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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圆信永丰沣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24 年 7 月 23 日、2024 年 7
月 24 日 在 《 证 券 日 报 》、 圆 信 永 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站
( www.gtsfund.com.cn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电 子 披 露 网 站
(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了《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圆信永丰沣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
召开圆信永丰沣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
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根据基
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
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圆信永丰沣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是圆
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20]170 号文批准募集的基金,本基金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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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圆信永丰沣泰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并
经与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决定
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终止圆
信永丰沣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4 年 7 月 26 日起至 2024 年
8 月 26 日 17:00 止(投票表决时间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
为准)。
3、通讯表决票及所需相关文件应送达至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
和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圆信永丰沣泰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处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19 楼
邮政编码:200122
联系人:严晓波
联系电话:(021)60366818、400-607-0088
邮箱:service@gtsfund.com.cn
传真:(021)60366001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圆信永丰沣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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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大会投票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终止圆信永丰沣泰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
《议案》详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4 年 7 月 25 日,即在 2024 年 7 月
25 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
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
决。
四、投票方式
1、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书面纸质表决,表决票见
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gtsfund.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
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
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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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
(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相关业务专用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
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
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
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
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
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
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
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
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
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二)。如代理人为个
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
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
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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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
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
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二)。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
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
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
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
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
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
件二)。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
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
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
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
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
证书复印件等);
(5)基金份额持有人使用基金管理人邮寄的专用授权委托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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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函授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投票的,接受有效委
托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应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
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以上各项中的公章、业务专用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
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认可的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
文件于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自 2024 年 7 月 26 日起至 2024 年
8 月 26 日 17:00 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
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19 楼),并请在
信封表面注明:“圆信永丰沣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投票专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
员在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
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
予以公证。如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不影响计票和表
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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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
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
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相互矛盾
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
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
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
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
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
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
原则处理:
i.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
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ii.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
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iii.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交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
准,邮寄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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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终止圆信永丰沣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
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自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
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
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
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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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严晓波
联系电话:(021)60366818、400-607-0088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19 楼
网址:www.gtsfund.com.cn
2、监督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78903
4、见证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
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圆信永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网站(www.gtsfund.com.cn)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
问,可致电(021)60366818、400-607-0088 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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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关于终止圆信永丰沣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三:《圆信永丰沣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票》
附件四:《关于终止圆信永丰沣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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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终止圆信永丰沣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的议案
尊敬的圆信永丰沣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圆信永丰沣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之“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中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进行表决”。
圆信永丰沣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连
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情形。根据市场环
境变化及基金运作情况,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终止《基金合同》。
具体说明见附件四《关于终止圆信永丰沣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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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施本基金终止《基金合同》的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
办理本次终止《基金合同》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
场情况确定清算程序及《基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时间,并根据《关
于终止圆信永丰沣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的说明》的相关内容申请对本基金实施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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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样本)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了圆信永丰沣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官网(www.gtsfund.com.cn)及 2024 年 7 月 23 日在规定媒介披露
的《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圆信永丰沣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
下方划“√”):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终止圆信永丰沣泰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
加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
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
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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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他(填写):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填写):
代理人(签字/盖章):
代理人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他(填写):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 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
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销售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3. 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
托人授权代理人按照代理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
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
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 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其他”,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
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
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
有基金份额分别进行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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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
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6. 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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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沣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号:
代理人姓名或名称:
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其他):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终止圆信永丰沣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2024年 月 日
说明:1、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
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
意见。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
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
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
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3、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
不清、相互矛盾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本次大会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
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4、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
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
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次大会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
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 本 表 决 票 可 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ww.gtsfund.com.cn )、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电 子 披 露 网 站
(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剪报、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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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终止圆信永丰沣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
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圆信永丰沣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成立。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基金运作情况,为更
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圆信永丰沣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具体方案如下:
一、方案要点
1、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被表决通过前的基金运作
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关于终止圆信永丰沣泰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
被表决通过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
作。
基金管理人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申请,具体详见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基金财产清算
(1)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案获得表决通过,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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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将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
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管理人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暂停
或停止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申请,具
体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为本基金的最后运作
日。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的下一日起,本基金即进
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申购、赎
回、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申请。本基金自进入清算程序之日起,
不再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自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被表决通过之日起豁免本基金《基金合同》中
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
(4)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如有)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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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
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以相应顺延。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考虑到本基金清算的实际情况,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角度出发,本基金的清算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8)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
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本基金清算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3、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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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二、终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法律层面
《圆信永丰沣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第
二条约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圆信永丰沣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章节约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须
经特别决议通过,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终止圆信永丰沣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
关事项的议案》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准备工作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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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圆信永丰沣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顺利召开及后续清算工作的进行,基金管理人成立了专门的工
作小组,筹备持有人大会事宜,并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公证机构和部分投资人进行了沟通,制定了投资人通过通讯方式参
与持有人大会的方式,从而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顺利进
行。
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将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
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如有)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已就基金财产清算的有关事
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
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备案并公告。
三、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达到召开条件或议案被否决的风险及
预备措施
该风险是指参会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未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而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
达到召开条件,或者议案未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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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而导致议案被否
决。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达到召开条件,基金管理人可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议案被否决,基金
管理人可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终止《基金
合同》事项再予以审议。
2、流动性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发布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能选择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前,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仍需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如果发生了巨额
赎回或可以暂停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
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同时,基金管
理人也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
回。
四、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议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
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1)60366818、400-607-0088
22 / 22
传真:(021)60366001
电子邮件:service@gtsfund.com.cn
网址:www.gtsfund.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