92
3 150205 15国开05 20,400,000 2,072,560,247.03 14.19
4 180401 18农发01 15,400,000 1,644,305,101.58 11.26
5 150308 15进出08 11,100,000 1,151,035,758.13 7.88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
曾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含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处罚;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曾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处罚。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发行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要求。除
上述主体外,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出现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的情形。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34,483,221.59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34,483,221.59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