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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
《新疆前海联合泰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新疆前海联
合泰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
益登记日为2024年10月17日,大会表决投票时间自2024
年10月18日起,至2024年11月18日17:00止(送达时
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此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24年11月19日在本基金的托管人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源泰
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进行,并由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公证
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根据计票结果,参与本次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因此未达到法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条件。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管理人将就本次会议情况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备案。
二、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
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根据《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
召开新疆前海联合泰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及后续发布的提示性公告,重新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
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
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
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三、备查文件
1、《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
召开新疆前海联合泰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
召开新疆前海联合泰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
召开新疆前海联合泰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公证书》
5、《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前海联合泰瑞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