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富中债-安徽省公司信用类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按指数基金指引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对照表
表格 1基金合同的修订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订版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增加: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摘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60、《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赵万利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本基金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部分不受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但本基金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部分不受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债-安徽省公司信用类债券指数,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安徽省公司信用类 六、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债-安徽省公司信用类债券指数,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安徽省公司信用类
投资 债券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如果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变更或停止中债-安徽省公司信用类债券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者中债-安徽省公司信用类债券指数被其他指数所替代,或者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中债-安徽省公司信用类债券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或者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于投资的指数推出,基金管理人依据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同时变更本基金的基金名称和业绩比较基准。 若业绩比较基准和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业绩比较基准、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指数编制方案调整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债券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增加并相应修改后续序号: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依照上述修改相应进行更新
表格 2 托管协议的修订
章节 原托管协议 修订版托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赵万利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本基金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部分不受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但本基金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
部分不受限制; 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