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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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2
第二部分释义...................................................................................................................................4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10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13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15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6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5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3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41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44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45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47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53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54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59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1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3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4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1
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74
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75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76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项.................................................................................................................77东兴鑫阳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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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
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
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东兴鑫阳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并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不等同于
保本,基金资产发生计提减值准备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跌。基金严格采用买入并持有到东兴鑫阳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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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策略,可能损失一定的债券交易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
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东兴鑫阳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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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兴鑫阳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东兴鑫阳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东兴鑫阳 6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东兴鑫阳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兴鑫阳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东兴鑫阳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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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东兴鑫阳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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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或接
受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试
行)》,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东兴鑫阳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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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
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6、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
运作模式
47、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
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66 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
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 66 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
日止(包含该日)。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
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至 66 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
日止(包含该日),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红利再投资除外)
48、开放期: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开放期
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的 2 日前进行
公告。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东兴鑫阳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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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
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
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49、对应日:指某一日期在后续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该月度中不存在对
应日期的,或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6、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确认利息收入并评估减值准备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东兴鑫阳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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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兴鑫阳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1、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东兴鑫阳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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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东兴鑫阳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
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66 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 66 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包含该
日)。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起(包括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至 66 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包含该
日),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
除外)其中,对应日指某一日期在后续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该月度中不存在
对应日期的,或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
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的 2 日前进行公告。如封闭期
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
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
的时间要求。东兴鑫阳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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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
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力求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的暂停运作
1、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况的,本基金可以暂停基金的运作,且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每个封闭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进入开放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
人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进入下一个开放期的,基金将在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
工作日将全部基金份额自动赎回。封闭期结束后,基金暂不开放申购、转换转入等相关业务。
同时,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利影响,基
金管理人可提高该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
(2)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如果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基金开放期最后一日交易申
请确认的申购确认金额及转换转入确认金额,扣除赎回确认金额及转换转出确认金额后的余东兴鑫阳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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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低于 5000 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进入下一
个封闭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进入下一个封闭期的,投
资人未确认的申购申请对应的已缴纳申购款项将全部退回;对于当日日终留存的基金份额,
将全部自动赎回。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同时,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利影响,基
金管理人可提高该开放期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
(3)基金封闭期到期日因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者无法以合理价格变现导致基金部分资
产尚未变现的,基金将暂停进入下一个开放期,封闭期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应全
部自动赎回,按已变现的基金财产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未变现资产对应赎回款延缓支付,待
该部分资产变现后支付剩余赎回款。赎回价格按全部资产最终变现净额确定。基金管理人应
就上述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的原因和安排在封闭期结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发布公告并提
示最终赎回价格与封闭期到期日的净值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2、暂停运作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报告期内未开展任何投资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披露定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运作或重启基金运作的,应当依法进行信息披露。
3、暂停运作期间,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暂停运作期间的相关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暂停运作期间,基金不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东兴鑫阳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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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
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东兴鑫阳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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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
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
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已
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5、如果募集期限届满,单一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基金管理人
有权全部或部分拒绝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以确保其认购基金份额比例低于 50%。东兴鑫阳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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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
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