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本基金已根据基金合同转换为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1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1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4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7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1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6
十、基金信息披露 ............................................... 27
十一、基金费用 ................................................. 28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 ......................... 30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1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2
十五、禁止行为 ................................................. 34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5
十七、违约责任 ................................................. 37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38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38
二十、其他事项 ................................................. 38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39
鉴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
集发行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
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刘辉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2]10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199596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金: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
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
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
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
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
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义
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
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重点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包括国债、央
行票据、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政府机构债、政策性金融机构金融债、
商业银行金融债、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及可分离转债、回购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或权证,但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
股,还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进行股票配售及派发所形
成的股票、因投资可分离债券所形成的权证等资产。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对投资级
别以上的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信用债券包括公司债、企
业债、短期融资券、商业银行金融债、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
分离转债,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信用类金融工具),
对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若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则本基金将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
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则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3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基金不能在二级市场主动投资权证但可以通过一级市场申购可分离债
等方式持有权证,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只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对投资
级别以上的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对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
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12)若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则本基金将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3)本基金只投资于投资级别以上的信用债券,基金持有信用债券期
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至投资级别以下,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0个交易
日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10)、(12)、(14)、(15)项外,在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
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
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
于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
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
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
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
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
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
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
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
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
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
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
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
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
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
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
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
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
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
送了虚假的数据或者出现其他影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人监督职责的行为,导致
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包括但不
限于承担基金托管人可能遭受的监管部门罚款以及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的赔偿。因投资流动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除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应当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之外,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上述损失。如因基金管理人未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方案以及
投资额度和比例限制要求的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风险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法律法规及监
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
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
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
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
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
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
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