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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以更科学、合理的业绩比较基准评价本基金的业绩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浦银安盛ESG责任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2025年1月27日起对浦银安盛ESG责任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调整,并修改《基金合同》的相应条款,现将具体变更事项公告如下:
一、业绩比较基准变更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原“MSCI中国A股指数收益率*70%+恒生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折算)*1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20%”变更为“中证A500指数收益率*70%+恒生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折算)*1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20%”。
二、《基金合同》相应条款的修改
基于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之“五、业绩比较基准”中原内容: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MSCI中国A股指数收益率*70%+恒生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折算)*1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20%
本基金选定被市场广泛认同的MSCI中国A股指数作为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恒生指数作为港股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中证全债指数作为固定收益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此外,本基金还参考预期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设置了业绩比较基准的权重。”
修改为: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A500指数收益率*70%+恒生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折算)*1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20%
中证A500指数从各行业选取市值较大、流动性较好的500只证券作为指数样本,以反映各行业最具代表性上市公司证券的整体表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本基金选定中证A500指数作为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恒生指数作为港股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中证全债指数作为固定收益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此外,本基金还参考预期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设置了业绩比较基准的权重。”
三、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之“五、业绩比较基准”的约定,“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停止发布,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本次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进行修改。
本公司就涉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信息更新对《基金合同》和《浦银安盛ESG责任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作出修改。
同时,本公司将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更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对上述变更进行相应修改。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http://www.py-axa.com)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及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上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特此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