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过去3年平均ROIC>5%、过去3年平均经营性现金流>过去
3年平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50%。处于转型早期、发展早期、重组上市
的公司,条件可相应放宽;
C.市值指标:公司具备一定的市值基础,最新市值大于50亿;
2)对于科创板或创业板中上市不满一年的企业:
A.市值指标:公司具备一定的市值基础,最新市值大于50亿。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仅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
场。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除适用上述个股投资策略外,还需关注:
1)香港股票市场制度与大陆股票市场存在的差异对股票投资价值的影响,
比如行业分布、交易制度、市场流动性、投资者结构、市场波动性、涨跌停限制、
估值与盈利回报等方面;
2)港股通每日额度应用情况;
3)人民币与港币间的汇兑比率变化。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4、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研究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资金供求关系,
分析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短融和中期票据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
对投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配置比例并根据市场变化进行调
整。
(1)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对同一类属收益率曲线形态和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在给定组合久
期以及其他组合约束条件的情形下,确定最优的期限结构。本基金期限结构调整
的配置方式包括子弹策略、哑铃策略和梯形策略等。
(2)利率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经济运行状况,分析宏观经济运行可能情景的研判,预测财政
政策、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
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
度变化趋势。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变
化趋势的预期,可以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如果预期利率下降,本基金将增加
组合的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反之,本基金将缩短组合
的久期,以减小债券价格下降带来的风险。
(3)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下而上的策略,在信用类固定收益金融工具中精选个券,结合
适度分散的行业配置策略,构造并优化投资组合。
1)买入并持有策略
买入并持有策略是指选择信用风险可承担,期限与收益率相对合理的信用类
产品持有到期,获取票息收益。选择买入并持有策略时,基金选券的原则包括:
A.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承担。通过对债券的信用风险和收益进行分析,选择
收益率较高、信用风险可承担的债券品种。
B.债券的信用利差合理。债券信用利差有明显的周期性变化,本基金可在
信用利差较高并有减小趋势的情况下,加大买入并持有策略的力度。
C.债券的期限合理。根据利率市场的波动性,在相对高利率环境下,选择
期限较长的品种,在相对低利率环境下,选择期限较短的品种。
2)行业配置策略
基于深入的宏观信用环境、行业发展趋势等基本面研究,本基金将运用定性
定量模型,在自下而上的个债精选策略基础上,采取适度分散的行业配置策略,
从组合层面动态优化风险收益。
3)利差轮动策略
信用债券的利差受到经济周期、行业周期等因素的影响具有周期性变化的特
征,本基金将结合对经济周期和行业周期的判断,在预期利差将变大的情况下卖
出此类债券,在预期利差缩小的情况下买入此类债券,以获取利差收益。
(4)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本基金将
适当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
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
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5)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指利用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购买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
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在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特征并对各类市场大势做出判断的前提下,本基金对可
转债所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分析和研究,从行业选择和个券选择两方面进行全方
位的评估,对盈利能力或成长性较好的行业和上市公司的可转债进行重点关注,
对可转债投资价值进行有效的评估,选择投资价值较高的个券进行投资。
6、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交换债券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股权价值、债券价值和内嵌期价值,本基金
管理人将对可交换债券的价值进行评估,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交换债券进
行投资。此外,本基金还将根据新发可交换债券的预计中签率、模型定价结果,
积极参与可交换债券新券的申购。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持续研究和密切跟踪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品种的发展,将通过宏观经
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
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制定周密的投资策略。在具体投资过程中,重点关注
标的证券发行条款、基础资产的类型,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
收益率的影响,加强对未来现金流稳定性的分析。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
券的总量规模,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实现资产支持证券对
基金资产的最优贡献。
8、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及分析方法进行投资证券公司短
期公司债券的选择和投资。定量分析方面,基金管理人将着重关注债券发行人的
财务状况,包括发行主体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现金流获取能力以及发行主体
的长期资本结构等。定性分析则重点关注所发行债券的具体条款以及发行主体情
况。
9、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结合国债交易市场和期货市场
的收益性、流动性等情况,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获取超额收益。
10、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
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
的定量化研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并与现货资产
进行匹配,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
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
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
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11、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结合投资目标、比例限制、风
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时机
和投资比例。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股票期权投资管理从其最
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未来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
许基金投资其他期权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纳入投资范围并制定相
应投资策略。
12、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
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情况、投
资者者类型与机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
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合理结合投资目标、比例限制、流动性情况、风险收益
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转融通出借业务的投资时机出借
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投资比例。在具体投资过程中,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
和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分析,积极主动的预测未来的利率趋势,选择风险调整后的
收益高的品种进行参与,实现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对基金资产的最优贡献。在投
资过程中,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流动性风险和采用约定申报
方式的信用风险管理,根据借券公司的分类评级、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和债务水
平等因素,选择对手方,结合适度分散出借个股、出借期限和出借对手的理念方
法,构造和优化组合,分散风险。
13、融资业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适度参与融资交易。本基金
将利用融资买入证券作为组合流动性管理工具,提高基金的资金使用效率,以融
入资金满足基金现货交易、期货交易、赎回款支付等流动性需求。
14、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投资
过程将结合账户内债券潜在信用风险、流动性等情况综合考量,通过购买对应信
用衍生品全部或部分覆盖配置相应债券的信用风险。本基金投资合约类信用衍生
品到期日不得晚于封闭运作期到期日。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为了保证组合具有较高的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本基金
将在遵守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主要投资于具有较高流动性的投资
品种,通过合理配置组合期限结构等方式,积极防范流动性风险,在满足组合流
动性需求的同时,尽量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
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及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每次开
放期开始前1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此比
例限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股票资产的50%;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
市场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封闭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200%;开放期内,本
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封闭期内,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开放期内,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20%;
4)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6)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
7)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8)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9)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
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
述比例限制;
(15)本基金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
2)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护债券
面值的10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封闭期内,本基金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0%,出借到期日
不得超过封闭期到期日,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转融通证券借出业务。
(17)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
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8)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
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
价物;
3)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
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9)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5)、(16)、(19)、(20)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
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本基金持有证券期间,如发生证券处于流通受限状
态等非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上
述情形消除后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
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投资限制
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上述禁止行为的,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0%+中债-综合全价(总
值)指数收益率*30%+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调整)*10%。
沪深300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依据国际指数编制标准并结合中国市场的实
际情况编制的沪深两市统一指数,科学地反映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整体业绩表现,
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市场代表性,业内也普遍采用。因此,沪深300指数是衡量
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编制,该指数旨
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该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
易所市场,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适合作为市场债券投资收益的衡量标准。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是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反映了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
H股中较大型股的表现。该指数以所有在联交所上市的中国H股公司股票为成
份股计算得出加权平均股价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港股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基于本基金资产配置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更
改指数名称,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
理人可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且履行适当程序后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
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
章节的规定。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
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期货合约、信用衍生品、股票期权和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交易所上
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
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