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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华夏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华夏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于2024年9月27日发布的《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夏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现将华夏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基金管理人以通讯方式组织召开了华夏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华夏新机遇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续运作的议案》。会议表决票收取时间为2024年10月9
日至2024年10月28日17:00止,计票时间为2024年10月29日,本次计票由
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
根据计票结果,本基金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未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
1/2),未达到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基金管理人将就本次会议情况
向中国证监会履行备案手续。
经本基金托管人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万元,律师费2
万元,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
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
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
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
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三、备查文件
(一)《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夏新机遇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附件一:《关于华夏新机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续运作的议案》,附件二:《华夏新机遇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二)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三)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