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泰顺 12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0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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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中金泰顺 12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
集申请于 2020 年 6 月 2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20]1262 号文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及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及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及期货市场波动等
因素产生波动,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及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根
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
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及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
本基金特有风险、其他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
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
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风险具体请参见风险
揭示章节。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期权,投资股票期权的主要风险包括但不
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等。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资业务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杠杆风险、强
制平仓风险、监管风险、其他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
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
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现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信用风险:证券出借对手
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权益补偿以及借券费用的风险;市场风
险: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险。本基金可能投
资信用衍生品,投资信用衍生品可能存在流动性风险、创设机构违约风险、交易
对手风险、法律合规风险和操作风险等。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中包括资产支持证券,
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一般都针对特定机构投资人发行,且仅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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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流通转让,该品种的流动性较差,且抵押资产的流动性较差,持有资产支持证
券可能存在风险。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中包括期货,投资期货的主要风险包括流动
性风险、期货基差风险、期货合约展期风险、期货交割风险、期货保证金不足风
险、衍生品杠杆风险、对手方风险、平仓风险、无法平仓风险等。本基金可能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可能存在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
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政策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
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以及其他未能遇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
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
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
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
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
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
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并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投资有风险,投资人
认/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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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对基金经理相关信息进行更新,相关信息更新截
止日为 2020 年 9 月 15 日。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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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重要提示 ...................................................................................................1
第一部分 绪言.........................................................................................5
第二部分 释义.........................................................................................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13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2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2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3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48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62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6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7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7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86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9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9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0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1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2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104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05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06
附件 1: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7
附件 2: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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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绪言
《中金泰顺 12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以及《中金泰顺 12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金泰顺 12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
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的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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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金泰顺 12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金泰顺 12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金泰顺 12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金泰顺 12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金泰顺 12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金泰顺 12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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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
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
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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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接受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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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
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及赎回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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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起 12 个月或自每一开
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2 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至该日 12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第
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日 12 个月后的月度
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不办理申购与赎
回业务
56、开放期: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
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开放期原则上为 5 至 20 个工作日,开
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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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期的时间要求
57、月度对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月无此
对应日期,则取当月最后一日,如月度对应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
作日
58、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
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
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59、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
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0、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
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
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1、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专门用
于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62、信用保护买方:亦称信用保护购买方,指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3、信用保护卖方:亦称信用保护提供方,是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4、名义本金:亦称交易名义本金,是一笔信用衍生产品交易提供信用风
险保护的金额,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
65、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6、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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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的资产
6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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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6 层 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三期 B 座 43 层
法定代表人:楚钢
设立日期:2014 年 2 月 1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9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4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张显
联系电话:010-63211122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楚钢先生,董事长,理论物理学博士,特许金融分析师。历任花旗集团副总
裁、新兴市场风控经理、地方政府债券自营交易员、基金经理、拉丁美洲股票期
权交易负责人及另类投资董事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首
席运营官、管理委员会成员。
黄劲峰先生,董事,机械工程专业学士。历任英国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英
国及香港)审计、核算见习生、副经理,经理等职务;香港汇丰银行资本市场财
务经理、货币及外汇市场财务经理职务;高盛(亚洲),高盛集团(日本东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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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收益外汇及大宗商品产品财务控制负责人、权益类产品财务控制负责人、日
本产品财务控制负责人、香港财务控制负责人、执行董事等职务;北京高华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中后台协调、风险管理岗位;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
部亚太区首席营运官、亚太(除日本)首席营运官、产品研发主管和董事总经理
职务。现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管理委员会成员。
徐翌成先生,董事,金融学硕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
部收购兼并和财务顾问组负责人;总裁助理、战略发展部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综合办公室、战略发展部负责人。现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资
产管理板块负责人。孙菁女士,董事,管理学硕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
公司资本市场部副总经理、公司管理部副总经理、运营支持部执行总经理及负责
人等职务。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赵璧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
经理;中信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助理、创新投资管理部负责人。
汤琰女士,董事,管理学硕士。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高级理财经理;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冒大卫先生,独立董事,哲学博士,历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团委书记、
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北京大学医学部副主任、财务部部长,北京大学副总会
计师等职务。现任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北京神州泰岳智能数
据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东莞市星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监事,三亚迈普乐科技有
限公司董事,北京新媒传信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北京启天同信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鼎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元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历任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上海
市耀良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现任北京市嘉源律师
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成员,兼任上海思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江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
行部执行总经理、董事总经理,公司管理委员会成员,顾问董事。现任中国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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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美国证券有限公司外部管理顾问。
2、基金管理人监事
白娜女士,执行监事,管理学硕士。历任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内审部审计
主管;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会计;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
高级经理。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负责人。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楚钢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孙菁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汤琰女士,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李虹女士,督察长,法学硕士。历任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律师;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部副总经理。李虹女士是美国纽约州执业律
师并具有中国法律职业资格。
夏静女士,理学硕士。历任普华永道(深圳)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风险
管理及内部控制服务部经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稽核部高级经理。
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风险管理部负责人。
邱延冰先生,经济学博士。历任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战略研究
处研究员,投资一处投资经理,投资二处副处长、处长(期间外派香港华安投资
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委员、研究部副总监(主持工作);和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
资产管理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基金
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于玥女士,统计学硕士。历任光大金控资产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