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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泰宏益一年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 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国泰宏益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国泰宏益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触发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国泰宏益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及代码:国泰宏益一年持有期混合
A类基金份额:国泰宏益一年持有期混合A,009481
C类基金份额:国泰宏益一年持有期混合C,009482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设置基金份额持有人最短持有期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笔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为1年。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0年6月1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备案”中“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的约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截至2024年7月10日日终,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50个工作日低于5000万元,已触发基金合同终止的上述情形,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相关业务办理情况
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为2024年7月11日,自2024年7月12日起,本基金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清算期间不办理申购、定期定额投资、赎回及转换等业务,不再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也不受相关投资比例限制。
四、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三)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四)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五)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五、清算费用
按照《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的约定,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其他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将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相关职责。
2、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不办理申购、定期定额投资、赎回及转换等业务,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应的流动性风险。
3、基金财产清算结果将在报监管机构备案后公告,并将遵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及时进行分配,敬请投资者留意。
4、投资者可以登录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gtfund.com)或拨打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88,021-31089000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