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兴业鼎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2019年12月9日证监许可【2019】2790号文准予募集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一年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也不上市交易。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至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兴业基金”),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银行”)。
4、本基金募集对象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5、本基金将于2020年2月26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募集时间,并及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
6、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为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7、本基金是发起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投资人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但若开户无效,认购申请也同时无效。
8、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投资者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
9、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10、本公告仅对“兴业鼎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兴业鼎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20年2月22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的《兴业鼎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兴业鼎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11、《兴业鼎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兴业鼎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兴业鼎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cib-fund.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份额发售相关事宜。
12、投资人可以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61)咨询购买事宜。
13、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4、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基金自动终止的风险、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达到或超过50%的风险以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个券投资方面会避免高集中度,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支付或延期支付赎回款项。同时,如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摆动定价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选择,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运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力争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本基金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波动。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指的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是指证券公司以短期融资为目的的公司债券,风险主要包括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再投资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是信用衍生品交易转让过程中,因无法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较少,导致难以将其以合理价格变现的风险。偿付风险是在信用衍生品的存续期内,由于不可控制的市场及环境变化,创设机构可能出现经营状况不佳,或创设机构的现金流与预期发生一定的偏差,从而影响信用衍生品结算的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由于创设机构或所受保护债券主体经营情况或利率环境出现变化,引起信用衍生品交易价格波动的风险。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个封闭期后开放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申购赎回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在开放期赎回基金份额,在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因不能赎回基金而出现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一、本次基金份额发售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兴业鼎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简称:兴业鼎泰一年定开债券发起式(基金代码:008896)
3、基金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
5、基金份额发售面值: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6、基金的存续期限:不定期
7、投资目标: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8、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9、销售机构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楼
法定代表人:官恒秋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13层、14层
联系人:张聆枫
咨询电话:021-22211885
传真:021-22211997
网址:http://www.cib-fund.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按初始面值发售。
1、发售时间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2020年2月26日。本公司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募集时间,具体安排另行公告,但整个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进行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4、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如下: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6%
100万元≤M<300万元 0.4%
300万元≤M<500万元 0.2%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5、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其中: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如果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10)/1.00=9,950.36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如果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9,950.36份基金份额。
6、基金份额的认购限制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投资者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
7、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的专门账户,任何人在基金募集期满前不得动用。
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则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及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转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8、募集期间的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9、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投资者须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做好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认购与之相匹配的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
三、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1、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机构
1)本公司的直销柜台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
2)业务办理时间
发售日9:0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3)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序号 类型 所需文件名称 注意事项 份数
1 开户材料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产品版)》 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章(或授权代表人章)及账户经办人签章 2
2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机构、产品版)》 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章(或授权代表人章)及被授权签章 2
3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投资者传真委托服务协议(机构、产品版)》 加盖单位公章 2
4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业务印鉴卡(机构、产品版)》 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章(或授权代表人章);预留印鉴必须留一枚公章(可以是部门章)和一枚私章(可以是经办人签字) 2
5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投资者承诺函(机构、产品版》 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章(或授权代表人章) 2
6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机构、产品版)》 加盖单位公章 2
7 填妥的《针对开放式基金开户名称与银行账户名称不一致的情况说明(机构、产品版)》 如有,请提供;并加盖单位公章 2
8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备案材料申请函》 为避免投资者重复提供相同开户材料,提高开户效率,特提供开户材料备案服务。备案规则主要采取“共性资料事先备案、个性资料单独提供”的原则进行业务办理。如有需要,请提供;并加盖单位公章 2
9 填妥的《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非金融机构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字 2
10 填妥的《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涉及时,请提供 2
11 填妥的《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表》 加盖单位公章 2
1 合同或批复函 若以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资产管理计划名义开立基金账户,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资产管理合同首末页的复印件或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向中国证监会报备的书面文件材料或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涉及时,请按要求提供 1
2 若以信托公司设立某信托产品开立基金账户需提供加盖信托公司公章的该信托产品的设立证明文件(合同首末页或其他书面文件)的复印件 1
3 若以保险公司设立某保险产品开立基金账户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的书面文件材料或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1
4 若以银行理财产品名义开立基金账户需提供加盖银行公章的银行理财产品登记通知书或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1
5 若为企业年金,一般应由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账户,需提供托管人基本资料;企业年金受托人开户授权委托书;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企业年金管理资格证书;与受托人间的投资管理合同首页及盖章页;与托管人间的托管协议的首页及盖章页的复印件(上述材料均加盖托管人的托管部公章) 1
6 若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一般应由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账户,需提供托管人基本资料;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批准托管人资格的批复的复印件;托管人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金融许可证的复印件;托管协议的首页、盖章页复印件;QFII委托托管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业务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中国证监会颁发的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以及相关投资额度的审批证明(上述材料均加盖托管人的托管部公章) 1
1 证明材料 出示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等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需体现证件的有效期 1
2 出示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若已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无需提供这两项 1
3 出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
4 企业开立银行账户申请书及银行受理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银行账户证明须有银行的章并且能看清账号、银行户名、开户行的信息(2)、需与《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产品版)》中填写的银行账户信息一致,该账户即为投资者赎回、分红款等用途的资金结算账户 1
5 出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负责人、被授权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需体现证件有效期 1
6 出示机构资质证明文件,并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机构资质证明文件如金融许可证、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保险法人许可证、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等 1
7 出示相应的股权或者控制权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证书、存续证明文件、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等,并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需体现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信息 1
8 机构投资者为公司,请额外出示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股东名单,股东名单应包括各股东持股数量的相关内容,并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需体现股东或董事会成员登记信息 1
9 提供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为与办理账户类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如需要时,请提供;并加盖单位公章 1
1 适当性材料 专业投资者判定问卷(申请开户、投资者类别转换时必填) (1)投资者需填写专业投资者判定问卷,并根据自身判定结果,附上相应证明材料。(2)专业投资者证明材料如下:a、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b、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c、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d、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2
2 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申请及确认书 2
3 投资知识测试问卷 2
4 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申请及确认书 2
4)机构投资者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1)填妥的加盖预留印鉴章及交易经办人签字《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机构、产品版)》;
(2)出示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提供复印件;
(3)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
5)认购资金的划拨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216200100100599905
6)注意事项
(1)机构投资者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及基金代码。
(2)机构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应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机构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本公司将为开户成功的机构投资者寄送开户确认书。
(3)机构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应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机构查询认购接受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成立后到本公司直销机构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4)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在认购申请当日17:00之前未到达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在本基金发行截止日的17:00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指定账户,则投资者提交的认购申请将可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5)为确保投资者资金及时准确入账,建议投资者将加盖银行业务受理章的转账单据传真至本公司直销柜台。
(6)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的指定资金结算账户:
A.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C.投资者缴款金额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投资者缴款时间晚于基金认购结束日本公司规定时间的;
E.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7)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直销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8)适当性匹配:
1)风险匹配:投资者的风险评估结果与我司产品风险等级相匹配,投资者得到直销柜台匹配告知后签署《投资者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直销柜台予以受理交易。
2)风险不匹配:投资者的风险评估结果与我司产品风险等级不匹配,投资者得到直销柜台不匹配告知后签署《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直销柜台予以受理交易。若不签署,不受理交易。
三、清算与交割
1、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则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及利息结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登记机构(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对基金权益进行过户登记。
四、退款
1、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在认购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划出。
2、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退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六、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13层、14层
法定代表人:官恒秋
设立日期:2013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8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2211888
联系人:郭玲燕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9日
注册资本:293.52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郑杨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601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3】105号
联系人:胡波
电话:021-61618888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3、直销机构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楼
法定代表人:官恒秋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13层、14层
联系人:张聆枫
咨询电话:021-2221885
传真:021-22211997
网址:http://www.cib-fund.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4、登记机构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13层、14层
法定代表人:官恒秋
设立日期:2013年4月17日
联系电话:021-22211899
联系人:金晨
5、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场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6、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毕马威大楼八层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二期25楼
法定代表人:邹俊
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联系人:黄小熠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小熠、叶凯韵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