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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新国证雄安建设发展三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基金管理人: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
国新国证雄安建设发展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国新国证雄安建设发展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华融雄安建
设发展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2020年4月10日《关于准予华融雄安建设发展三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669号)准予募集
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20年7月1日正式生效,2022年12月9日本基
金名称由华融雄安建设发展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国新国证
雄安建设发展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华融基金管理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保证《国新国证雄安建设发展三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
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
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
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
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
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债券型
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理论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
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
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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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一般风险和特
有风险,一般风险包括投资于证券市场而导致的市场风险、主要投资于债券市
场而面临的利率风险和信用风险、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的管理风
险、税收风险等;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包括:1)本基金采取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投资者在封闭期内无法赎回基金份额以及开放期长度不一的风险;2)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资产支持证券等特定品种,可能给本基
金带来额外风险等;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
揭示”部分。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自
主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
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
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申购和
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
应程序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
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
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次招募说明书主要更新基金管理人章节中的基金经理信息。更新内容截
止日为2024年6月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3月31
国新国证雄安建设发展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日(未经审计)。
国新国证雄安建设发展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重要提示...................................................................................................................................................2
目录.......................................................................................................................................................5
第一部分绪言.......................................................................................................................................6
第二部分释义.......................................................................................................................................7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3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2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7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9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0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31
第九部分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42
第十部分基金的转托管、质押、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43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44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57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58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4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6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8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9
第十八部分侧袋机制.........................................................................................................................76
第十九部分风险揭示.........................................................................................................................79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5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7
第二十二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4
第二十三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4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26
第二十五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28
第二十六部分备查文件...................................................................................................................129
国新国证雄安建设发展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一部分绪言
《国新国证雄安建设发展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
与格式>》、《国新国证雄安建设发展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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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新国证雄安建设发展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国新国证雄安建设发展三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新国证雄安
建设发展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国新国证雄安建设发展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新国证雄安建设发展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新国证雄安建设发展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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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
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
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者、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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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新国证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封闭期:本基金以三年为一个封闭期。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
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三年后对日(指自然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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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第二
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
起始之日的三年后对日(指自然年度,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
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依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
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8、开放期:指本基金可办理投资者申购、赎回等申请的期间。每个开放
期起始日为其前一个封闭期结束日的次日(含该日)。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
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提前公告。如因不可抗力影响,本
基金在某一封闭期结束日的次日无法进入开放期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的影响
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因不可抗力影响,本基金
无法按时办理申购、赎回等申请的,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
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39、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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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开放期内,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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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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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容城县雄安市民服务中
心企业办公区C栋106室-00094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杨铭海
设立日期:2019年3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216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0,000元
存续期限:永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9315659
联系人:李美玉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共有6名成员,其中1名董事长,1名董事,4名独立董事。
杨铭海先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经济学硕士。
曾任职于国家农业投资公司计划资金部、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
营业部,曾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国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原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现任国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专职委员,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法定代表人。
邹煜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营业部、中
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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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总部、营销管理部、柜台交易市场部、财富管理业务总部、资产管理业务
总部。现任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委会委员、总经理助理。
李军先生,独立董事,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财政学博士,历任山东兖州矿
务局会计,财政部会计司会计准则组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副处
长、处长,大连商品交易所副总经理,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北京华正均
略管理咨询公司顾问。现任北京华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才华先生,独立董事,南开大学金融专业研究生,全国人大代表,历任北
京市交电公司干部,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干部,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
师,北京丰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天津市律师
协会会长、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主任。
史军先生,独立董事,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纺织工业部政策研究
室干部、财务司干部、物资局干部,中国纺织原材料公司、广州技术贸易中心
经理,中国纺织物资总公司广州公司经理,中国纺织物资总公司办公室和市场
信息部经理,北京兴亚图商贸公司总经理,中博实业发展总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中国纺织物资(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中国纺织物资(集团)总
公司副总经理,中国服装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正局级
专职监事。现退休。
罗扬先生,独立董事,美国丹佛大学国际关系与国际经济专业硕士,历任
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国际货币基金处副处级干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国执董
办高级顾问,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国际货币基金处处长,中国人民银行驻美洲
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副司长兼港澳台办公室副主任,中国人
民银行上海总部国际部主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董会中国执董办副执行董
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主任,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总经理、投委会委员、采购委员会主任委员、预算委员会委员,三峡南亚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会董事、战略委员会委员、诚信合规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观
察员、融资委员会观察员。现退休。
2、监事基本情况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
闫小青女士,监事,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学士,历任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
所北京分所高级审计师、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经理、华融创
国新国证雄安建设发展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计
部副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和党委组织部部长。现任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
(三)高级管理人员
张勋民先生,常务副总经理、代任总经理,武汉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国
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财会处员工、副科级行员、正科级行员,国家开发银行
评审三局评审五处副处长,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安徽分公司副总经理、安徽分公司总经理、专职审议委
员,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国新研究院资深研究员。现任国新国证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代任总经理、兼任北京分公司负责人。
张鹏先生,督察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北京证监局机构
一处主任科员、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兼首席风险官(副总
经理级)。现任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毕子男先生,首席投资官,吉林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东北
证券公司创新业务部总经理、金融与产业研究所常务副所长,国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资产管理二部总经理。现任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投
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基金经理。
赵天智先生,首席信息官,清华大学工学博士。历任石化盈科信息技术有
限责任公司咨询顾问,毕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咨询经理,IBM研究院资
深研究员,银联智策顾问(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国新国证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桑劲乔先生,澳大利亚麦考瑞大学金融学硕士,金融风险管理师(FRM),
11年证券从业经验。2012年11月加入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3月加入国
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12月6日起担任国新国证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
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6月13日起担任国新国证荣赢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12月7日起担任国新国证鑫颐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5月18日起担任国新国证鑫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4年2月28日起担任国新国证鑫和利率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4年6月5日起担任国新国证雄安建设发展三年定期
国新国证雄安建设发展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历任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
资部交易员、投资经理,基金业务部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王哲先生,管理本基金的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至2022年6月13日
苏莹女士,管理本基金的时间为2022年8月4日至2023年11月1日。
黄诺楠女士,管理本基金的时间为2020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5日。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共有6名成员,其中1名主任委员,5名委员。
毕子男先生,主任委员,简历同前。
黄诺楠女士,委员,清华大学应用经济学博士。历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研究部研究员、固定收益部研究员、投资经理、基金经理,现任国新国
证融兴6个月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范贵龙先生,委员、兼任秘书,武汉大学金融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历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新城支行
客户经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信息网金融部研究员、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市场研究部研究员、资产管理二部投资经理助理、基金业务部基金经理,国新
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负责人、国新国证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和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国新国
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FOF部(二级部)负责人、国新国证优选配置6个月持有期
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
蒋晓锋先生,委员,中国农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就职于财富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北京总部,曾任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
桑劲乔先生,委员,简历同前。
张洪磊先生,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硕士,历任福田汽车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员工、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汽车行业分析师、东兴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大机械组组长、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研究
员、专户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现任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国新国证融兴6个月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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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
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
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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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
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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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
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
位;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
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
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
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
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
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
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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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
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董事会、监事和管理层必须
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
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
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
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
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
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
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
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
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
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
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
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建立交
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对
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
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
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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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
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
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
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
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
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
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
办法。
(7)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与合
规管理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
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
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
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合规部门开展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并保证合规部门的独立性和
权威性。公司明确了合规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
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合规部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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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廖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4年3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0人,平均年龄38
岁,99%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
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
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
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
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资产、QDII资
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
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
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
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23年12月,中国
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404只。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二十一年获得
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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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97项
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
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
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
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
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
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
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
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
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
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
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
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
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
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
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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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
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
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
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
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
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
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
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
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
“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
“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
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
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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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
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
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
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
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
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
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
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
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
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
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
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
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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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
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
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
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
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
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
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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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容城县雄安市民服务中心企
业办公区C栋106室-00094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杨铭海
客服电话:400-819-0789
传真:010-59315600
联系人:齐慧
联系电话:010-59315672
网址:www.crsfund.com.cn
(2)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网址:
www.crsfund.com.cn)
直销机构的网点信息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信息。
2、非直销销售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不时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杨铭海
设立日期:2019年3月1日
联系电话:010-59315631
联系人:王阳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国新国证雄安建设发展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住所和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20号丽泽SOHOB座20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尊农、乔久华
联系人:赵志刚
电话:010-51423818
传真:010-514238186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志刚、李沙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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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国新国证雄安建设发展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669号文核准,于2020年6月5日至2020年
6月24日向全社会公开募集。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5,354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计算,
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为724,036,258.25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的基金
份额为47,310.13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724,083,568.38份基金份额,已全部
记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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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情况
已符合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本基金于2020年7月1日得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
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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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封闭期及开放期的具体规定,见基金合同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
况”之“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开放申购与赎回,具体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
另行公告,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也不
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与赎回。每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进入
放期,开放期内开放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
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布开放期的具体时
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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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者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
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等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
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
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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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赎回款项。
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
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至该因素消除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在发生巨额
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
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
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首次申购本基金的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
申购单笔最低限额是人民币1,000元。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
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高金额,具体规定请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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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将所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或者变相规
避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控制措施。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1份(如
该基金交易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则必须一次
性赎回或转出本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
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
的本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
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净
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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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本基金可对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申购本基金实行有差别的费率优惠。
表2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
申购金额M(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 0.8%
100万≤M<500万 0.6%
M≥500万 1,000元/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
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3、赎回费率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7天的投资者不收取赎回费。
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表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T 1.50%
T≥7天 0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
更收费方式,调整后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的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
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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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金额、费用的单位为人民币元,涉及金额、
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500万(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
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0.8%,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99,206.35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400=95,390.72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400元,可得到95,390.72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二:某投资者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3年,对应赎回费率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0160×0%=0.00元
赎回金额=10,000×1.0160-0.00=10,160.00元
即:该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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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总份额。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
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其
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
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
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
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
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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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2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延期办理:如开放期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一并按
前述“(1)全额赎回”或“(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条款办理。延期办理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延期办理期限
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
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前一日基金总份
额2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投资人
对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开放期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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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
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
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
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
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10)项暂停
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开放期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办理基金的赎回业务时。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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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
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
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工作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
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4)以上关于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的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
同约定的封闭期与开放期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二、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的安排进行
补充和调整,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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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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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一、基金转换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
定,办理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
业务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二、基金份额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受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
的申请,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并在业务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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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基金的转托管、质押、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一、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
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二、基金份额的质押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四、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
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过户、质押等业务,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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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重点投资涉雄安概念债券,追
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
据、政策性金融债、涉雄安概念债券(雄安新区地方政府、中国雄安集团有限
公司和“落户雄安”的主体评级AAA级及以上中央企业发行的债券,包括地方政
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金融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
票据、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含协议存款、定期
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对中央企业定义
为:由国务院国资委或财政部(包括委托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国
务院履行实际控制人职责的企业。本基金对“落户雄安”的定义为:注册地或
运营总部在雄安新区,或在雄安新区设立了分公司或控股子公司。
本基金仅投资信用评级在AAA级及以上的信用债券。本基金投资的地方政府
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金融债券、中期票据、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的
纯债部分等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债券信用评级;本基金投
资的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短期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
主体信用评级。
本基金仅投资中国雄安集团有限公司和“落户雄安”的主体评级AAA级及以
上中央企业作为原始权益人发行的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
持证券。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
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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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涉雄安概
念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开放期开始日前3个月至开放
期结束后3个月内不受此比例限制),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比例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5%。
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
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秉持“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主动管理投资理念,采
用价值分析方法,在分析和判断财政、货币、利率、通货膨胀等宏观经济运行
指标的基础上,自上而下确定和动态调整各类资产比例和组合的目标久期、类
属配置及期限结构配置;同时,本基金债券投资以涉雄安概念债券为主,雄安
新区已进入大规模实质建设阶段,一方面,雄安新区地方政府债持续发行、期
限丰富。中国雄安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雄安新区开发建设主要载体和运作平台,
预期也将在公开市场发行债券;另一方面,中央企业通过设立分子公司等方
式,参与雄安新区的建设发展,存续债券和计划发行债券种类丰富。本基金将
重点关注以上两个方面的债券投资机会,在研究分析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供求关系、收益率水平、税收水平等因素基础上,自下而上的精选个券。本基
金以封闭期为周期进行投资运作。本基金在封闭期与开放期采取不同的投资策
略。在谨慎投资的基础上,力争实现组合的稳健增值。
1、涉雄安概念债券的界定
本基金所指涉雄安概念债券界定为:(1)雄安新区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
包括地方政府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2)中国雄安集团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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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行的债券,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
期票据、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
券;(3)“落户雄安”的主体评级AAA级及以上中央企业发行的债券,包括金
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分
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本基金对中央企业定义为:由国务院国资委或财政部(包括委托中央汇金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国务院履行实际控制人职责的企业。本基金对“落户
雄安”的定义为:注册地或运营总部在雄安新区,或在雄安新区设立了分公司
或控股子公司。
2、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对于信用债券,本基金仅投资涉雄安概念债券,且仅投资信用评级在AAA级
及以上的信用债券。本基金投资的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金融
债券、中期票据、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等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依
照评级机构出具的债券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
短期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
本基金将根据发行人的公司背景、行业特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流动
性等因素,对信用债券进行信用风险评估、对信用利差进行充分发掘,甄选信
用评级较高且具有相对投资机会的个券进行投资,并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投
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严格控制组合整体
的违约风险水平。
3、封闭期投资策略
(1)债券投资策略
1)在久期配置方面,在投资组合平均久期与封闭期适当匹配的基础上,本
基金将对宏观经济走势、经济周期所处阶段和宏观经济政策动向等进行研究,
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变动趋势,并据此积极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提高债
券组合的总投资收益。
2)在类属配置方面,本基金将对宏观经济周期、市场利率走势、资金供求
变化,以及信用债券的信用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根据各债券类属的风险收益
特征,定期对债券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债券类属资产的最优权
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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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期限结构配置方面,本基金将对市场收益率曲线变动情况进行研判,
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之间进行配置,适时采用子弹型、哑铃型或梯型策略
构建投资组合,以期在收益率曲线调整的过程中获得较好收益。
4)在个券选择方面,对于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非信用类债
券,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的分析,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
的变动趋势,分析各品种的相对利差变化,综合考虑组合流动性决定投资品
种;对于信用类债券,本基金将关注涉雄安概念债券的投资机会,根据发行人
的公司背景、行业特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流动性等因素,对信用债进行
信用风险评估、对信用利差进行充分发掘,甄选信用评级较高且具有相对投资
机会的个券进行投资,并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
水平。
5)动态收益增强策略
在以上债券投资策略的基础上,本基金还将根据债券市场的动态变化,采
取多种灵活的策略,获取超额收益。主要包括骑乘收益率曲线策略、息差策
略、跨市场套利策略、相对价差判断策略等。
①骑乘收益率曲线策略
骑乘收益率曲线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相对陡峭时,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
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债券剩余期限
缩短,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收益率的下滑,
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②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指通过不断正回购,融资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适
当运用杠杆息差方式来获取主动管理回报。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回购利率走势
的判断,适当地选择杠杆比率,谨慎地实施息差策略,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水
平。
③跨市场套利策略
跨市场套利根据不同债券市场间的运行规律和风险特性,构建和调整债券
组合,提高投资收益,实现跨市场套利。
④相对价值判断策略
相对价值判断是根据对同类债券的相对价值判断,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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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债券,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债券。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仅投资中国雄安集团有限公司和“落户雄
安”的主体评级AAA级及以上中央企业作为原始权益人发行的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并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
基础上,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预期收益率、流动性、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
险、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分析,选择信用评级较高且相对更具投资
价值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投资。
(3)银行存款、同业存单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指标分析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水平,并据此制定和
调整资产配置策略。当银行存款、同业存单投资具有较高投资价值时,本基金
将提高银行存款、同业存单投资比例。
(4)衍生产品投资策略
1)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国债期货
合约进行交易,以对冲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管理现金流量或降低建仓或调
仓过程中的冲击成本等。
2)本基金将关注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的推出情况,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
许基金投资前述衍生工具,本基金将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
定,制定与本基金投资目标相适应的投资策略和估值政策,在充分评估衍生产
品的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谨慎地进行投资。
4、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
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
种,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
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
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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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涉
雄安概念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开放期开始日前3个月
至开放期结束后3个月内不受此比例限制),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比例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2)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仅可投资信用评级在AAA级及以上的信用债券。本基金投资的
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金融债券、中期票据、可分离交易可转
换债券的纯债部分等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债券信用评级;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短期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
构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仅投资中国雄安集团有限公司和“落户雄安”的AAA级及以上
中央企业作为原始权益人发行的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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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
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
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封闭期内,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200%;开放期
内,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4)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封闭期内不受此限。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除上述(2)、(10)、(14)、(15)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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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或每个封闭期运作满3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
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
的条件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
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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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该指
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
和交易所市场,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适合作为市场债券投资收益的衡量标
准。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
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
再适用或本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理论上低于股票型基
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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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
分的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
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3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摘自
2024年1季度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17,844,489.81 97.46
其中:债券 117,844,489.81 97.46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951,591.33 2.44
8 其他资产 121,658.30 0.10
9 合计 120,917,739.44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股票投资。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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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股票投资。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2,256,616.44 2.76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75,626,030.26 92.4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75,626,030.26 92.48
4 企业债券 39,961,843.11 48.87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17,844,489.81 144.11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8012 国开2003 230,500 23,900,406.07 29.23
2 018003 国开1401 185,840 22,777,594.16 27.85
3 018017 国开2007 80,000 8,275,603.29 10.12
4 108904 农发2102 75,000 7,711,195.89 9.43
5 018020 国开2302 71,000 7,206,437.75 8.81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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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
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在
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
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投资范围内不包括股票投资。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2,156.2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99,502.03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21,658.30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转股期间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投资范围内不包括股票投资。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计算中的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
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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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
本报告期基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0年7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1.49% 0.04% 0.62% 0.07% 0.87% -0.03%
2021年 4.99% 0.06% 5.09% 0.05% -0.10% 0.01%
2022年 1.69% 0.05% 3.29% 0.06% -1.60% -0.01%
2023年 3.81% 0.06% 4.76% 0.04% -0.95% 0.02%
2024年1月1日-2024年3月31日 2.23% 0.10% 2.01% 0.06% 0.22% 0.04%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023年3月31日 14.98% 0.06% 16.74% 0.05% -1.76% 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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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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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国债期货合约、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
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
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
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
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
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
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
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
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
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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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
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
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5)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
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
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或对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
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
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
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
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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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7、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
制,具体可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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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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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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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公司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
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
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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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选择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的现金红利
将按红利派发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成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
费;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
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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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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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
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不
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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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
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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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
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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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
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
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规定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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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中,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相关
事项,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于《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
一年后开始执行。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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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
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国新国证雄安建设发展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变)、
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国新国证雄安建设发展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国新国证雄安建设发展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
定。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等,基金管理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进行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
者盖章或者XBRL电子方式复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
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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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
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不可抗力;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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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
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
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
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
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
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
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
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
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
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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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
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
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如有)按主袋
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
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
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
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
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
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
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
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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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
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
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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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的一般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
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
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主要是指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
动的风险。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
润。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
的影响。
(3)再投资风险
债券、票据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
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由此本基金面临再投资风险。
(4)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
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实际收益率。
(5)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基金财产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财产所投资证
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等,从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和收益变
化。
(6)公司经营风险
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公司经营不善,其债券价格可能下跌,其偿债能力也会受到影响。虽然基金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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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7)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
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2、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不办理申
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
(含该日)至下一个封闭期开始前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
本基金以三年为一个封闭期。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
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三年后对日(指自然年度,如该日为非
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
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的三年
后对日(指自然年度,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
日)的前一日,依此类推。
每个封闭期结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起,本基金将设开放期。每个开
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将由基
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提前公告。每个开放
期结束之日的次日(含)起进入下一封闭期,依此类推。如因不可抗力影响,
本基金在某一封闭期结束日的次日无法进入开放期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的影
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因不可抗力影响,本基
金无法按时办理申购、赎回等申请的,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
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本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布开放期的具体时间安排。本基金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果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
原因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基金
管理人有权对开放期安排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告。
(2)流动性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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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且仅
在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本基金在投资运作上将充分考虑定期开放的运作特
点,通过合理配置资产的期限结构以及在进入开放期前对资产进行必要变现等
方式,使得本基金在开放期内主要持有高流动性的资产,防范流动性风险。一
般情况下,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流动性较好。
但本基金投资于上述资产时,仍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基金管理人建
仓或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
价格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卖出债
券或其他资产。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延缓支付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发生延缓支付或延期办理赎回
申请情形时,投资者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本
基金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临
净值波动的风险。
(4)除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
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实施侧
袋机制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之“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和“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的
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可用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
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费率为1.5%。赎回费由赎
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7日
时会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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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
值”之“七、暂停估值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
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
排,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
值”之“四、估值方法”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采取摆动定价机制,投资者申
购基金获得的申购份额及赎回基金获得的赎回金额均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实施侧袋机制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第十八部分侧袋机制”章节的
相关内容。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
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
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
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
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
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
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
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
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
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
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3、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
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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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4、税收风险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税收征管部门可能会对增值税等应税行为的认定以及
适用的税率等进行调整。届时,基金管理人将执行更新后的政策,可能会因此
导致基金资产实际承担的税费发生变化。该等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法
律法规及税收政策的变化相应调整税收处理,该等调整可能会影响到基金投资
者的收益,也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估值调整。由于前述税收政策变化导致对基
金资产的收益影响,将由持有该基金的基金投资者承担。对于现有税收政策未
明确事项,本基金主要参照行业协会建议方案进行处理,可能会与税收征管认
定存在差异,从而产生税费补缴及滞纳金,该等税费及滞纳金将由基金财产承
担。
二、基金的特有风险
1、定期开放运作的风险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且不上市交易,投资者仅可在开放期申赎基金
份额,在封闭期内无法申购赎回。若投资者在开放期未赎回基金份额,则需继
续持有至下一封闭期结束才能赎回,投资者在封闭期内存在无法赎回基金份额
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进入首个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
首日(不含该日),首个封闭期为3年,投资者应仔细阅读相关法律文件及公
告,并及时行使相关权利。
除首个封闭期外,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基金管
理人在每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布开放期和下一封闭期的具体时间安排,由于市场
环境等因素的影响,本基金每次开放期的时间及长度不完全一样,投资者应关
注相关公告并及时行使权利,否则会面临无法申购/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基金资产投资特定品种可能引起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投资可能给本基
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险、保证金风险、期货价格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
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信用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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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由此可能
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三、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等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产生的风
险。
2、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
务机构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3、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控制能力的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4、因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主要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场外市场交易现阶段
自动化程度较场内市场低,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操作风险。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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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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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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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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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
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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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要求提供及审计、法律等外部
专业顾问因其提供服务而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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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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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
构、司法机关要求提供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因其提供服务而提供的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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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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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的转换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其它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及定义、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基金份
额分类办法及规则,变更收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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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收益分配等业务
规则;
(6)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
务;
(7)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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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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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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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短信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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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
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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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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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
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
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
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
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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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
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一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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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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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
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
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一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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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容城县雄安市民服务中心企
业办公区C栋106室-00094
法定代表人:杨铭海
电话:4008190789
传真:010-85556592
联系人:李美玉
成立时间:2019年3月1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0,000元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2163号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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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
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
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
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
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
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
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
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
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
据、政策性金融债、涉雄安概念债券(雄安新区地方政府、中国雄安集团有限
公司和“落户雄安”的主体评级AAA级及以上中央企业发行的债券,包括地方政
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金融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
票据、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含协议存款、定期
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对中央企业定义
为:由国务院国资委或财政部(包括委托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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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院履行实际控制人职责的企业。本基金对“落户雄安”的定义为:注册地或
运营总部在雄安新区,或在雄安新区设立了分公司或控股子公司。
本基金仅投资信用评级在AAA级及以上的信用债券。本基金投资的地方政府
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金融债券、中期票据、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的
纯债部分等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债券信用评级;本基金投
资的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短期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
主体信用评级。
本基金仅投资中国雄安集团有限公司和“落户雄安”的主体评级AAA级及以
上中央企业作为原始权益人发行的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
持证券。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
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
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a、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涉雄
安概念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开放期开始日前3个月至
开放期结束后3个月内不受此比例限制),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比例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所指涉雄安概念债券界定为:(1)雄安新区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
包括地方政府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2)中国雄安集团有限
公司发行的债券,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
期票据、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
券;(3)“落户雄安”的主体评级AAA级及以上中央企业发行的债券,包括金
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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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本基金对中央企业定义为:由国务院国资委或财政部(包括委托中央汇金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国务院履行实际控制人职责的企业。本基金对“落户
雄安”的定义为:注册地或运营总部在雄安新区,或在雄安新区设立了分公司
或控股子公司。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对应的主体清单,基金托管
人仅根据名单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比例。
b、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c、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限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
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a、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涉雄
安概念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开放期开始日前3个月至
开放期结束后3个月内不受此比例限制),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比例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b、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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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d、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e、本基金仅可投资信用评级在AAA级及以上的信用债券。本基金投资的地
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金融债券、中期票据、可分离交易可转换
债券的纯债部分等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债券信用评级;本
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短期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
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
f、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g、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h、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i、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j、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
金资产净值的15%;封闭期内不受此限。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k、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l、本基金仅投资中国雄安集团有限公司和“落户雄安”的AAA级及以上中
央企业作为原始权益人发行的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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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对应的原始权益人清单,基
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比例。
m、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Ⅰ、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Ⅱ、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Ⅲ、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Ⅳ、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
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
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n、封闭期内,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200%;开放期内,本
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f、j、l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
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
金管理人知晓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等因
素影响,基金管理人应为托管人系统调整预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
实施交易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或每个封闭期运作满3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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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以下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评估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并自主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市场
的丙类会员进行债券交易的,可以通过邮件、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行性说明。基金管理人应确保
可行性说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
说明进行实质审查。基金管理人同意,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DVP(券款兑付)的
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5、关于银行存款投资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
估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选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
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相关损失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
担。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
的职责仅限于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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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
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
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
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
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
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
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
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
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
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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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
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
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
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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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
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
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国新国证雄安建设发展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
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或提前结束募集,募集的基金份额总
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
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
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
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
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国新国证雄安建设发展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
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
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
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
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银行存款证实书等实物证券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
国新国证雄安建设发展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
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
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
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
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
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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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国债期货合约、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
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
估值。
②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③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⑤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⑥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
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其公允价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或对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
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
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
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
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
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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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7)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
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公司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
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可以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
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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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
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
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
赔偿。
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
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
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
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净值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
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
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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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
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
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7个工
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月内进行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一个
半月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半月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
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
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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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
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
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
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
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保存期
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
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
备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
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
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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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
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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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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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
如下: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包括初始登记,申购赎回
变更登记、收益结转基金份额变更登记、非交易过户变更登记)、基金销售业
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
理非交易过户等。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配备安
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
户业务、基金份额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及邮寄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基金投资人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2个工作日后,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
该项交易的确认信息,或者通过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及网
站进行查询。
2、基金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对账单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主选
择对账单的发送方式,如纸制对账单、电子邮件对账单或短信对账单,或者通
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在线对账单的查询与打印。
3、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热线等通道提交信息定制申
请。可定制的信息主要有:账户确认、交易确认、对账单服务等。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三、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为每个基金账户提供一个基金账户查询密码,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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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凭基金账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热线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
息;同时可以修改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件等信息;另外还可登录本基金管
理人网站查询基金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四、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户服务热线、书信、电子邮
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
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五、服务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热线
电话:400-819-0789
传真:010-59315600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www.crsfund.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crs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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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报告期内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更新公告如下: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国新国证雄安建设发展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04-27
2 国新国证雄安建设发展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04-27
3 国新国证雄安建设发展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06-30
4 关于国新国证雄安建设发展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关联交易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07-05
5 国新国证雄安建设发展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07-21
6 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二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3-07-21
7 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防范金融诈骗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08-08
8 国新国证雄安建设发展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08-31
9 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3-08-31
10 国新国证雄安建设发展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10-25
11 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3-10-25
12 国新国证雄安建设发展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11-02
国新国证雄安建设发展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国新国证雄安建设发展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11-02
14 国新国证雄安建设发展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11-02
15 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12-29
16 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4-01-22
17 国新国证雄安建设发展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四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01-22
18 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住所变更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4-03-27
19 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4-03-30
20 国新国证雄安建设发展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03-30
21 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4-04-22
22 国新国证雄安建设发展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04-22
国新国证雄安建设发展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五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
所、基金销售机构,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国新国证雄安建设发展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六部分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国新国证雄安建设发展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注册的文件;
2、《国新国证雄安建设发展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3、《国新国证雄安建设发展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
4、《国新国证雄安建设发展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