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五月
泓德裕瑞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I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1
第二部分 释义......................................................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12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1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3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41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44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4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4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54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55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5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6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1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73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74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75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76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77
泓德裕瑞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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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泓德裕瑞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
价值及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并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摊余成本法估值不
等同于保本,基金资产发生计提减值准备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跌。基金采用
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可能损失一定的交易收益。
泓德裕瑞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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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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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泓德裕瑞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泓德裕瑞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泓德裕瑞三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泓德裕瑞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泓德裕瑞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泓德裕瑞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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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的合称,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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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泓德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机构
办理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6、封闭期:本基金以 3 年为一个封闭期。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
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3 年后的年度对日(指自然年度,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第二个封闭
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
3 年后的年度对日(指自然年度,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
一工作日)的前一日,依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
不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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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开放期:指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
不少于 2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期间,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
回业务。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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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
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
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9、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的资金、基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
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
低于三年
60、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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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61、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平均摊销,每日计提
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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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泓德裕瑞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本基金以 3 年为一个封闭期。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
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3 年后的年度对日(指自然年度,如该日为非
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
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 3 年后的年
度对日(指自然年度,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的前一日,依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开放期为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不少
于 2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期间,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
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
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次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如出现暂停运作的情形,本基金管理人有权重新确定新开放期的起始时间并
提前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封闭期和开放期的设置及规
则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的基础上,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
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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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1,000 万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六、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和持有期限
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持有认购份
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 3 年。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基金管理人可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的前提下,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暂停现有基金份
额类别的销售、调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或收费方式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需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其他事项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十一、基金的暂停运作
1、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况的,本基金可以暂停基金的
运作,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每个封闭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的投资策略
等决定是否进入开放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进入下一开放期的,基金将在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将全部基金份额自
动赎回。封闭期结束后,基金暂不开放申购、转换转入等相关业务。
同时,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
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提高该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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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度。
(2)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如果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
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进入下一封闭期,
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进入下一封闭期的,投资
人未确认的申购申请对应的已缴纳申购款项将全部退回;对于当日日终留存的基
金份额,将全部自动赎回,自动赎回的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同时,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
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提高该开放期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
(3)基金封闭期到期日因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者无法以合理价格变现导致
基金部分资产尚未变现的,基金将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封闭期结束的下一个工
作日,基金份额应全部自动赎回,按已变现的基金财产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未变
现资产对应赎回款延缓支付,待该部分资产变现后支付剩余赎回款。赎回价格按
全部资产最终变现净额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就上述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的原因
和安排在封闭期结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发布公告并提示最终赎回价格与封闭期
到期日的净值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2、基金暂停运作以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下一封闭期的安
排,在提前公告后进行该封闭期开始前开放期的申购或其他交易安排。下一封闭
期将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正常运作。
3、暂停运作期间,基金可暂停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信息。报告期内未开展任
何投资运作的,基金可暂停披露定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运作或重启基金
运作的,应当依法进行信息披露。
4、基金暂停运作期间,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暂停运作期间的所有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暂停运作期间,基金不
收取管理费、托管费。
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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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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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
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四、发起资金认购
发起资金提供方运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认购
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 3 年。期间上述发起资金认
购的基金份额不能赎回。认购本基金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
述期限内离职的,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
发起资金提供方运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公告。
泓德裕瑞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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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
购本基金份额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承诺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专门说
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若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应当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
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执行。
泓德裕瑞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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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自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基金存续期
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