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东方红明鉴优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后,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决定自2021年3月3日(含)起对东方红明鉴优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东方红明鉴优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进行修改。本次修改主要包括:明确投资范围包含存托凭证,增加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等,同时根据法律法规更新情况,对前言、释义、基金资料保管期限及本公司信息等内容进行调整。《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具体修改内容请见附件1。
《基金合同》已明确约定本基金可投资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且本次存托凭证相关修改主要系根据《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而作出;因法律法规变动而作出的修改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而其余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本次修订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重要提示:
1、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fham.com)查阅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随后披露的更新后的《东方红明鉴优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和《东方红明鉴优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以下简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如有疑问,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fham.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热线:400-9200-808咨询。
2、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需谨慎,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上述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敬请投资者关注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做好风险测评,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产品。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特此公告。
附件1:东方红明鉴优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3月3日
附件1:东方红明鉴优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1、《东方红明鉴优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位置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合 同
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以 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 “《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 依据是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民 法
典》(以下简称 “《民法 典》”)、《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 法》”)、《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公开 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前
言
……
(新增)
七、 本基金可投 资国 内依法 发行上 市的 存托凭 证,基
金 净值 可能受 到 存 托 凭 证 的 境 外 基 础 证 券 价 格 波 动
影响,与 存托 凭证 的 境 外 基 础 证 券 、境 外 基 础 证 券 的
发行人 及境内 外 交 易 机 制 相 关 的 风 险 可 能 直 接 或 间
接成为本基金风险。 具体风险揭示烦请查阅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 要或市 场环 境的变 化,选择
将部 分基金 资 产 投 资 于 存 托 凭 证 或 选 择 不 将 基 金 资
产投 资于 存 托 凭 证 , 基 金 资 产 并 非 必 然 投 资 存 托 凭
证。
(其后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
第一部分前
言
九、本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基金 产品资 料概 要编 制 、披 露
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
始执行。
(删除)
第 二 部 分
释义
11、《销售办 法》: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同 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 机构投 资
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
投资于 在中国 境内 依法募 集的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中 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 民币合 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
投资的境外法人
11、《销售办 法》: 指中 国 证 监 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 颁
布、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 募集证 券投资 基金 销
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
订
20、合格境外投资 者:指 符合《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和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期 货 投 资 管 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使 用来 自境外 的资金 进行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 机构投 资者 ,包括合 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其后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
第七部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 31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9 号 7 层-11 层
法定代表人:宋雪枫
……
联系电话:(021)53952888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1)保存基 金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账 册 、报 表 和 其
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1)保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账 册 、报 表 和 其
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 注册
上 市的股 票)、港 股通标 的 股 票 、债 券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行的国家债券、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
债 券 、公 开 发 行 的 次 级 债 券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企 业 债
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
可转换 债券、可 分离 交易可 转债的 纯债 部分 、可 交 换
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
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同业存单、货 币
市场 工具 、资产支 持证券 、股票 期权、股 指期货 、国 债
期货以 及经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 金 融 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
融券业务中的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
本基金 投资组 合中 股票资 产投资 比例 为基 金 资 产 的
0%-30%(其中 投资于 港股通 标的 股票的 比 例 占 股 票
资产的 0%-50%); 本基金 投资 于同业 存单的 比例 不
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资 范 围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及
存托凭证(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 港股通标的股 票、债
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的国 家债券 、地方政 府债 、政府
支持机构债、金融债券 、公开发 行的 次级债 券、中央 银
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 债券、中 期票据 、短期 融资券 、
超短期 融资 券、可 转 换 债 券 、可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的 纯
债部分 、可交换 债 、证 券 公 司 短 期 公 司 债 券 )、债 券 回
购 、银 行 存 款 (包 括 协 议 存 款 、通 知 存 款 、定 期 存 款
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 工具、资 产支持 证券 、股票期
权、股指 期货 、国 债 期 货 以 及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参 与融资
融券业务中的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其 他品种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资 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
本基金 投资组 合 中 股 票 资 产 (含 存 托 凭 证 )投 资 比 例
为 基金 资产的 0%-30%(其中投 资于 港 股 通 标 的 股 票
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本基金投资于 同业 存
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三)权益类投资策略
……
三、投资策略
(三)权益类投资策略
……
(新增)
4、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 内地上 市交易 的股 票
投资策略执行。
(其后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一)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 投资组 合中 股票资 产投资 比例
为基金资产的 0%—30%(其 中投资 于港股
通 标 的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股 票 资 产 的 0%-
50%);
(20)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一)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 投资组 合中 股票资 产(含 存 托 凭 证 )投 资 比 例 为
基金 资产的 0%—30%(其中 投资 于港股 通 标 的 股 票 的 比 例
占股票资产的 0%-50%);
……
(新增)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 例限制 依照 内地上 市交易 的
股票执行;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 合同》约 定的其
他投资限制。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产估值
四、估值方法
……
四、估值方法
……
(新增)
10、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 值核算 依照 内地上 市交易 的
股票执行。
(其后序号相应调整)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产估值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按 估值方 法的
第 10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 造成的 误差不 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按 估值方 法的 第 11 项进 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清算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不 低于 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基金合同摘要根据正文相应调整
2、《东方红明鉴优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位置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 31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9 号 7 层-11 层
法定代表人:宋雪枫
……
联系电话:(021)53952888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依据、目的、
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
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东方红 明鉴
优 选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
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公开 募集证 券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 披露 办法》)、《公 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 理办法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 7 号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东方红 明 鉴 优 选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 称《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法律、法规制定。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管理人的
业务监督和
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 监督
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国内依 法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含中小 板、创 业板及 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注册 上市的 股票)、 港 股通 标的
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家债券、地方政府
债 、政 府 支 持 机 构 债 、金 融 债 券 、公 开 发 行 的 次 级 债
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 易可
转 债的 纯债部 分、 可交 换债 、 证券公 司 短 期 公 司 债
券)、债券回 购、银行 存款 (包括协 议存款 、通知 存 款 、
定 期存款 等)、同 业存单 、货币市 场工 具、资产 支 持 证
券、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会
相关规定)。
(一) 基金托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使 监督
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含中小板、创业
板及其 他经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注 册 上 市 的 股 票 及 存
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
国家债 券、地方 政府 债 、政 府 支 持 机 构 债 、金 融 债 券 、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中 央银 行票据 、企业债 券、公 司
债券 、中期票 据、短 期 融 资 券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可 转 换
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的 纯债部 分、可交 换债 、证券
公 司短期 公司 债券 )、债 券 回 购 、银 行 存 款 (包 括 协 议
存款、通知存款、定期 存款 等)、同业 存单、货 币市 场工
具 、资产支 持证 券、股 票 期 权 、股 指 期 货 、国 债 期 货 以
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管理人的
业务监督和
核查
2.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 定 ,本 基 金
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 投资组 合中 股票资 产投资 比例 为基 金 资 产 的
0%-30%(其中 投资于 港股通 标的 股票的 比 例 占 股 票
资产的 0%-50%); 本基金 投资 于同业 存单的 比例 不
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2)根据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 约 定 ,本 基
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 为基金 资产
的 0%—30%(其 中 投 资 于 港 股 通 标 的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股票资产的 0%-50%);……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 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本 基 金
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 投资组 合 中 股 票 资 产 (含 存 托 凭 证 )投 资 比 例
为 基金 资产的 0%-30%(其中投 资于 港 股 通 标 的 股 票
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本基金投资于 同业 存
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2)根据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本 基
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 投资 组 合 中 股 票 资 产 (含 存 托 凭 证 )投 资 比
例为基金资产的 0%—30%(其中 投资 于港股 通标的 股
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
……
(新增)
20)本基金投资存 托凭 证的比 例限制 依照 内地上 市交
易的股票执行;
(其后序号相应调整)
四 、 基 金 财
产保管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 重 大 合
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
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
金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保 证基金 一方 持有 两 份 以 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
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
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对 于无法 取
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与合 同原件 核对 一致的 并加盖 基金 管理 人 公 章 的
合同 传真件 或复印 件,未 经双方 协商一 致,合 同 原 件
不得转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 管理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 保管。 除
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 理人 在代表 基金签 署与 基
金有 关的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至 少各持 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
内通过专人送达、挂 号邮寄 等安全 方式 将合同 原件送
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各自 文 件 保 管 部 门 不 低 于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最低年限。 对于无法 取得 二份以 上的正 本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向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与 合 同 原 件 核 对 一 致 的 并
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的 合同传 真件 或复印 件,未经 双
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十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册的保
管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由基 金的基 金登 记机 构 根 据 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目前
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保管期限为 15 年,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目 前
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年限。
十 二 、 基 金
有 关 文 件
和档案的保
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按各 自职 责完 整 保 存 本
基金 的基金 账册、原 始凭 证、记账 凭证、交 易记 录 、公
告 、重要合 同等 相关资 料,承担 保密 义务并 按 规 定 的
期限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
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 应保
存 基金 托管业 务活动 的记 录、账册 、报表和 其 他 相 关
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除外。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各 自 职 责 完 整 保 存 本
基金 的基金 账册、原 始 凭 证 、记 账 凭 证 、交 易 记 录 、公
告 、重要合 同等 相 关 资 料 ,承 担 保 密 义 务 并 按 规 定 的
期限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
的记录、账册、报表和 其他相 关资料 ,基金 托管人 应保
存 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 的 记 录 、账 册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料。 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十 五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产的清算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人 保存 15 年以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不
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