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五月
第 2 页 重 要 提 示
大成惠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
会 2019 年 11 月 15 日证监许可【2019】2351 号文予以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
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
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
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
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
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性,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
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操作或技术风险、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等。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
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
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
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份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二十时,投资者
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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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
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
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
可达到或超过 50%,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本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与更新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
后开始执行。
第 4 页 目 录 重 要 提 示..............................................................................................................................................2 目 录........................................................................................................................................................4
一、绪 言................................................................................................................................................5
二、释 义................................................................................................................................................6
三、基金管理人......................................................................................................................................11
四、基金托管人......................................................................................................................................24
五、相关服务机构..................................................................................................................................26
六、基金的募集......................................................................................................................................28
八、基金的备案......................................................................................................................................32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34
十、基金的投资......................................................................................................................................43
十一、基金的财产..................................................................................................................................48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49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3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7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58
十七、风险揭示......................................................................................................................................64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67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69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84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95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97
二十三、备查文件..................................................................................................................................97
第 5 页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其他有关规定及《大成惠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大成惠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
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
者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
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大成惠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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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大成惠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大成惠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大成惠享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大成惠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大成惠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大成惠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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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本基金
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另有约定的除外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
人
22、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
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
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的资金
23、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募集、且募集资金中
发起资金不少于规定金额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
24、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
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
理等人员
25、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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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1、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9、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
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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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
模式
47、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
至一年后的对日前一日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
外)
48、开放期:指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次日起进入的,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期间。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
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次日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
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
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开放期结束之日相应顺延。如在开放期内
发生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
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
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49、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份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年份中不存在对
应日期的或该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5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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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4、元:指人民币元
5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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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设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 50%)、中国银河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2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25%)。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肖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吴庆斌先生,董事长,清华大学法学及工学双学士。先后任职于西南证券飞虎网、北
京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广联(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2012 年 7 月至今,任
广联(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2 年任职于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13 年 6
月至今,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9 年 11 月 3 日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翟斌先生,副董事长,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曾在深圳市建材集团、君安证券、新华
信托、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机构任职,2017 年 8 月加入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历任机构业务总部董事总经理、机构业务总部总经理兼私募业务部总经理,现任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业务总部总经理。2019 年 11 月 3 日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
长。
谭晓冈先生,董事、总经理,哈佛大学公共管理硕士。曾在财政部、世界银行、全国
社保基金理事会任职。2016 年 7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6 年 12 月至 2019 年 8
月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7 年 2 月至 2019 年 6 月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2019 年 7 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9 年 8 月起任大成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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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超女士,董事,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学士。2007 年 6 月至 2008 年 5 月,任职于深
圳晨星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008 年 7 月至 2011 年 8 月,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
计员;2011 年 8 月至 2018 年 5 月,任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稽核监察部模型团队团队经
理;2018 年 5 月至今,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稽核审计部总经理。
郭向东先生,董事,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在职研究生。1996 年至 1998 年在中国新技
术创业投资公司负责法律事务;1998 年至 2000 年在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负责法律事务;
2000 年至 2006 年任职于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2007 年 1 月加入中国银河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任职于负债处置部;2007 年 7 月至 2013 年 2 月,历任人力资源部负责
人、风险控制部总经理、监事会办公室主任、审计部负责人,曾兼任北京银河吉星创业投
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2013 年 2 月起任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兼行政负责人。
杨晓帆先生,独立董事,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士。2006 年至 2011 年,任惠理集
团有限公司高级投资分析师兼投资组合经理;2012 年至 2016 年,任 FALCON EDGE CAPITAL
LP 合伙人和大中华区负责人;2016 年至今,任晨曦投资管理公司(ANATOLE INVESTMENT
MANAGEMENT) 主要创始人。
胡维翊先生,独立董事,波士顿大学国际银行与金融法硕士。1991 年 7 月至 1994 年 4 月,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政治组主任科员;1994 年 5 月至 1998 年 8 月,任北
京乾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00 年 2 月至 2001 年 4 月任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1 年 5 月至今,历任北京市天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主任,现任北京市天铎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金李先生,独立董事,美国麻省理工学院金融学博士。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
院长,九三学社中央常委,全国政协委员,经济委员会委员。曾在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任
教十多年,并兼任哈佛大学费正清东亚研究中心执行理事。
黄隽女士,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应用经济学院教
授、副院长。研究方向为货币政策、商议银行理论与政策、艺术品金融,出版多本专著,
在经济、金融类学术核心期刊上发票多篇学术论文,具有丰富的教学和科研经验。
2. 监事会成员
许国平先生,监事会主席,中国人民大学国民经济学博士。1987 年至 2004 年先后任
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处长,东京代表处代表,研究局调研员,金融稳定局体改处处长;
2005 年 6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行股权管理部主任;2005 年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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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委员;2007 年 2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党委书记;2010 年 6 月 至 2014 年 3 月兼任北京银河吉星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7 年 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4 年 1 月至 2017 年 6 月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党委书记;2014 年 3 月至 2018 年 1 月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至 2017 年 11
月)及法定代表人;2018 年 3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监事会主席。
邓金煌先生,职工监事,上海财经大学管理学硕士。2001 年 9 月至 2003 年 9 月任职
于株洲电力局;2003 年 9 月至 2006 年 1 月攻读硕士学位;2006 年 4 月至 2010 年 5 月任华
为三康技术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专员;2010 年 5 月至 2011 年 9 月任招商证券人力资源部高
级经理;2011 年 9 月至 2016 年 8 月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助理;2016
年 8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监;现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
力资源部总监。
陈焓女士,职工监事,吉林大学法学硕士。2005 年 8 月至 2008 年 3 月任金杜律师事
务所深圳分所公司证券部律师;2008 年 3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
律师、总监助理;现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3. 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吴庆斌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谭晓冈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肖剑先生,副总经理,哈佛大学公共管理硕士。曾任深圳市南山区委(政府)办公室
副主任,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广聚投资控股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处长、处长。2014 年 11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2015 年 1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2019 年 8 月起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
温智敏先生,副总经理,哈佛大学法学博士。曾任职于美国 Hunton & Williams 国际
律师事务所纽约州执业律师。中银国际投行业务副总裁,香港三山投资公司董事总经理,
标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中国投行业务主管。2015 年 4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任首席战略官,2015 年 8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周立新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中央党校经济管理本科。曾任新疆精河县党委
办公室机要员、新疆精河县团委副书记、新疆精河县人民政府体改委副主任、新疆精河县
八家户农场党委书记、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团委副书记及少工委主任、江苏省铁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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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控股企业及江苏省铁路实业集
团有限公司控股企业负责人、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燃气战略管理部项目经理。2005
年 1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客户服务中心总监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上海
分公司副总经理、客户服务部总监兼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公司助理总经理,2015 年 8 月起
任公司副总经理,2019 年 5 月起兼任首席信息官。
姚余栋先生,副总经理,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职于原国家经贸委企业司、
美国花旗银行伦敦分行。曾任世界银行咨询顾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资本市场部和非
洲部经济学家,原黑龙江省招商局副局长,黑龙江省商务厅副厅长,中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