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4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6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7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3
五、 基金财产的保管.............................................................................................................14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7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2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6
九、 基金收益分配.................................................................................................................31
十、 基金信息披露.................................................................................................................32
十一、 基金费用.....................................................................................................................34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36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37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8
十五、 禁止行为.....................................................................................................................41
十六、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43
十七、 违约责任.....................................................................................................................45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46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47
二十、 其他事项.....................................................................................................................48
国金惠享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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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机
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国金惠享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国金惠享一年定期
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国金惠享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国金惠享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
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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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国际财经中心 D 座 14 层
邮政编码:100089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成立日期: 2011 年 11 月 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66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6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
邮政编码:100026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成立日期:1995 年 10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家工商总局 100000000018305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104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12,116,908,400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
外区域);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
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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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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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
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托管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
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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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地方政府
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
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但在开放期前一个月和后一个月以及开放期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
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
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限制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下述事项进行监督: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开放期开始前一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内不受此比例限制);
(2)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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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开放期内,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1)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1)(1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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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的约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采取应对措施。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
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
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
任何损失和责任。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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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范围、基金投资限制和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四)本基金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决定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
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
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
对手;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不对本基金参
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和交易结算方式进行监控。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流通受限证券与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
致),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
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
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流通受限证券投资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1.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在发行时明确一定
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
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
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
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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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
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
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
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
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
预先确定的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
未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
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
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
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
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
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
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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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和核查。本协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等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未提交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监督核查责任。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双方约定的
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因其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自律性规定或《基金
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而致使投资者和基金托管人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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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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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
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
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
产强制执行。
4.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5.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账户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
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名义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基金的
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务结算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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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人名章。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三)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本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证券账户
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
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四)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开立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
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五)定期存款账户的开设与管理
基金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定期
存款账户户名应与托管专户保持一致,该账户预留印鉴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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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托管业务结算专用章”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人名章。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
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
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协议内容应至少包含起息日、到期日、存款
金额、存款账户、存款利率、存款是否可以提前支取、定存到期支取账户、存款
证实书如何交接以及存款证实书不得转让质押等条款。协议须约定基金托管人经
办行名称、地址和账户,并将本基金托管专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协议中涉及
基金托管人相关职责的约定须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