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寿安保尊盛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安保尊盛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重要提示】
国寿安保尊盛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根据【2019】
年【11】 月【2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
准予国寿安保尊盛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9【] 2497】
号) 注册并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准予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
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
可转债)、可交换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通知存款以及定期存款等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等货币市场工具、国
债期货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但可持有因可转债、可交换债换股所
形成的股票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本基金应在可交易之日起一个月内卖出。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及信用债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及信用债的比例
分别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
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或可以调整
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国寿安保尊盛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与风险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预期收益/风险品种。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
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
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
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
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
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国寿安保尊盛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4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4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55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6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67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6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7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9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86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3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9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1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23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5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26国寿安保尊耀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草案)
1
第一部分 绪言
《国寿安保尊盛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
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以及《国寿安保尊盛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
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国寿安保尊盛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国寿安保尊盛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国寿安保尊盛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寿安保尊盛
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寿安保尊盛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寿安保尊盛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关于本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最
迟将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寿安保尊盛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国寿安保尊盛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3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 投资人、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国寿安保尊盛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4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寿安保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投资者及其他有关各方共同
遵守国寿安保尊盛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5
40、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申)购时收取认(申)购费,不收取销
售服务费,且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44、 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申)购时不收取认(申)购费,而是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
额类别
45、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9、 元:指人民币元
50、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 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国寿安保尊盛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6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国寿安保尊耀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草案)
7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0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院盈泰商务中心 2 号楼 10、 11、 12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军辉
设立日期: 2013 年 10 月 29 日
注册资本: 12.8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58-258
联系人: 耿馨雅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308 号文核准设
立。 基金管理人股东为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85.03%; AMP
CAPITAL INVESTORS LIMITED(安保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14.97%。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王军辉先生,董事长,博士。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总经
理助理兼投资部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总裁助理、副总裁、党委委员,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党委书记。现任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首席投资官,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党
委书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
刘凡先生,硕士研究生,现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曾任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SMD,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
委员会委员、董事总经理、债务资本市场部行政负责人等。国寿安保尊盛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8
左季庆先生,董事,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金运用中心债券投资部总经理
助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中国人寿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并担任中国交易商协会债券专家委员会
副主任委员;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叶蕾女士,董事,硕士。曾任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国际联络部副处长;
现任澳大利亚安保集团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罗琦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武汉造船专用设备厂助理经济师,华中
科技大学管理学院讲师、博士后,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副教授。现
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经济评论》副主编,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南昌农商银行独立董事,深圳财富趋
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杨金观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中央财经大学教务处处长、会计学院
党总支书记兼副院长;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
周黎安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教授;现任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应用经济系主任、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杨建海先生,监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办公室综合处副处长,中国
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办公室总务处处长,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
副主任、监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纪委副书
记、股东代表监事、监审部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风险管理及合规部总经理。
张彬女士,监事,硕士。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助理经
理、经理、高级经理及部门负责人;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管理
部总经理。
马胜强先生,监事,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助
理、业务主办; 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二级部副
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王军辉先生,董事长,博士。简历同上。国寿安保尊盛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9
左季庆先生,总经理,硕士。简历同上。
申梦玉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中心基金投
资部副总监,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高级经理,中国人寿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及合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石伟先生,资产配置总监,学士。曾任兴全基金公司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兼
固收总监、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配置总监及投资管理二部总经理。
张琦先生,股票投资总监,硕士。曾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基
金经理助理;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总监、股票投资部总监及
基金经理。
董瑞倩女士,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硕士。曾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
户投资部基金经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定息收益部副总经理、执行总经
理;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及基
金经理。
王文英女士,总经理助理,硕士。曾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主管,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会计经理,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
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信息官、
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王福新先生,总经理助理,博士后。曾任中国海洋大学教师、大公国际资信
评估有限公司金融机构部副总经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
站研究员,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控合规部高级主管、投资管理部评估分
析处经理、人民币投资管理处高级经理、委托投资管理一处资深经理;现任国寿
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王大朋先生,总经理助理,硕士 MBA。曾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
务总部总经理、上海丰佳集团罗马尼亚 EVERFRESH 公司总经理、巨田证券有
限公司客户部职员。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岳海先生,自 2009 年以来,先后担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监管员,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交通银行总行资产管理中心资本市场部负责
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金融投资部总经理,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国寿安保尊盛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10
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2020 年 7 月加入国寿安保基金公司, 2021 年 3 月任
公司总经理助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吴闻先生,硕士。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资本市场部高级经理,固
定收益部副总裁,2014 年 9 月加入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经理助理。
2015 年 10 月至 2019 年 4 月任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11 月至 2018 年 9 月任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2016 年 4 月起任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2 月起任国寿安保稳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3 月起任国寿安
保尊裕优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8 月起任国寿安保稳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8 月起任国寿安保安吉纯债半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12 月起任国寿安保稳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 年 3 月起担任国寿安保尊盛双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 年 8 月起担任国寿安保稳丰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张琦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总监、股票投资部总监。
董瑞倩女士: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投资管理部总
经理。
段辰菊女士: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黄力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桑迎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国寿安保尊盛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11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