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10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2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5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7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8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5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6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8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9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1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2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0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 82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83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84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 85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
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四、本基金可以参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战略配售,需参与并接受发行人战略
配售股票,将面临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和价格波动。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六、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七、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
股。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
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
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
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
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等。
八、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
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大成创业板两
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指《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会员单位
26、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27、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销售机构自身的柜台或
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
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0、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1、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和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2、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
深圳证券账户
33、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
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
34、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2、开放日:指在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的公
告为准)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
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
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9、基金转换:指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1、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2、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
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本基金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
55、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
定期开放的模式
56、开放期: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
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二
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
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
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本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
抗力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
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57、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当日)起或自每一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当日)起,至该日两年后的年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本
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
58、年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年无此
对应日期或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59、元:指人民币元
6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7、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A类基金份额为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
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的基金份额
6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71、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
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72、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
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
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当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含当日)起,至该日两年后的年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在封闭期
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
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
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
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
使基金无法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本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对封闭期和开放期的设置及规则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股票,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良好流动
性的前提下,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进行积极的组合优化,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
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规定执行。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其中A类基金份额为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
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为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两类份额之间不能转换。由于
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
额总数。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公告。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
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
网点或以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场内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
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发售,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
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其他机构,可在基金份额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
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
账户下。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认购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5、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
撤销。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