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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2023年1月12日,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为2023年1月13日起,至2023年2月8日17:00止,会议审议了《关于终止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相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2023年2月9日,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
本基金在基金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总份额为22,194,506.12份。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2,328,537.99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5.55%,达到法定表决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合同》的有关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召开条件。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2,090,831.23份,占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98.07%;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205,906.76份,占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67%,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31,800.00份,占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26%。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的三分之二以上,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费用(公证费及律师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支付。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3年2月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相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实施情况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关于终止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终止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相关事项议案的说明》,本基金管理人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定申请本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履行本基金的退市程序。根据持有人大会相关安排,本基金已于2023年2月9日开市起停牌,不再复牌直至终止上市;本基金申购业务已于2023年1月19日暂停,不再恢复直至终止申购;本基金赎回业务于2023年2月10日暂停,不再恢复直至终止赎回。本基金2023年2月10日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本公司将按照《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合同》的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财产清算程序,并将清算结果及时予以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