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19年7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关于准予红塔红土盛平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
许可【2019】1192号)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
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
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
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
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
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
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
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5、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
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6、本基金所指的中短债主题证券是指剩余期限不超过三年的债券资产,主
要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包括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转债(不包括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但包括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等金融工具。
7、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主要对基金经理、基金管理人信息、基金托管人信
息以及涉及信息披露内容进行了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11月5日,有关
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2020年9月30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财务数据未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本基金托管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11月5日复核
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3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6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3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9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76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2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8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5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7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9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20
第一部分 绪言
《红塔红土盛平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
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红塔红土盛平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红塔红土盛平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红塔红土盛平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
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
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红塔红土盛平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红塔红土盛平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红塔红土盛平
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红塔红土盛平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红塔红土盛平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红塔红土盛平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
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红塔红土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58、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
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59、A 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
60、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4068号智慧广场A座801
法定代表人:李凌
设立日期: 2012年6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2]64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96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33379005
联系人:周桥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9.27%
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 30.24%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0.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凌先生,董事长。研究生,中共党员;1987年参加工作,曾任云南省体改
委主任科员、云南省证管办期货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昆明特派办稽查处负责人、
综合处负责人、处长、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综合处处长、机构处处长、红塔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等;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饶雄先生,董事。工学博士,中共党员;1992年参加工作,曾任东方证券股
份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银河基金管理公司基金
经理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投资管理总部总
经理、投资总监、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
委委员、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毛志宏先生,董事。研究生,中共党员;1993年参加工作,曾任云南省机械
化施工公司职员,云南证券交易中心办公室副主任、总裁助理,云南省证券机构
重组筹备领导小组办公室、红塔证券筹备委员会筹委会秘书,红塔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资产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监事、总裁助理、行政总监,现任红塔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红正均方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红塔红土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夏先生,董事。工学硕士、金融学博士,中共党员;1990年参加工作,曾
任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项目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研究员、深圳国际高新
技术产权交易所总裁助理、长江商学院案例中心副主任、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处秘书长等;现任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际
业务部总经理,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徐骥女士,董事。管理学硕士,经济师,中共党员;2011年参加工作,曾任
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部项目经理、副经理,现任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
司董事会秘书、投资管理部经理,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张妮女士,董事。管理学硕士,经济师,中共党员;2011年参加工作,曾任
远大能源利用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专员、华远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职
员,现任华远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经理,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贺卫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职称,1983年参加工作,曾任安徽
工业大学冶金系教师,昆明理工大学管理工程系教师、副教授,上海交通大学管
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流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东华大学旭日工商管理学院教授、
硕士生导师,现已退休,兼任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院特约研究员、中国工业经
济学会理事,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铁山先生,独立董事。工学硕士,教授职称,中共党员;1983年参加工作,
现任北方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管理系教授,工商管理-技术经济及管理硕士点
责任教授、管理研究所所长,兼任国际价值工程协会注册价值管理专家,北京市
价值工程学会副会长,中国数量经济学会理事,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
傅曦林先生,独立董事。民商法学博士,执业律师;1997年参加工作,曾任
江苏三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市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法律
与监管部总经理、汉唐证券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部副总经理;现任广东华商律师
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世联行(002285)、天虹股份(002419)
独立董事、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两名,其中一名为职工监事。
刘珍女士,监事,大学本科学历,法学学士;1983年参加工作,曾任中国民
航总局国际司法律官员、广东粤海企业集团公司研究与发展部总经理、深圳金威
啤酒有限公司董事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高级顾问、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平
板项目组负责人、深圳市海峡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美资本控股集团总裁助
理等;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代理)。
王靖女士,职工监事。大学本科学历,会计师;1996年参加工作,曾任西南
证券深圳福强路营业部会计、深圳市汉鼎投资公司财务主管、红塔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营业部财务主管等,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综合管
理部总监、产品开发部总监)、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督察长
李凌先生,董事长。研究生,中共党员;1987年参加工作,曾任云南省体改
委主任科员、云南省证管办期货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昆明特派办稽查处负责人、
综合处负责人、处长、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综合处处长、机构处处长、红塔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等;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饶雄先生,董事、总经理。工学博士,中共党员;1992年参加工作,曾任东
方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银河基金管理
公司基金经理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投资管
理总部总经理、投资总监;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红塔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党委委员、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深圳市红塔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园先生,副总经理。大学本科学历,管理学学士,经济师;1991年参加工
作,曾任四川省粮食局办公室秘书、四川省川粮开发公司证券投资部经理、重庆
国投深圳证券部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西南证券深圳福强营业部副总经理、西北
证券广州营业部总经理等;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市红
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段皓静女士,督察长。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1996年参加工作,
曾任深圳发展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总行会计部员工,深圳证监局稽查处科员、
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深圳证监局基金监管处主任科员、副处级调研员、副处
长,深圳证监局机构监管三处副处长(主持全面工作)、处长,深圳证监局信息
调研处处长,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梁钧,上海交通大学企业管理博士。2000年7月就职于湘财证券研发中心
投资策略部。2003年就职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中心,从事债券投资及
投资策略。2004年5月就职于泰达(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
和固定收益部总经理,负责公司旗下所有基金的债券和可转债投资,担任泰达荷
银风险预算基金和泰达荷银货币基金的基金经理。2007年3月加入上投摩根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5月起任职于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研究部
总监、总经理助理。2018年9月22日至今担任红塔红土盛商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9月29日至今担任红塔红土长益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9月29日至2020年4月2日担任红塔红土
盛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3月14日至2020年4月
2日担任红塔红土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4月9日至今担任红塔红土盛平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
饶雄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召集人,公司董事、总经理。
梁钧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赵耀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