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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富国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富国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富国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投票时间自2021年7月29日起,至2021年8月27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40,065,118.42份有效基金份额出具表决意见,且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权益登记日为2021年7月28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40,123,888.53份)的99.85%,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有关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召开条件。
会议审议了《关于终止富国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此次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21年8月31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表决结果为:40,065,118.42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出具表决意见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次召开持有人大会的律师费、公证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费用如下表:
项目 金额(单位:元)
律师费 40000
公证费 10000
合计 50000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富国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已于2021年7月29日至2021年8月27日17:00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根据2021年8月31日的计票结果,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本次会议决议自2021年8月31日起生效。决议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有关约定,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基金合同》。为实施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方案,同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关于终止富国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的相关内容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本基金财产实施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5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关于《富国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后续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方案说明,本基金将自2021年9月1日起进入清算期。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指数许可使用费和销售服务费。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及时予以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富国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附件一:《关于终止富国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附件二:《富国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附件三:《授权委托书》,附件四:《〈关于终止富国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2、《公证书》
特此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9月1日
公证书
(2021)沪东证经字第12153号
申请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一一九六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二十七-三十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委托代理人:邱舸航,女,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六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向本公证处申请,对该公司召开富国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会议方式)表决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富国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在有关报刊上刊登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七月三十日在有关报刊上分别刊登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终止富国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富国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系列公告、富国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富国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公证员傅匀和本处工作人员徐茂森于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一一九六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二十八层,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富国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富国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刘宇的监督下,由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计票人员邱舸航、陶人杰进行计票。截至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十七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富国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40,065,118.42份,占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权益登记日富国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的99.8535%,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富国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终止富国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40,065,118.42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
上述议案的表决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富国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表决的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富国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终止富国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表决结果符合会议议案的通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证员傅匀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