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八月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0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1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4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7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1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6
十、基金信息披露 ................................................................................................................. 28
十一、基金费用 ..................................................................................................................... 30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2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3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4
十五、禁止行为 ..................................................................................................................... 36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7
十七、违约责任 ..................................................................................................................... 39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40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41
二十、其他事项 ..................................................................................................................... 42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43
鉴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鹏华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鹏华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鹏华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
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鹏华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
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
释。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何如
成立日期: 1998年12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31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年8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466.7909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号
联系电话:010-6363636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鹏华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称“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托管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
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
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在不改变基
金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参与投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产品,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的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
天;
(2)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3)当本基金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4)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债券除外;
(6)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
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7)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
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
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于5%;
(13)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本条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
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0)、(12)、(14)、(16)条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则本基金投资将按照调整后的规则执行。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等级应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
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同
时,基金管理人不应完全机械地依赖于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还需结合自身的内部信用
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
第(十二)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按照规定的数据格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事后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
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
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
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承
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管理人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本
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签订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前,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资产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相关制度。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合理控制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的比例。基金托管人将严格按照补充协议中的约定对相关业务进行监督和审核。
(六)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本协
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签订投资银行定期存款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基金管理人在投资银行定
期存款的过程中,必须符合补充协议就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存款期限等方面的限制。在投
资过程中,基金托管人将严格按照补充协议中的约定对相关业务进行监督和审核。
(七)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本协议的
规定与基金托管人签订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的过程
中,必须严格按照补充协议中的限制性约定进行投资。在投资过程中,基金托管人将严格按
照补充协议中的约定对相关业务进行监督和审核。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合理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
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
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
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
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
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专户的名称:鹏华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账户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
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
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
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
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
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
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委托保管的机构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
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
基金托管人,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
同终止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件核对一致
的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
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
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
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
件的生效时间。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
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指令、实物
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
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