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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兴银丰运稳益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九月
兴银丰运稳益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兴银丰运稳益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11月7日证监许可〔2019〕2215号注册募集。本基
金基金合同于2020年5月21日起正式生效,自该日起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兴银丰运稳益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
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
性风险为目标。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
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
投资基金,通常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
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
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
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
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
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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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标的资产价格的微小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
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
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ABS)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
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
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
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
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
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
险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
构,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
者赎回时,所得或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
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资产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9月2日,有关
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摘自本基金2024年第2季度报告,数据截止日为2024年
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已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兴银丰运稳益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7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5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1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33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4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5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48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65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69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70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6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78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1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82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89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92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8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100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7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1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33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38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139
兴银丰运稳益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兴银丰运稳益回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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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银丰运稳益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兴银丰运稳益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兴银丰运稳益
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兴银丰运稳益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银丰运稳益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兴银丰运稳益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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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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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兴银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兴银基金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由基金管理
人制定并不时修订,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
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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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
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9、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在赎回时根
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
50、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在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基金应收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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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5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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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银基金”)
住所: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6号楼11层03-3房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5129号陆家嘴滨江中心N1幢三
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吴若曼
设立时间:2013年10月25日
电话:40000-96326
传真:021-68630069
注册资本:人民币1.43亿元
联系人:林娱庭
本公司经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289号文批准,于2013年10月25日成
立。2016年9月23日,公司股东同比例增资,公司注册资本由10,000万元变
更为14,300万元。增资后股东出资比例维持不变,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比例为76%,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24%。2016年10月24日,公司
法定名称由“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吴若曼女士,本科。历任贵州省档案局科员,深圳特区证券公司襄理,南
方证券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蔚深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光大证券总裁助
理兼基金业务部总经理,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兴业银
行期货金融部总经理、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兴业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长。现任兴银基金党委书记、董事长、代为履行总经理职责,兼任上海兴瀚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赵建兴先生,本科学历、硕士学位。历任天津通信广播公司软件工程师,
光宝电子(天津)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师,北京长天集团项目经理,长城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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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部总经理、电子商务部总经理,宝盈基金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电子商务部
总经理,长城基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电子商务部总经理,兴银基金党委副书记、总经理、首席信息官,现任兴银基
金董事、华福证券北京分公司党委委员。
陈维先生,博士研究生。曾任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证券分析师,现任国脉
科技董事长兼总经理、福建国脉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慧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兴银基金董事。
马庆泉先生,博士研究生。历任中共中央党校教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副董事长、总裁,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
国证券业协会秘书长、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北京香山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香云汇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
兴银基金独立董事。
洪佩丽女士,本科学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银行专科学校
教师,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外汇业务科科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外
资银行监管处处长,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副局长,中国银监会重庆监管局局
长,富邦华一银行董事长,财信投资集团副主席。现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盘古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福建海西租赁有限公司外部
监事、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公益基金会理事、兴银基金独立董事。
潘越女士,博士研究生。历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讲师、硕士生导师、
副教授。现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厦门国际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兴银基金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沈冰女士,本科学历,硕士学位。历任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直播运
营专员兼主持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信息宣传岗、杭州管理部综
合管理部副经理、办公室文秘科副科长、科长、办公室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办公室主任。现任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
部总经理,兼兴银基金监事会主席。
游小芳女士,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电信福州分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
岗,华福证券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岗,华福证券福州分公司综合部副总经理、
综合部总经理兼党委办公室主任,现任兴银基金党委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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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兼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职工监事。
陈晖先生,硕士研究生。历任华福证券厦门湖滨南路营业部投资经理、融
资融券部交易盯市岗、固定收益部交易员,兴银基金运营保障部下辖中央交易
室副总经理、交易部总经理助理(指定负责人)、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
任兴银基金职工监事、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吴若曼女士,现任兴银基金党委书记、董事长,代为履行公司总经理职责,
兼任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简历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吴真子女士,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厦门市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厦门特派
办、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现任兴银基金党委副书
记、纪委书记、督察长、工会主席。
洪木妹女士,硕士研究生。历任华福证券投资自营部、资产管理总部研究
员/投资主办、华福基金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现任兴银基金党委委员、副总经
理,兼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沈阳女士,本科学历,硕士学位。历任广发证券深圳业务总部分析师,中
国证券报记者,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市场研究员,博时基金南方
大区区域经理、机构理财总经理,浙商基金副总经理,长城基金副总经理。现
任兴银基金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刘钊先生,博士研究生。历任华福证券研究规划部研究员,华福基金研究
发展部研究员,华福证券党委办公室机要秘书、主任助理、副主任,办公室总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办公室发展规划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现
任兴银基金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产品研发部总经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
理。
文杰先生,硕士研究生。历任秦皇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经理,
兴业银行风险管理部市场风险岗、金融市场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处副处长,上
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人、总经理。现任兴银基金副总经理
兼养老与资产配置部总经理。
郑翊鸣先生,本科。历任天宇电气总账会计,华福证券自营部办事员、台
江/杨桥/下藤营业部财务经理、财务部业务主办、达道/东大营业部财务经理、
稽核部现场稽核、福州闽清营业部总经理、湖南长沙营业部总经理、福州连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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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部总经理、兴银基金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兴银基金财务总监兼计划财
务部总经理。
陈晓毅先生,本科学历,硕士学位。历任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软件工程
师,华福证券科技发展委员会运维中心应用管理岗。现任兴银基金首席信息官
兼信息科技部负责人。
4、基金经理
袁作栋先生,硕士研究生,拥有12年基金、资管行业工作经验。曾任职于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久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2019年6月加入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基金经理,兼研究发展部指定负责人。2020年02月19日起任兴银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05月21日起任兴银丰运稳益回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0月26日起任兴银兴慧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02月23日起任兴银碳中和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09月02日起任兴银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23年04月26日起任兴银稳惠180天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23年11月02日起任兴银智选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4年03月20日起任兴银价值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洪木妹、公司副总经理兼任产品研发
部总经理和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刘钊、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兼任研究发展部
指定负责人袁作栋、基金经理林学晨、基金经理孔晓语。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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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
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
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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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
业务规章等。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
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
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
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交易工作管
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
度、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
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
威性;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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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相互制约原则
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
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
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
以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
任,对公司全体人员和业务监督控制。
(2)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
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
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
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运作过程中的
风险控制而成立的专门委员会之一,向公司总经理负责,协助公司总经理制定
风险控制政策,识别和评估各类重大风险,组织实施风险应对方案,并就公司
风险管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如遇特殊事件)向董事会合规及风险管理委员会汇
报工作。
(5)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
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
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定期出具监
察稽核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
(6)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各部门的负责人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
位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
职责进行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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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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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日期: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43,782,418,502元人民币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成立于1996年,是中国第一家主要由民营企业发起设立的全
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也是严格按照中国《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设立的
一家现代金融企业。
2000年12月19日,中国民生银行A股股票(代码:600016)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挂牌上市。2005年10月26日,中国民生银行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成为
国内首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2009年11月26日,中国民生银行H
股股票(代码:01988)在香港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上市以来,中国民生银行
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大力推进改革转型,持续创新商业模式和产品服务,致力
于成为一家“让人信赖、受人尊敬”的上市公司。
2、主要人员情况
崔岩女士,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负责人,博士研究生,具有基金托管
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从事过全球托管业务、托管业务运作、银行信息管
理等工作,具有多年金融从业经历,具备扎实的总部管理经历。曾任中国工商
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营销专家。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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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9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
为了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
产托管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
管服务的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
有员工97人,平均年龄38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66%以上员工
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谨、高效、务实”
的经营理念,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
务平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中国民
生银行资产托管部于2018年2月6日发布了“爱托管”品牌,近百余家资管机
构及合作客户的代表受邀参加了启动仪式。资产托管部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综合金融服务。对内大力整合行内资源,对外广泛搭
建客户服务平台,向各类托管客户提供专业化、增值化的托管综合金融服务,
得到各界的充分认可,也在市场上树立了良好品牌形象,成为市场上一家有特
色的托管银行。自2021年以来,中国民生银行荣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发的
“2020年度企业年金和养老金产品信息报告工作优秀管理机构”奖,连续三
年蝉联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获评
《金融理财》颁发的“第十三届金貔貅奖2022年度金牌资产托管银行”。2023
年度,本行先后荣获《金融时报》“年度最佳资产托管银行”,《证券时报》
“2023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以及《新浪财经》“养老金融服务创
新银行”奖。
截至2024年6月30日,中国民生银行托管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中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等共343只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规模13,757.10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1)建立完整、严密、高效的风险控制体系,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
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障资产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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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的安全完整。
(2)大力培育合规文化,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
念,严格控制合规风险,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
规则。
(3)以相互制衡健全有效的风控组织结构为保障,以完善健全的制度为基础,
以落实到位的过程控制为着眼点,以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为依托,建立全面、
系统、动态、主动、有利于差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
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总行高级管理层负责部署全行的风险管理工作。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
行高级管理层下设的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对高级管理层负责,支持高级管理
层履行职责。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在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和
指导下开展。
总行各部门紧密配合,共同把控资产托管业务运行中的风险,具体职责与
分工如下:总行风险管理部作为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秘书机构,是全行风险管
理的统筹部门,对资产托管部的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
资产托管业务项下的相关合同、协议等法律性文件的审定,对业务开展进行合
规检查并督导问题整改落实;总行审计部对全行托管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包括
定期内部审计、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总行办公室与资产托管部共同制定声誉
风险应急预案。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风险控制应符合和体现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
策。
(2)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覆盖托管部的各个业务中心、各个岗位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资产托管业务各环节。
(3)有效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应全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
行,任何人都没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4)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控制资产托管业务中
风险发生的源头,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5)及时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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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托管部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堵塞漏洞。
(6)独立性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风险合规管
理中心是资产托管部下设的执行机构,不受其他业务中心和个人干涉。业务操
作人员和检查人员严格分开,以保证风险控制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7)相互制约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权责明确,相互牵制,通过切实可
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风险控制的盲点。
(8)防火墙原则。托管银行自身财务与托管资产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
常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隔离。
4、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定期组织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
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
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
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
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我们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
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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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我们通过建立纵向双人
制,横向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
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我们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员
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
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
有力保证。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风险合规管理中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定期
对业务的运行进行检查。总行审计部不定期对托管业务进行审计。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
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
风险控制功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投资
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基金管
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
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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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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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6号楼11层03-3房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5129号陆家嘴滨江中心N1幢三
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吴若曼
联系人:林娱庭
联系电话:021-20296260
传真:021-68630069
公司网站:www.hffunds.cn
客服电话:40000-96326
2、其他销售机构
(1)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客服电话:95517
(2)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经济日报社A座
法定代表人:梁蓉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3)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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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盛超
公司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客服电话:95055-4
(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公司网址:www.hcfunds.com
客服电话:400-619-9059
(5)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大街特钢公司十一区(首特创业基地A座)
八层8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大街特钢公司十一区(首特创业基地A座)
八层816号
法定代表人:杜福胜
公司网址:http://www.kunyuanfund.com
客服电话:4006498989
(6)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楠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funds.com/
客服电话:400-159-9288
(7)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公司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客服电话:400-610-5568
(8)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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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公司网址:www.xzsec.com
客服电话:95357
(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公司网址:www.gf.com.cn
客服电话:95575
(10)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客服电话:95310
(11)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沈和付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客服电话:95578
(1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黄浦区中山南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客服电话:95553
(13)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兴银丰运稳益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孙亚超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客服电话:400-808-1016
(14)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代销平台)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46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宋剑斌
公司网址:www.hzbank.com.cn
客服电话:95398
(15)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公司网址:www.hazq.com.cn
客服电话:95318
(16)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5129号陆家嘴滨江中心N1幢
法定代表人:苏军良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95547
(1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客服电话:95597
(18)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银丰运稳益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9楼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公司网址:www.hx168.com.cn
客服电话:95584
(19)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0层1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冠捷大厦1105
法定代表人:杨健
公司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客服电话:400-673-7010
(20)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客服电话:956007
(21)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葛仁余
公司网址:www.jsbchina.cn
客服电话:95319
(2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69号间9号楼小邮局
法定代表人:王珺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客服电话:4000-766-123
(2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易管家平台
兴银丰运稳益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公司网址:https://interbank.nbcb.com.cn/
客服电话:95574
(24)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集中登记地)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1226号诺亚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400-821-5399
(2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公司网址:www.bank.pingan.com
客服电话:95511
(2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500号10楼
法定代表人:陶怡
公司网址:www.howbuy.com
客服电话:400-700-9665
(27)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
法定代表人:王翔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兴银丰运稳益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层)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客服电话:400 821 9031
(29)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6号大华银行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公司网址:www.pytz.cn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30)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话:400-1818-188
(31)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1500号8层M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公司网址:windmoney.com.cn
客服电话:400-799-1888
(32)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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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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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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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许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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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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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彭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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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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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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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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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799号506室-2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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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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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3-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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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
公司网址:www.ijijin.com.cn
客服电话:952555
(4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亮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服电话:95551
(4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客服电话:95587
(42)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1301-1305、14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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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层1301-1305、14层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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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1号楼东5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公司网址:http://sd.citics.com/
客服电话:95548
(4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服电话:95548
(45)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1001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10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客服电话:95548
(46)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二期商务区
第C4栋30层1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二期商务区
第C4栋30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蓉
公司网址:www.zhfundsales.com
客服电话:400-839-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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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办公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公司网址:https://yingmi.com/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
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6号楼11层03-3房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5129号陆家嘴滨江中心N1幢三
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吴若曼
联系人:崔可
联系电话:021-20296308
传真:021-6863006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丁媛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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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8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联系人:黄小熠
电话:+86 (21) 2212 2409
传真:+86 (21) 6288 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小熠、欧梦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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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兴银丰运稳益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经2019年11月7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215号文件注
册。
一、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
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三、募集情况
本基金经2019年11月7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215号文批准,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于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15日向全社会公开募集。经毕
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募集期募集的基金份额及利息
转份额共计392,883,966.29份,其中利息结转基金份额共计170,049.90份,募
集户数为5,560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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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
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于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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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见本招募说明
书第五部分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
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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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
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
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
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
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
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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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
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本基金销售机构或官网直销平台办理申购时,单笔申购最低
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
费)。通过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
申购最低金额为50,000.00元(含申购费)。已有认/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
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其他销售机构
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机构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机构最低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
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投资人可多次申购,本基金不设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但当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
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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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控制。具体请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20%
100万元≤M<300万元 0.80%
300万元≤M<500万元 0.40%
M≥500万元 1000元/笔
注:M为申购金额
2、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
有人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7日 1.50%
7日≤T<30日 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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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T<180日 0.50%
180日≤T<1年 0.10%
T≥1年 0.00%
注:1年为365日
对于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30日、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
取的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3个月但少于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
于6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以上每个月按照30
日计算。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如下: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7日 1.50%
7日≤T<30日 0.50%
T≥30日 0
对于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
以对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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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一)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1:某投资者投资5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
率为1.2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0/(1+1.20%)=49,407.11元
申购费用=50,000-49,407.11=592.89元
申购份额=49,407.11/1.0160=48,629.05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可得到48,629.05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2:某投资者投资50,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1.0160=49212.60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可得到49212.60份C类基金份额。
(二)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申请、金额确认”的方式。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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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3: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持有20日赎回5万份,赎回费
率为0.7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50,000×1.0160=50,800.00元
赎回费用=50,800.00×0.75%=381.00元
赎回金额=50,800.00-381.00=50,419.00元
即:该投资人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持有20日赎回5万份,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50,419.00元。
例4:某投资人赎回50,000份C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为20日,对应
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50,000×1.0160=50,800.00元
赎回费用=50,800.00×0.5%=254.00元
赎回金额=50,800.00-254.00=50,546.00元
即:投资人赎回50,000份C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为20日,假设赎回
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可得到50,546.00元。
(三)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四)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五)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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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发生上述第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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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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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估
值日基金总份额50%的情形下,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①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对赎回申请进行全部赎回。
②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
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进行部分延
期赎回操作,对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即超出比例部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取消赎
回的除外。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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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公
告或通过销售机构告知等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
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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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
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
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
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
转让业务。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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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
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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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
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股票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4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和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的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发展趋势、政策面、金融市场利率及市场情绪等方
面的分析和预测,综合运用资产配置策略、股票投资策略、债券投资策略、股
指期货投资策略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根据宏观经济发展趋势、政策面因素、金融市场的
利率变动和市场情绪,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对股票、债券和现金类资
产的预期收益风险及相对投资价值进行评估,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现
金类资产等资产类别的分配比例。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形成大类资
产的配置方案。
本基金由投资研究团队及时跟踪市场环境变化,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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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经济政策变化、证券市场运行状况、国际市场变化情况等因素的深入研究,
判断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势,结合行业状况、公司价值性和成长性分析,综合评
价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水平。本基金采用积极灵活的投资策略,通过前瞻性地
判断不同金融资产的相对收益,对基金资产进行灵活资产配置。在市场上涨阶
段中,增加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在市场下行周期中,降低权益类资产配置比
例,力求实现基金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从而有效提高不同市场状况下基金资
产的整体收益水平。
2、股票投资策略
在新股投资方面,本基金管理人将全面深入地把握上市公司基本面,运用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平台和股票估值体系,深入发掘新股内在价值,结合市场估
值水平和股市投资环境,充分考虑中签率、锁定期等因素,有效识别并防范风
险,以获取较好收益。
本基金股票投资以综合定性分析与定量评估的结果为基础,从基本面分析
入手。根据个股的估值水平优选个股,重点配置当前业绩优良、市场认同度较
高、在可预见的未来其行业处于景气周期中以及价值被低估的股票并构建投资
组合。根据股票的预期收益与风险水平对组合进行优化,在合理风险水平下追
求基金收益最大化。同时监控组合中证券的估值水平,在市场价格明显高于其
内在合理价值时适时卖出证券。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依据研究人员分别从利率、债券信用风险的专业分析,综合运用久
期配置策略、期限结构配置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杠杆策略、信用债投资策
略、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等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1)久期配置策略
久期配置是根据对宏观经济数据、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方面的分析来确定
组合的整体久期,在遵循组合久期与运作周期的期限适当匹配的前提下,有效
地控制整体资产风险。当预测利率上升时,适当缩短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预
测利率水平降低时,适当延长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对宏观经济周期和货币政策分析下,对收益率曲线形态可能变化
给予方向性的判断;同时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历史趋势、未来各期限的供给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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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投资者的期限偏好,预测收益率期限结构的变化形态,从而确定合理的组
合期限结构。通过采用集中策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
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而达到预期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3)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代表长、中、短期债券收益率差异变化,相同久期债
券组合在收益率曲线发生变化时差异较大。通过对同一类属下的收益率曲线形
态和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首先可以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配置区域并确
定采取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其次,通过不同期限间债券当前
利差与历史利差的比较,可以进行增陡、减斜和凸度变化的交易。
(4)杠杆策略
杠杆放大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等
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并购买剩余年限相对较长并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
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
(5)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债券相对央票、国债等利率产品的信用利差是本基金获取较高投资收
益的来源,本基金将在内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和内部信用风险控制的框架下,
积极投资信用债券,获取信用利差带来的高投资收益。
债券的信用利差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
二是债券本身的信用变化。本基金依靠对宏观经济走势、行业信用状况、信用
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信用债券供需情况等的分析,判断市场信用利差曲线整
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各期限、各类属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依靠内部评级系
统分析各信用债券的相对信用水平、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选择信用利差
被高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券进行投资,减持信用利差被低估、
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上升的信用债券。
(6)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行业分析、企业基本面分析和可转换债券估值模型分析,并结合市场
环境情况等,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债券,以达到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实现
基金资产稳健增值的目的。
①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走势、经济周期,以及阶段性市场投资主题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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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考虑宏观调控目标、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精选成长前景明确或受益政策
扶持的行业内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布局。另外,由于宏观经济所处
的时期和市场发展的阶段不同,不同行业的可转换债券也将表现出不同的风险
收益特征。在经济复苏的初期,持有资源类行业的可转换债券将获得良好的投
资收益;而在经济衰退时期,持有防御类非周期行业的可转换债券,将获得更
加稳定的收益。
②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运用企业基本面分析和理论价值分析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
提上,精选具有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力争实现较高的投资收益。
③条款博弈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公司基本面,包括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预测其未来发
展战略和融资需求,结合流动性、到期收益率、纯债溢价率等因素,充分发掘
这些条款给可转换债券带来的投资机会。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
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旨在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
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
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
征,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
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
的。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当前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包括以银行贷款
资产、住房抵押贷款等作为基础资产),仍处于创新试点阶段。产品投资关键
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
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
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
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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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40%;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高
于基金资产的2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
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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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资产净值的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项、第(9)项、第(14)项、第(15)项以外,因证券/期
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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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3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70%
本基金采用沪深300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采用中证综
合债指数作为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较为契合本基金投资策略及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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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比例限制。
若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
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
投资基金,通常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
于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部分的规定。
九、投资组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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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投资
组合报告,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2024年第2季度报告,所载数据自
2024年4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40,635,430.43 37.75
其中:股票 140,635,430.43 37.75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09,239,968.45 56.16
其中:债券 209,239,968.45 56.16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0,000,000.00 2.68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1,342,558.04 3.04
8 其他资产 1,365,245.81 0.37
9 合计 372,583,202.73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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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01,234,968.53 27.3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4,835,457.00 1.3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7,276,975.50 7.38
J 金融业 4,541,474.00 1.23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623,469.12 0.44
M</td>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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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d>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0,661.28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112,425.00 0.30
S 综合 - -
合计 140,635,430.43 38.04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88018 乐鑫科技 89,617 8,843,405.56 2.39
2 688157 松井股份 242,823 8,353,111.20 2.26
3 688369 致远互联 508,584 8,000,026.32 2.16
4 603986 兆易创新 81,900 7,831,278. 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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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5 600131 国网信通 383,100 6,462,897.00 1.75
6 301108 洁雅股份 260,500 6,332,755.00 1.71
7 605009 豪悦护理 138,200 5,450,608.00 1.47
8 300783 三只松鼠 221,100 4,835,457.00 1.31
9 601233 桐昆股份 267,700 4,272,492.00 1.16
10 002138 顺络电子 144,300 3,962,478.00 1.07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22,366,709.59 6.05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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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86,873,258.86 50.54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09,239,968.45 56.59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0082 宏发转债 139,390 15,572,536.23 4.21
2 113043 财通转债 133,220 14,808,059.98 4.00
3 113054 绿动转债 134,050 14,160,465.40 3.83
4 113633 科沃转债 132,610 14,155,699.69 3.83
5 110067 华安转债 119,200 13,221,059.84 3.58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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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本基金将根据
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货。套期保
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
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
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
风险。法律法规对于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按法
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
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
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
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
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性风
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
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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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进行国债期货投资。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发行主体未出现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不存在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的情形。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3,427.9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657,808.86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624,009.00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365,245.81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0082 宏发转债 15,572,536.23 4.21
2 113043 财通转债 14,808,059.9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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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3 113054 绿动转债 14,160,465.40 3.83
4 113633 科沃转债 14,155,699.69 3.83
5 110067 华安转债 13,221,059.84 3.58
6 127022 恒逸转债 13,187,870.27 3.57
7 113053 隆22转债 12,864,297.53 3.48
8 128136 立讯转债 12,381,574.24 3.35
9 110062 烽火转债 11,765,519.15 3.18
10 113644 艾迪转债 9,718,356.91 2.63
11 110076 华海转债 9,037,885.80 2.44
12 113046 金田转债 6,347,890.06 1.72
13 113044 大秦转债 6,089,021.80 1.65
14 113037 紫银转债 5,662,551.31 1.53
15 113584 家悦转债 5,287,826.23 1.43
16 127067 恒逸转2 4,902,060.08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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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13065 齐鲁转债 4,245,271.24 1.15
18 113056 重银转债 3,829,693.58 1.04
19 118005 天奈转债 2,178,594.92 0.59
20 113605 大参转债 1,898,098.16 0.51
21 128131 崇达转2 1,877,399.87 0.51
22 113641 华友转债 1,536,210.59 0.42
23 123104 卫宁转债 1,311,381.85 0.35
24 113024 核建转债 602,555.88 0.16
25 128135 洽洽转债 227,050.14 0.06
26 127046 百润转债 4,328.11 0.00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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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
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0年5月21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0年12月31日 9.92% 0.33% 8.76% 0.38% 1.16% -0.05%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19.76% 0.52% 2.34% 0.35% 17.42% 0.17%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3.86% 0.55% -4.50% 0.38% 0.64% 0.17%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70% 0.46% -0.14% 0.25% -1.56% 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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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1.48% 0.75% 3.08% 0.26% -4.56% 0.49%
2020年5月21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4年6月30日 22.57% 0.52% 9.42% 0.33% 13.15% 0.19%
注:1、本基金成立于2020年5月21日;
2、沪深300指数收益率×3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70%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0年5月21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0年12月31日 9.61% 0.33% 8.76% 0.38% 0.85% -0.05%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19.63% 0.52% 2.34% 0.35% 17.29% 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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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3.96% 0.55% -4.50% 0.38% 0.54% 0.17%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79% 0.46% -0.14% 0.25% -1.65% 0.21%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1.53% 0.75% 3.08% 0.26% -4.61% 0.49%
2020年5月21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4年6月30日 21.79% 0.52% 9.42% 0.33% 12.37% 0.19%
注:1、本基金成立于2020年5月21日;
2、沪深300指数收益率×3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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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
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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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
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
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
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
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
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
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
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
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
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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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
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
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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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方法
(1)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
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
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
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
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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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某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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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兴银丰运稳益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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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
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相
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
现金;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收取费用的不同,将导致在可供
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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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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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
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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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10%。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
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经登记机
构代付给各个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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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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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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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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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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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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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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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本基金增加、调整份额类别设置;
24、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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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及基金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
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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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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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
聘请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
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
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
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
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
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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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
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
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
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
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
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
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
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
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兴银丰运稳益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
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
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
账户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等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
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
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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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也可
能亏损。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影响证券价格波动的因素主要有:财政与货
币政策变化、宏观经济周期变化、利率和收益率曲线变化、通货膨胀风险、债
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公司经营风险以及政治因素的变化等。本基金投资过程
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上市公
司经营风险、其他风险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
在的风险,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持有的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市场风
险主要来源于:
1、政策风险
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的
变化对债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
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
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债券投资面临的最主要风险为利率风险,主要是由于债券的价格与利率的
走势呈反向变化。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越长,它所面临的利率风险将越大。
4、收益率曲线风险
不同信用水平的债券市场投资品种应具有不同短期收益率曲线结构,若收
益率曲线没有如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将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
响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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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
用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
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息,导致
基金财产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
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
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为普通开放式基金,投资人可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提示投资人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
应的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
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
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
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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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
告。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估值日
基金总份额50%的情形下,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即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取消赎回的除外。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
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摆动定价、暂停基金估值、基金实施侧袋机
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
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人有以下潜在影响:
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
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
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
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或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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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
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
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
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
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
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
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
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
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
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四、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置、
类属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等。
五、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
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全规避。
六、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在类别资产配置中,可能受到经济周期、市场环境、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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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等因素的不同影响,导致资产配置偏离最优化,这可能为基金投资绩
效带来风险。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将根据资本市场情况灵活选择权益类、固定收益
类资产投资比例及策略,因此本基金将受到来自权益市场及固定收益市场两方
面风险:一方面如果固定收益市场系统性风险爆发或对各类固定收益金融工具
的选择不准确都将对本基金的净值表现造成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对股票市场
的筛选与判断是否科学、准确,基本面研究以及定量分析的准确性,也将影响
到本基金所选券种能否符合预期投资目标。
2、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
行情时,标的资产价格的微小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
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
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ABS)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
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
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
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
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
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
险等。
4、非公开发行股票投资风险
基金投资有明确锁定期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故本基金的净值可能由于估值方法的原因偏离所持有股票的
收盘价所对应的净值,投资者在申购赎回时,需考虑该估值方式对基金净值的
影响。另外,本基金可能由于持有流通受限证券而面临流动性风险以及流通受
限期间内证券价格大幅下跌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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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
险。
2、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交易错误,
会计部门欺诈。
3、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
券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产生
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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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生效,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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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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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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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
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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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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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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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期货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兴银丰运稳益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兴银丰运稳益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置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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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增加、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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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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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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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以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
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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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有充分的相
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
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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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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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
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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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生效,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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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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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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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6号楼11层03-3房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5129号陆家嘴滨江中心N1幢三层、五
层
邮政编码:200240
法定代表人:吴若曼
成立日期:2013年10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
128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43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日期: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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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
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保险兼
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2020年02月18日);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
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
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
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股票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4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和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的规定。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
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40%;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高
于基金资产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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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
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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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项、第(9)项、第(14)项、第(15)项以外,因证券/期
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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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
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
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
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
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
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如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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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
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
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
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
督。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流通受限证券投
资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在发行时明确一定
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
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
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
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
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
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
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
金合同或预先确定的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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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
未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5.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
投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基金投
资中期票据相关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
流程、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
约定为准。
(七)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在签署银行存款协议前,应将草拟的银行存款协议送基金托管人审
核。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
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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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
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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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
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
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
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非因
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
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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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用于存放募集的资金。该账户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账户名称、账户预留印鉴以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的开户委托文件为准,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预留印鉴的
保管和使用。该账户为不可提现账户。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履行受益所有人识别
义务,在开立托管账户时按照开户银行要求,就相关信息的提供、核实等提供
必要的协助,并确保所提供信息以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本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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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
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
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定期存款账户的开设与管理
基金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定
期存款账户户名应与托管专户保持一致,该账户预留印鉴经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
预留。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对于
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协议
内容应至少包含起息日、到期日、存款金额、存款账户、存款利率、存款是否
可以提前支取、定存到期支取账户、存款证实书如何交接以及存款证实书不得
转让质押等条款。协议须约定基金托管人经办行名称、地址和账户,并将本基
金托管专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协议中涉及基金托管人相关职责的约定须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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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开立,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
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
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委托保管的机构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凭证。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
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尽量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
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对于无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
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某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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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存
期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少于20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
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
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本托管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
的新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
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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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
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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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
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或者委托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基金登记
机构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办理基金账户与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
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
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
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
务规则为准。
三、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及邮寄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基金投资人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2个工作日后,可以到销售机构查询和打
印该项交易的确认信息,或者通过基金公司客服电话及网站进行查询。
2、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交易对账单分为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记录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最
近一季度或一年内所有申购、赎回等交易发生的时间、金额、数量、价格以及
当前账户的余额等。季度对账单在每季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
日内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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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
和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四、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站在线客服、呼叫中心人工
座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其他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
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五、服务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客服热线:40000-96326
传真:021-68630069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www.hffunds.cn
电子信箱:services@hffunds.cn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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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自有资金及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投资公司旗下权益类公募基金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指定网站,证券日报 2023年8月24日
2. 2023年中期报告 指定网站 2023年8月30日
3.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3年8月30日
4. 兴银丰运稳益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兴银丰运稳益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兴银丰运稳益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年第1号) 中数平台,指定网站 2023年9月15日
5. 2023年第3季度报告 指定网站 2023年10月25日
6.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3年10月25日
7. 关于旗下基金参与中欧财富费率优惠活动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指定网站,证券日报 2023年12月22日
8. 2023年第4季度报告 指定网站 2024年1月20日
9.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4年1月20日
兴银丰运稳益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2023年年度报告 指定网站 2024年3月28日
11.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4年3月28日
12.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万得基金费率优惠活动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指定网站,证券日报 2024年4月19日
13. 2024年1季度报告 指定网站 2024年4月20日
14.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督察长变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指定网站,证券日报 2024年4月20日
15.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4年4月20日
16.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通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指定网站,证券日报 2024年4月22日
17.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暂停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指定网站,证券日报 2024年6月12日
18. 关于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基金调整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指定网站,证券日报 2024年6月19日
19.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中数平台,指定网站 2024年6月20日
20.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招商银行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指定网站,证券日报 2024年7月4日
兴银丰运稳益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2024年2季度报告 指定网站 2024年7月19日
22.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4年7月19日
23.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4年7月23日
24. 2024年中期报告 指定网站 2024年8月30日
25.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4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4年8月30日
兴银丰运稳益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分别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销售机构各自住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
合理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兴银丰运稳益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兴银丰运稳益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兴银丰运稳益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兴银丰运稳益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以在办公时间免费查询;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备
查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