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东财中证医药卫生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西藏东财中证医药卫生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3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4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8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4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8
九、基金收益分配 ................................................... 37
十、基金信息披露 ................................................... 38
十一、基金费用 ..................................................... 41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 44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45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46
十五、禁止行为 ..................................................... 49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0
十七、违约责任 ..................................................... 53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54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54
二十、其他事项 ..................................................... 55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55
鉴于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
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
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西藏东财中证医药卫生指数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
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资格和能力;
鉴于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西藏东财中证医药卫生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拟担任西藏东财中证医药卫生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托管人;
为明确西藏东财中证医药卫生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西藏东财中证医药卫生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
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
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2楼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5楼
邮政编码:200030
西藏东财中证医药卫生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法定代表人:徐伟琴
成立日期:2018年10月2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55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和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
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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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
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
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
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
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
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
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
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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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西
藏东财中证医药卫生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
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
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
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
术语具有相同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
释。
(五)本协议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
最迟将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
投资目标,基金还可少量投资于其他股票(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
选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政府支持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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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包括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
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等)、货
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可以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得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
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和转融通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
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
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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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
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
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
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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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将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
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4、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
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5、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限制:
(1)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
受限证券的范围;
(2)本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
总量的50%;
(3)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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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本基金不得新增出借业
务;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
资限制。
除上述2、7、10、11、15情形之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
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
后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十一)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
保所提供的关联方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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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方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基
金管理人的关联方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
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
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
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
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
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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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DVP(券
款兑付)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
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监督。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
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
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
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
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
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等规章制度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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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
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
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
指令前1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
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复印件、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
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
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较大风险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
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
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并出具正当合理的理由,有权
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
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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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
金名下,并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相关
数据或者提供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完全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
不承担上述损失。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核实后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并查实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
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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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
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
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
西藏东财中证医药卫生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管
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权利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以及基金管理人
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
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
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
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
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独立核算与分
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
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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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7、因基金资产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资产和收益归
入基金资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银
行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
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及其承诺的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资金当日出具书面确认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
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
告,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