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金元顺安泓丰纯债 87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3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15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4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3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46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4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4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57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8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6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78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9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80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81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2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金元顺安泓丰纯债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并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摊余成本法估值不
等同于保本,基金资产发生计提减值准备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跌。基金采用
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可能损失一定的交易收益。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
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
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独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50%,但在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的除外。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金元顺安泓丰纯债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2、基金管理人:指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金元顺安泓丰纯债87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金元顺安泓丰
纯债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金元顺安泓丰纯债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金元顺安泓丰纯债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金元顺安泓丰纯债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金元顺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封闭期:指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或者自每一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87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的期间。本基金的第
一个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该日)起至87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
下一个封闭期自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87个月后的对应日
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当月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
一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入、转换转出业务(红利
再投资除外)。
35、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进
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入、转换转出业务。本基金每个开
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
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
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
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或暂停申购、赎
回等业务的情况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
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出现暂停运作的情形,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重新确定新封闭期的起始时间并提前公告。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开放期内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1、第三方估值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或者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经协商一致后确定的
其他估值机构。
62、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
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63、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但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4、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5、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6、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金元顺安泓丰纯债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本基
金的第一个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该日)起至87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
一日止。下一个封闭期自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87个月后
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当月无该对应日,则
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封闭期到期后的开放期未申请赎
回,则自该开放期结束日的次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封闭期,以此类推。本
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入、转换转出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进入开放期,期
间可以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入、转换转出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为准。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期时
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或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情
况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出现暂停运作的情形,本基金管理人有
权重新确定新封闭期的起始时间并提前公告。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严格采用持有到期策略,将基金资产配置于到期日(或回售期限)在
封闭期结束之前的固定收益资产,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定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本基
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的募集上限、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若本基金
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规模限制。
九、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申购基金份额时
不收取认购/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不同的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有关基金份额类别
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
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低
C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服务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
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基金的暂停运作
1、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况的,本基金可以暂停基金运
作,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每个封闭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可以综
合评估市场环境、产品特点等情况,决定基金进入开放期或暂停进入开放期。具
体运作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的,在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全部基金份额按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赎回,赎回
款项将在该日后的7个工作日内返还给投资人。该封闭期结束后,基金暂不开放
申购、转换转入等相关业务。
同时,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不够而
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提高该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
(2)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截至某个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在该开
放期的最后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金额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如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或发生投资者人数低于200人等情况,则基
金管理人可决定暂停进入下一封闭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出现上
述情况时,投资人有效申购申请及转换转入申请将被拒绝,未确认的申购申请对
应的已缴纳申购款项将全部退回,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留存的基金份额将按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赎回,且不收取赎回费,赎回款项将在该日后的7个工作日
内返还给投资人。
同时,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不够而
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提高该开放期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的
精度。
(3)基金封闭期到期日因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无法以合理价格变现导致基
金部分资产尚未变现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的,封闭期结束的下一工作日,基金份额全部自动
赎回,按已变现的基金财产扣除相关费用后按比例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未变现资
产对应赎回款延缓支付,待该部分资产变现后支付剩余赎回款。赎回价格按全部
资产最终变现净额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就上述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的原因和安
排在封闭期结束后的下一工作日发布公告,并提示最终赎回价格与封闭期到期日
的净值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2、基金暂停运作以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的市场情况,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可以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3、本基金暂停运作期间,本基金不收取管理费、托管费及销售服务费,基
金运作的相关账户继续保留。暂停运作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暂停运作期间,基金可暂停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亦可不更新招募说明书
及产品资料概要。报告期内未开展任何投资运作的,基金可暂停披露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运作或重启基金运作的,应当依法进行信息披露。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类
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