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
目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3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5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3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1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4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5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6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4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2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 74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5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5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76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6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嘉实安元39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
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并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摊余成本法估值不
等同于保本,基金资产发生计提减值准备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跌。基金采用
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可能损失一定的交易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
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嘉实安元39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嘉实安元39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嘉实安元39
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嘉实安元39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嘉实安元39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安元39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
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
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
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24、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
户等
27、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嘉实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6、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 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
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模式
38、 开放期:指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或者下一个封闭
期开始前,本基金将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
个开放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
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
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
放期自不可抗力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
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
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39、 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39个月的期间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
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后的第39个月
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
日止;后续每个封闭期为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开放期
结束之日次日起第39个月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的,则
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40、 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一开放期结束日
之次日)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或
月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41、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 《业务规则》: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4、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
公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
公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及相关公告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1、 元:指人民币元
52、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 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确认利
息收入并评估减值准备
54、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 基金份额净值:针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指计算日某一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总数
57、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
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0、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
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1、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62、 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
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
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3、 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4、 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
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65、 销售服务费:指从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
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嘉实安元39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四、封闭期与开放期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
金合同生效日后的第39个月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的,则顺
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止。后续每个封闭期为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
括该日),至该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第39个月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
该对应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或者下一个封闭期开始前,本基金将进
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并且最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
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期开始前至少2日,在指定媒介发布临时公告,公
告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下一封闭期的起始日、终止日,投资者申购本基金、赎回
本基金或其他交易方式的具体安排。如果暂停下一个封闭期的运作,则本基金公
布不接受申购及其他相关事宜的具体安排。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没有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在不改变本基金上述封闭期与开放期机制的
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某一个或多个封闭期与开放期的确定方法以及相关安
排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此调整涉及的基金合同的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没有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申
购赎回方式,或开通集中申购及其他服务功能,并提前公告。
五、基金的暂停运作
1、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况的,本基金可以暂停下一封
闭期的运作:
(1)在每个封闭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利率、本基金的投资策
略等对下一封闭期本基金的风险收益进行综合评估,决定本基金进入下一封闭期
运作的,提前公告,或者决定暂停下一封闭期运作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
公告,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
出现前述暂停运作情况时,本基金不开放申购,在该封闭期结束的下一个工
作日,将全部基金份额自动赎回,赎回款项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从本基金托
管账户划出。
(2)截至某个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如果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加上本基
金开放期申购申请金额及转换转入金额,扣除赎回申请金额及转换转出金额后的
余额低于5000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则基金管理人可决定
暂停下一封闭期运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
出现前述暂停运作情况时,投资人已缴纳的申购款项(无利息),将在法律
法规规定的时限内从本基金托管账户划出。对于最近一个封闭期期末留存的基金
份额及本开放期内申购的份额,将自动赎回,且不收取赎回费,赎回款项将在法
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从本基金托管账户划出。上述划出金额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的计算结果为准。
(3)基金封闭期到期日因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者无法以合理价格变现导致
基金部分资产尚未变现的,基金将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在该封闭期结束的下一
个工作日,将已变现基金财产扣减相关费用后对应的基金份额自动赎回,并支付
赎回款项,未变现资产对应的基金份额及其赎回款延缓赎回和支付,待该部分资
产变现后再发起剩余份额的赎回并支付剩余赎回款。赎回价格按资产最终变现净
额确定,具体赎回确认金额以登记机构计算为准。基金管理人应就上述部分延缓
赎回的原因和安排在封闭期结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发布公告并提示最终赎回价
格与封闭期到期日的净值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变现期间不收取管理费、托管费
及销售服务费。
2、暂停运作期间,基金可暂停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信息。报告期内未开展任
何投资运作的,基金可暂停披露定期报告,亦可暂停更新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暂停运作以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下一封闭期的
安排,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公告,进行下一开放期的申购或其他交易安排。
下一封闭期将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正常运作。
3、基金暂停运作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暂停运作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
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力求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八、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的具体费率按招
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九、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十、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1、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费用、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
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2、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分别
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投资
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
互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为本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并设置相应费
率、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管
理人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认购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的确认
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提交认购申请并交纳认购基金份额的款项时,
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办理完毕基金募集的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
效;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和基金合同生效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