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宸未来价值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一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5月10日证监许可[2019]892号
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本基金属于混合
型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
于中高风险、中高收益的基金品种。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
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
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同时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将运用发起资金
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
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3年后,发起
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
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另外,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本基金
的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
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招募说明书涉及与托管业务相关的更新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
募说明书更新关于基金经理信息的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1月15日,除非另有说
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10月16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1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40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5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52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9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4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71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8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4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8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10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2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13
第一部分 绪言
《华宸未来价值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
构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定(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华宸未来价值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宸未来价值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华宸
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宸未来价值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指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托管人:指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华宸未来价值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宸未来价值
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宸未来价值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宸未来价值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
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
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18、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
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19、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
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4、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宸未来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9、指定报刊: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60、指定网站: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互联网网站,包括
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859号中信广场1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859号中信广场1608室
设立日期:2012年6月20日
法定代表人:赵澍堂
联系人:王颖
电话:021-26066999-6815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2]370号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宸信托”),40%;
咸阳长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35%;未来资产基金管理公司,2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赵澍堂先生,董事长,中共党员,内蒙古大学计划统计专业本科。历任乌兰
察布盟商业职工中专团总支副书记、内蒙古银行学校教师,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
司主管会计、办公室副主任、主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工会主席、党委委员、
拟任副总经理。现任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宋小龙先生,总经理,北京大学计算机软件硕士。历任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长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技术部项目
经理、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北京北大青鸟有
限责任公司任项目经理等职务。现任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晋军先生,董事,中共党员,北京大学政治经济学硕士。历任内蒙古信托投
资公司人事资源部经理,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兼办公
室主任、人力资源部经理等职务。现任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
理。
金永桓先生,董事,韩国籍,韩国延世大学硕士。历任未来资产基金管理公
司英国公司总经理、美国公司投资部门副总、研究部门总监、巴西公司投资部门
总监、拉丁美洲部门总监等职务。现任未来资产基金管理公司全球业务部门总监。
顾晶女士,董事,南京理工大学计算机应用硕士。历任北京红旗中文贰仟软
件技术有限公司部门总监、项目经理、发布工程师、软件工程师等职务。现任上
海里城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董事。
谢荣兴先生,独立董事,高级会计师,九三学社社员,历任国联安基金督察
长、国泰君安证券总经济师、君安证券副总裁、董事会风控委员会主席,万国证
券董事、交易总监等职务,现为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陈湘义先生,独立董事,九三学社社员,马斯特里赫特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
士。历任法国巴黎银行上海分行经理、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与金融工
程总部总监、市场营销总部副总监、法国巴黎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上海代
表处首席代表、美国富瑞金融集团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华融公望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
陈立波先生,独立董事,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历任国信证券投资银行
事业部项目经理、高级经理、董事总经理等职务。现任高墉策略(上海)技术有
限公司董事长。
2、公司监事
陈啸先生,执行监事,上海理工大学学士。历任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产品总监、上海雍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副总监、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顾问等职务。现任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管理部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赵澍堂先生,董事长,男,中共党员,内蒙古大学计划统计专业本科。历任
乌兰察布盟商业职工中专团总支副书记、内蒙古银行学校教师,华宸信托有限责
任公司主管会计、办公室副主任、主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工会主席、党委委
员、拟任副总经理。现任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宋小龙先生,总经理,北京大学计算机软件硕士。历任太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长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技术部
项目经理、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北京北大
青鸟有限责任公司任项目经理等职务。现任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
尹维忠先生,督察长,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硕士。历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兼监察稽核部总监。现任华宸未来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独孤南薰先生,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学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2003
年10月起曾在台湾凯基证券上海研究部、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汇丰晋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
研究员、高级研究员等职。2013 年4月加入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
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理。2016年4月至2018年9月担任太平灵活配
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0月加入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张翼翔先生,同济大学经济学学士。2012年9月起先后任职德勤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师、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研究所行业研究员、太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2020年12月加入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
研究发展部总监。2021年1月起担任华宸未来价值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任委员:公司总经理宋小龙
委员:权益投资部负责人独孤南薰、固定收益部负责人朱文辉。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得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
《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
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
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
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
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
下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合规审核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制订公司
全面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和政策,制订公司风险管理基本制度,对公司的内部控
制制度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提交全面风险控制年度报告,审议风险控制策略和
重大风险控制解决方案,审议重大决策、重大风险、重大事件和重要业务流程的
判断标准以及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报告,审议审计机构和部门提交的风险控制评
价报告。合规审核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
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监督公
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保证公司的财务运
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就
基金投资等事项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外,在公司管理层下设立了风险控制委
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