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嘉鑫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七月
长城嘉鑫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2
第二部分 释义................................................................................................................................4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1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9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42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4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52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53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5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6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1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73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74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75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76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77
长城嘉鑫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
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
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长城嘉鑫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不等同于保本,本基金对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时可能
会导致基金净值的下跌;本基金在封闭期内采用买入并持有策略,可能损失一定的交易收益。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
长城嘉鑫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
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七、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八、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
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
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风险。
长城嘉鑫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城嘉鑫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长城嘉鑫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城嘉鑫两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长城嘉鑫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城嘉鑫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城嘉鑫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 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长城嘉鑫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
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投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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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封闭期:指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
日所对应的两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
至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所对应的两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
不接受申购、赎回等交易申请
35、开放期:指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不超
过20个工作日的期间,投资者可在开放期内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36、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若在后续年度中不存在对应
日期的,则取该年对应月份最后一日作为年度对日。若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年度对日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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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投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确认利息收入并评估减值准备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5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55、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56、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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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58、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
5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国债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3、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4、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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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长城嘉鑫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以每个封闭期为周期进行投资运作,
每个封闭期为两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
日所对应的两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
至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所对应的两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指本基
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期间,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
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严格采用持有到期策略,将基金资产配置于到期日(或回售期限)在封闭期结束
之前的固定收益资产,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定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长城嘉鑫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基金仅对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规定执行。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无认购费用。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以及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和对基金份
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类别。
九、基金的暂停运作
1、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况的,本基金可以暂停基金的运作,且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每个封闭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
基金的投资策略等决定是否进入开放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的,基金将在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将全部基金份额自动赎回。
封闭期结束后,基金暂不开放申购、转换转入等相关业务。
同时,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利影响,基
金管理人可提高该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
(2)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截至某个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如果基金的基金资
产净值加上基金开放期最后一日交易申请确认的申购确认金额及转换转入确认金额,扣除赎
长城嘉鑫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回确认金额及转换转出确认金额后的余额低于5000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进入下一封闭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进入下一封闭期的,投资人未确认的申购申请对应的已缴纳申购款项将全部退回;
对于当日日终留存的基金份额,将全部自动赎回,并且不收取赎回费。
同时,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利影响,基
金管理人可提高该开放期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
(3)基金封闭期到期日因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者无法以合理价格变现导致基金部分资
产尚未变现的,基金应当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封闭期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应全
部自动赎回,按已变现的基金财产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未变现资产对应的赎回款项延缓支付,
在该部分资产变现后支付剩余款项。赎回价格按全部资产最终变现净额确定。基金管理人应
就上述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的原因和安排在封闭期结束后的下一工作日发布公告,并提示
最终赎回价格与封闭期到期日的净值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2、基金暂停运作以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的市场情况,决定进入下一开放期和封
闭期的安排并提前公告。
3、本基金暂停运作期间,不收取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基金运作的相关账户
继续保留。暂停运作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本基金暂停运作期间,可暂停披露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信息,不更新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5、本基金暂停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未发生任何投资运作,可暂停披露定期报告。
6、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运作或者重启基金运作的,应当依法进行信息披露。
7、本基金暂停运作期间,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终止基金合同,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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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发
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长城嘉鑫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
理方法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
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前
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5、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A 类基金
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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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