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丰晋信慧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汇丰晋信慧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申请于【2020】年【4】月【13】日经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20]679号文准予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汇丰晋信慧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
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
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
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
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
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虽然已制定了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
度,但本基金仍将面临资产支持证券所特有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各种
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
场基金,属于中高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品种。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谨慎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具体风险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
章节。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
责。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1年6月1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1年3月31日。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第一部分 绪言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3
第九部分 基金的转换 ......................................................................................................... 53
第十部分 定期定额投资 ....................................................................................................... 5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 6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9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7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6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78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1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 88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3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5
第二十二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6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7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99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3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 104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5
附件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0
第一部分 绪言
《汇丰晋信慧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
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汇丰晋信慧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汇丰晋信慧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汇丰晋信慧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汇丰晋信慧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汇丰晋信慧盈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汇丰晋信慧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汇丰晋信慧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汇丰晋信慧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
不限于自然灾害、社会政治动乱和战争、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
规变化、系统故障、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交易和结算
机构的交易系统故障、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或发送数据存在延误、遗漏等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1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17楼
法定代表人:杨小勇
成立时间:2005年11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7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周慧
联系电话:021-20376868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信托”)持有51%的股权,HSBC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 (汇丰环球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持有49%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小勇先生,董事长,硕士学历。曾任山西省委组织部正处级干部、山西省信托投资公
司副总经理、山西省国信投资(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山西光信实业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山
西省国信投资(集团)公司党委书记、山西信托副董事长,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
记、副行长(正职待遇)、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副董事长、专职党委
副书记(正职待遇)。
郭晋普先生,董事,硕士学历。曾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开发部、投资实业总部
副总经理,太原万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山西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
长,山西信托董事长,山西国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
李选进先生,董事,硕士学历。曾任怡富基金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及项目发展部经理、业
务拓展总监,汇丰投资管理(香港)董事兼亚太区企业拓展及中国事业主管,汇丰晋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现任汇丰中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巴培卓(Pedro Augusto Botelho Bastos)先生,董事。曾任汇丰环球投资管理(巴西)行
政总裁、汇丰环球投资管理(拉丁美洲)首席投资官、行政总裁。现任汇丰环球投资管理亚
太行政总裁。
王栋先生, 董事。中国注册会计师(CPA)和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曾任汇丰环球投
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产品开发培训生、汇丰环球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亚太企业拓
展经理,其后参与筹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成立至今历任财务总监、特别项目
部总监、国际业务与战略伙伴部总监、总经理助理。现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梅建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曾任纽约大学金融学副教授、芝加哥大学访问副教
授、阿姆斯特丹大学访问副教授、清华大学特聘教授。现任长江商学院校友事务副院长,金
融学教授。
叶迪奇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学历。曾担任汇丰银行(美国)西岸业务副总裁,汇丰银行
(香港)零售部主管、汇丰银行中国总代表处中国业务总裁、交通银行副行长、国际金融协会
(IIF)亚太区首席代表。现任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胡大源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曾任美国肯塔基大学博士后研究员, 北京大学国家
发展研究院BiMBA商学院中方院长,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党委书记。现任北
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焦杨先生,监事,硕士学历。曾任山西信托副总经理兼资金管理部经理,常务副总经理,
山西国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风控总监兼审计风控部总经理,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运营总监兼资本运营部总经理,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现任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廖宜建,监事,本科学历。曾任职于日本兴业银行(现为瑞穗国际),1997 年加入汇丰
负责大中华区及新加坡的本地外汇、利率及债券市场业务,后先后担任汇丰中国地区司库、
汇丰中国环球银行及资本市场总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副行长、汇丰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行长兼行政总裁。现任汇丰集团总经理、香港上海汇丰银行亚太区环球银行业务主
管、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曹菁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中宏保险有限公司招聘经理、永乐中国培训部经理,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事经理,现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
侯玉琦先生,监事,硕士学历。曾任山西信托及山西省国信投资(集团)公司担任交易
员及投资经理,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股票基金经理、高级投资经理,现
任汇丰晋信双核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王栋先生,总经理,硕士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CPA)和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曾任汇丰环球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产品开发培训生、汇丰环球投资管理(香港)有限
公司亚太企业拓展经理,其后参与筹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成立至今历任财务
总监、特别项目部总监、国际业务与战略伙伴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王立荣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历。曾任山西信托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
总经理、创新业务部总监;上海万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督察长。
赵琳女士,副总经理兼首席运营官、首席信息官,硕士学历。曾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注册部副总监;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运营部总监。
张毅杰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历。曾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业务发展经理、天
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负责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直销业务
部总监。
古韵女士,督察长,硕士学历。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总部副经理,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监察稽核部总监、董事会秘书和总经理助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严瑾女士,硕士研究生。曾任上海日月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项目经理、富邦证券有
限公司上海代表处行业研究员。2008年9月加入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研
究员、高级研究员、投资经理、QFII投资咨询副总监、QFII投资咨询总监,现任汇丰晋信
龙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2026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和汇丰晋信慧盈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蔡若林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策略分析师、助理
研究员、固定收益信用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本基金汇丰晋信2016生命周期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汇丰晋信惠安纯债63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本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傅煜清女士,加拿大麦克马斯特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上海国际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
司债券经纪人、加拿大皇家银行信用分析员、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用分析员,现任
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同时担任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协助相关基金的基金经理开展债券和新股相关投
资管理工作。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栋,总经理;郑宇尘,投资总监;李媛媛,现任投资部固定收益总监兼汇丰晋信货币
市场基金基金经理;方磊,规则化投资部总监兼任汇丰晋信恒生A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汇丰晋信中小盘低波动策略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程彧,海外投资部总监兼任汇丰晋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汇
丰晋信港股通双核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陆彬,股票研究部总监兼任汇丰晋信
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低碳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动态策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汇丰晋信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黄立华,主动权益
投资部总监兼任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基金管理人也可以根据需要增
加或更换相关人员。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