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远均衡价值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对照表
章节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第一部分 前言
十、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如果
投资, 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
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 以及与创新企业
发行人、境外发行人、存托凭证发行机制和
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第十二部分 基
金的投资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
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
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
支持机构债、 政府支持债券、 地方政府
债、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
具、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比例占股票投资比例的
0-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
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所指的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
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
府支持机构债、 政府支持债券、 地方政府
债、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
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同
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及存托
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比例占股票投资比
例的0-5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
以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等。
第十二部分 基
金的投资
三、 投资策
略
10、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第十二部分 基
金的投资
四、 投资限
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1)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范围为 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
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
(18)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
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二、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国债
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合
约、国债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四、 估值方
法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九、 特殊情
况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
的第 10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1011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睿远均衡价值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对照表
章节 《托管协议》原条款 《托管协议》修改后条款
三、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
业务监督和核查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港股通
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
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
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
债、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
具、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 存托凭证、港
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
府支持机构债、 政府支持债券、 地方政府
债、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
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同
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三、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
业务监督和核查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
为: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比例占股票投资比例的
0-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
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2. 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 投资限制
为: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及存
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比例占股票
投资比例的 0-5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保证金以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所指的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三、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
业务监督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限制:
(1)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
围为 60%-95%,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
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本基金的投资限制:
(1)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范围为60%-95%, 其中投资于港股
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
(18)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
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