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鑫元安硕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20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八月
重要提示
鑫元安硕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
于2019年10月30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040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
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
(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
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非公开发行
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若发行主体信用质
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
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
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包括
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法律风险
等。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但不保本保收益;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减
值的,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存在导致基金份额净值的下降的风险。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采取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所投金融资产持有到期,可
能会损失一定的交易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主要对基金经理、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
的相关信息进行更新,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0年8月12日,具体内容请见招
募说明书正文中“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第六部
分 基金的募集”、“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其他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4月27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 ............................................................................................... 5
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5
第三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0
第四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2
第五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5
第七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7
第八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3
第九部分 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 46
第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17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12楼
法定代表人:洪伟
设立日期:2013年8月2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
111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7亿元
存续期限:永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892000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0%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洪伟先生,董事长。高级经济师,经济学本科。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上海鑫沅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历任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公司业务处处长,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党委
书记、行长。
徐益民先生,董事。南京大学商学院EMBA,现任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党委
书记、董事长。历任国营第七七二厂财务处会计、企管处干事、四分厂会计、劳
资处干事、十八分厂副厂长、财务处副处长、处长、副总会计师兼处长,南京(新
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计划财务处处长,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副总会计师,
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兼任党委书记。
张乐赛先生,董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硕士,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兼任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历任南京银行债券交易员,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同时兼任诺安基金债券型、保本型、货
币型基金的基金经理、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焦世经先生,独立董事。南京大学文学学士,现任中信泰富(南京)投资有
限公司董事长、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在扬州太安砖瓦厂及对外经济
贸易部对外援助局工作,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秘书、办公室副主任、国
际业务部总经理,中国投资银行南京分行行长及党委书记、总行副行长及党委书
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副行长、行长、党委书记、中信泰富(南京)
投资有限公司南京事业部总经理。
范从来先生,独立董事。南京大学政治经济学博士,现任南京大学长江三角
洲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同时兼任全美在线(北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历任南京大学商学院经济学教师及系主任、商学院党委书记、学科
处处长、经济学院院长、商学院常务副院长、校长助理。
谢满林先生,独立董事。南京大学法律硕士,现任江苏谢满林律师事务所主
任,同时兼任江苏省委、省政府、南京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江苏省律师协会
副监事长、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南京普天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江苏南大苏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历任南京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律师、南京金陵律师事务所涉外事务部主任。
2、监事会成员
潘瑞荣先生,监事长。硕士研究生,现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经
理。历任南京市财政局企业财务管理处主任科员,南京市城市合作银行财务会计
处副处长,南京市商业银行会计结算部总经理等。
陆阳俊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历任南
化集团建设公司财务处会计,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主管、副经理、
经理等。
马一飞女士,职工监事。上海师范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综合管理部人事主管。曾任职于汉高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市场部,中智上海经
济技术合作公司,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
王博先生,职工监事。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综合管理部财务主管。曾担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浦发银行金
桥支行职员。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洪伟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张乐赛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李晓燕女士,督察长。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学士。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察稽核高级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现兼任鑫沅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鑫沅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王辉先生,副总经理。澳门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南京
市分行金融机构管理方面的工作,南京证券上海营业部副总经理,世纪证券上海
营业部总经理及上海营销中心总经理,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曾兼
任上海鑫沅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宇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EMBA工商
管理硕士、复旦大学软件工程硕士。历任申银万国证券电脑中心高级项目经理,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监事会成员,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海燕女士,学历: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相关业务资格:证券投资
基金从业资格。从业经历:1997年7月至2005年9月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行部项目助理、固定收益部项目经理、债券销售交易部副总裁,2005年10月
至2011年11月任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执行董事,2011年12
月至2018年3月任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资产管理分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
监。2018年4月加入鑫元基金担任固定收益部总监兼首席固收投资官,2018年
10月19日起担任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1月
21日起担任鑫元合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9月2日起
担任鑫元泽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11月7日起担任鑫元中
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11月15日起担任
鑫元中债3-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1月15日起担任鑫元锦
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4月29日起担
任鑫元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7月31日起担任鑫元安
硕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兼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委员。
郭卉女士,学历:经济学硕士。相关业务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从
业经历:2010年7月至10月任国海证券深圳总部管理培训生,2010年12月至
2013年7月任东海证券研究所固定收益研究员,2013年8月至2019年6月任常
熟农村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经理。2019年6月加入鑫元基金担任基金经理助理。
2019年12月12日起担任鑫元安睿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9年12月26日起担任鑫元添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2月4日起担任鑫元锦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3月26日起担任鑫元一年定期开放中高等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8月12日起担任鑫元安硕两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
范性文件、基金合同与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对各项重大投资活动进行管理与决策。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如下:
张乐赛先生:总经理
王海燕女士:固定收益部总监兼首席固收投资官、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鑫元合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泽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鑫元中债3-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鑫元锦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鑫元中短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安硕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丁玥女士:权益投研部总监兼首席权益投资官、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鑫元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核心资产股票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与基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9、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
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扎实推进全面风险管理与全员风险管理,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
理的基石,以组织架构作为风险管理的载体,以制度的切实执行作为风险管理的
核心,以内部独立部门的有效监督作为风险管理的关键,以充分使用先进的风险
管理技术和方式方法作为风险管理的保障,强调对于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持续
关注和资源投入。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
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
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
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与职责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健全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独立风险管理部门、业务部门
四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并分别明确风险管理职能与责任。
(1)董事会对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负有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
合规审计委员会,负责研究、确定风险管理理念,指导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
(2)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部署风险管理工作。经营管理层设风险控制委员
会,负责确定风险管理理念、原则、目标和方法,促进风险管理环境、文化的形
成,组织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审议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审议重大风险事件。
(3)监察稽核部作为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落实。监察稽核部在督察长的领导下
负责协同相关业务部门落实投资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道德风险等各类风
险的控制和管理,督促、检查各业务部门、各业务环节的制度执行情况。
(4)各业务部门负责根据职能分工贯彻落实风险管理程序,执行风险管理措
施。根据风险管理工作要求,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严格遵守风险管理
制度、流程和限额,严格执行从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控制、风险评价到风
险报告的风险管理程序,对本部门发生风险事件承担直接责任,及时、准确、全
面、客观地将本部门及本部门发现的风险信息向风险管理部门报告。
4、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等内部控制制度制订
原则,已构建较为合理完备并易于执行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具体包
括四个层面:
(1)一级制度: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层面的经营管理纲领性制度。
(2)二级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
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
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3)三级制度:包括公司范围内适用的全局性专项管理制度与各业务职能部
门管理制度。
(4)四级制度:包括各业务条线单个部门内部或跨部门层面的业务规章、业
务规则、业务流程、操作规程等具体细致的规范化管理制度。
5、内部控制内容
(1)控制环境。控制环境构成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
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风险评估。基金管理人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内外部风险进
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建立完整的风险控制程序,包括风
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监督;对各部门和各业务循环存在的风险点
进行识别评估,并建立相应的控制措施;使用科学的风险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险
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行定量分析和管理。
(3)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多道内部
控制防线,制定并执行包括授权控制、资产分离、岗位分离、业务流程和操作规
程、业务记录、绩效考核等在内的多样化的具体控制措施。
(4)信息沟通。基金管理人维护内部控制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
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基金管理人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
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与反馈,保证内部控
制制度的有效落实,并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
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声明以上关于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
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字(1986)175号文、银
复(1987)86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年7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
长。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
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
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
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2003 年7 月至
2013年5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
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汪建中先生,本行副行长。1991年加入本行;2002年10月至2013年12月
历任本行长沙分行行长,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佛山分行筹备组组长,佛山
分行行长,武汉分行行长;2013年12月至2016年10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公司
金融总部总裁,期间先后兼任公司金融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战略客户部总经理;
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北京分行行长;2017年4月起任
本行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行长。2019年4月起任本行副行长。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
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年9月加盟招商银行至
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
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20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
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
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9年9月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510只证券投资
基金。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职责。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
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
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
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
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
防和控制;
三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
岗位。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
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以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作为内部控制的核心,体现“内控
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室、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
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
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
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
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
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
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
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
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
会计核算双人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
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
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
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
户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
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
双责、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
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
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
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
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
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第三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系统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17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12楼
法定代表人:洪伟
联系电话:021-20892066
传真:021-20892080
联系人:周芹
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021-68619600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及赎回
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网上交易网址(含微信交易):www.xyamc.com(微信名称:鑫元基金财管家
(微信账号:xyamc_ebuy))。
2、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登记机构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17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12楼
法定代表人:洪伟
联系电话:021-20892000
传真:021-20892111
联系人:包颖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负责人: 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姜亚萍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陈露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露、蔺育化
第四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10月30
日证监许可[2019]2040号文注册。自2020年4月30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于
2020年7月27日结束本基金的募集工作。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
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2,240,143,057.82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之
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16,694.65元人民币。上述资金已于2020年7月29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一、基金类型、运作方式
基金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二、基金存续期间
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的暂停运作
1、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三种情况的,本基金可以暂停基
金的运作,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在每个封闭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本基金的投资策
略决定本基金进入开放期或暂停进入开放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
准。
出现前述暂停进入下一个开放期运作情况时,本基金将在该封闭期结束之日
的下一个工作日,将全部基金份额自动赎回。在该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将不开放
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2)截至某个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如果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加上本基
金开放期最后一日交易申请确认的申购确认金额及转换转入确认金额,扣除赎回
确认金额及转换转出确认金额后的余额低于5000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200人的,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暂停下一封闭期运作。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
人届时公告为准。
出现前述暂停运作情况时,投资人未确认的申购申请对应的已缴纳申购款项
本金将全部退回;对于该开放期最后一日当日日终留存的基金份额,将全部自动
赎回,并且不收取赎回费。
(3)基金封闭期到期日因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无法以合理价格变现导致部
分资产尚未变现的,为防止投资者的利益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基金应当暂停进入
下一个开放期,封闭期结束后的下一工作日基金份额按照公平对待投资者的原则
进行全部自动赎回,按已变现的基金财产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未变现资产对应赎
回款应延缓支付,待该部分资产变现后支付剩余赎回款。赎回价格按全部资产最
终变现金额确定。
基金管理人应就上述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的原因及具体方案在封闭期结
束后的下一工作日发布公告,并提示最终赎回价格与封闭期到期日的净值可能存
在差异的风险。
(4)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
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提高该基金上述全部自动赎回发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精度。
2、暂停运作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披露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信息。报
告期内未开展任何投资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披露定期报告和更新招募说明
书等。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运作或重启基金运作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进行
信息披露。
3、基金暂停运作期间,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本基金暂停运作期间,不收取管理费、托管费,基金合同不终止,基金
运作的相关账户继续保留,本基金财产不进行清算。暂停运作期间所发生的费用,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基金暂停运作以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下一封闭期的安
排,在提前公告后进行该封闭期开始前开放期的申购或其他交易安排。下一封闭
期将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正常运作。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20年7月31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
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和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
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两年对日的前一日止。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基金
合同生效日的两年对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
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至该封闭期首日的两年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
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
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
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
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前按规定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
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
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
办理时间为开放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
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
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等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T+7日(包括该
日)内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
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
规定执行。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
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 元(含申购费,下同)人民币。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
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已持
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
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
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1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单个
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投资群体的不同,将收取不同的申购费率,具体的投资
群体分类如下:
(1)特定投资者:指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依法设立的基本养
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
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地
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
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
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者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者,申购费率按其申
购金额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06%
100万元≤M<500万元 0.04%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2)非特定投资者:指除特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
非特定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其申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6%
100万元≤M<500万元 0.4%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因红利
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时,赎回费由赎回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赎回费率,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天 1.50%
7天≤N<30天 0.10%
N≥30天 0%
基金管理人决定本基金暂停下一封闭期运作时,对于该开放期最后一日当日
日终留存的基金份额,将全部自动赎回,并且不收取赎回费。
对于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3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在不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按照规定披露基金份额净值。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使用比率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1:某投资人(特定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40,000元,
申购费率为0.06%,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0.06%)=39,976.01元
申购费用=40,000-39,976.01=23.99元
申购份额=39,976.01/1.0400=38,438.47份
即该投资人(特定投资者)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可得到
38,438.47份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40,000元,申购费率
为0.6%,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0.6%)=39,761.43元
申购费用=40,000-39,761.43=238.57元
申购份额=39,761.43/1.0400=38,232.14份
即该投资人(非特定投资者)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可得到
38,232.14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期限20天,对应赎回费
率为0.1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0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200=11,200.00元
赎回费率=11,200.00×0.10%=11.20元
净赎回金额=11,200-11.20=11,188.8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20天,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188.80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开放期内因
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申购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等而暂停申
购的时间相应延长。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
暂停赎回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等而暂停赎回的时间相应延长。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当日按比例
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
行公告。
(3)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在开放期内,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个工作日基金总份额40%以上时,若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对当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占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40%的赎回申请
和其他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其余赎回申请
可以延期办理,对于延期办理的部分,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
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将
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
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
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4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对于当日基金管理人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时,应按上述“全部赎回”的约定方式执行;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该部分赎回申请有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则应按
上述“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约定方式执行。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采取相应措施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或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
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及恢复申购或赎回的情形。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
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第七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严格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
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包括国债、金
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
行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
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2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2个月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封闭期内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三、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1、持有到期策略
本基金以封闭期为周期进行投资运作。在封闭期内,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
到期策略构建投资组合,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
所投资产到期日(或回售日)不得晚于封闭期到期日。基金投资含回售权的债券
时,应在投资该债券前确定行使回售权或持有到期的时间;债券到期日晚于封闭
运作到期日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行使回售权而不得持有至到期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基于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在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的前
提下,对尚未到期的固定收益类品种进行处置。
2、类属配置策略
在宏观分析及久期、期限结构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根据不同类属资产的风
险来源、收益率水平、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务处理、类属资产收益差异、市场
偏好以及流动性等因素,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
类属资产的配置比例。
3、信用策略
本基金将在内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和内部信用风险控制的框架下,积极投资
信用债券,获取信用利差带来的高投资收益。
债券的信用利差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二
是债券本身的信用变化。本基金依靠对宏观经济走势、行业信用状况、信用债券
市场流动性风险、信用债券供需情况等的分析,判断市场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
行业走势,确定各期限、各类属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依靠内部评级系统分析各
信用债券的相对信用水平、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未
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券进行投资,减持信用利差被低估、未来信用利差
可能上升的信用债券。
4、杠杆策略
杠杆放大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等方
式融入低成本资金,并购买剩余年限相对较长并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
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
5、现金管理策略
为保证基金资产在开放前可完全变现,本基金采用持有到期策略,投资于使
得组合剩余期限不超过基金封闭期的债券类资产、债券回购和银行存款。由于在
建仓期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难以做到与封闭期期限完美匹配,因此可能存在部分债
券在封闭期结束前到期兑付本息的情形。另一方面,本基金持有债券的付息也将
增加基金的现金头寸。对于现金头寸,本基金将根据届时的市场环境和封闭期期
限,选择使得组合剩余期限短于封闭期的债券、回购或银行存款进行再投资或进
行基金现金分红。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化安
排,对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进行分离组合,进而转换成可以出售、流通,并带有
固定收入的证券的过程。产品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
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
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
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7、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
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的关键在于系统分析和跟踪证券公司的基本面情
况,本基金主要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及分析方法进行投资证券公司短期
公司债的选择和投资。定量分析方面,基金管理人将着重关注债券发行人的财务
状况,包括发行主体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现金流获取能力以及发行主体的长
期资本结构等。定性分析则重点关注所发行债券的具体条款以及发行主体情况。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
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次开放
期开始前2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2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
例限制;
(2)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不低于5%,封闭期内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封闭期内不受此限;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开放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封闭期内,本
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2)、(5)、(10)、(13)
条以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在每个封闭期内,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该封闭期起始日的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两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0.8%
本基金以每个封闭期为周期进行投资运作,每个封闭期为两年。在封闭期内,
以与封闭期同期对应的金融机构两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0.8%作为本基金
的业绩比较基准符合产品特性,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
收益特征和流动性特征,合理衡量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
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
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八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的开户费、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
期顺延。
3、本基金暂停运作期间,不收取管理费、托管费。
4、本基金开放期内,不收取管理费、托管费。
5、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由管理人在开户时先行垫付,自本
基金成立后一个月内,经管理人与托管人核对无误,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指令从
基金资产中支付给管理人指定账户,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
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
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九部分 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主要对基金经理、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
的相关信息进行更新,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0年8月12日,具体内容请见
招募说明书正文中“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第六
部分 基金的募集”、“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其他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4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