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多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1年6月15日
送出日期:2021年6月17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银华多元机遇混合 基金代码 009960
基金管理人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0-09-10
基金类型 混合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2020-09-10
基金经理的日期 贾鹏先生
证券从业日期 2008-07-01
基金经理
开始担任本基金2021-06-15
基金经理的日期 郭思捷先生
证券从业日期 2010-03-01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当发生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将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此事项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
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在努力控制组合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多元化的配置策略,
积极优选全市场的投资机会,整体性布局于具有核心竞争力及比较优势的行业和公
司,同时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股票、中小板股票、创业板股
票、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
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地方政府
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
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主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多元机遇”,是指在不同的市场阶段采取相应的多元化投资策略,积极寻
求各细分市场以及个股个券的投资机会,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回报。具体可以划
分为两个层次:
首先是大类资产的配置结构多元化,即在自上而下判断相关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基础
上,积极寻求各细分市场的投资机会,相应采取多元化的配置策略,合理确定股票、
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等投资工具的配置比例,并在合规的范围内、适当的时候运用
衍生品工具实现套期保值,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回报。
其次是各类资产内部的应对策略多元化,即根据不同的市场环境和市场阶段,采取与
之相匹配的最优投资策略,从不同维度发掘个股个券的投资机会。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0%+恒生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调整)×20%+中债综合指
数收益率×20%。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
本基金将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将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
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
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
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的比较图
-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M<2,000,000 1.50% -
2,000,000≤M<5,000,000 1.00% -
申购费(前收费) 5,000,000≤M<10,000,000 0.60% -
M≥10,000,000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N<7日 1.50% -
7日≤N<30日 0.75% -
30日≤N<365日 0.50% - 赎回费
365日≤N<730日 0.25% -
N≥730日 0% -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1.50%
托管费 0.25%
其他费用 信息披露费、审计费等,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章节。
注: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
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基金运作风险、其他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如
下:
1、股票最低仓位风险:基金管理人重视股票投资风险的防范,但是基于投资范围的规定,正常情
况下,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将不低于60%,无法完全规避股票市场的下跌风险。2、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包括:(1)基差风险(2)系统性风险(3)保证金风险(4)合约展期风险。3、港股投资风险:本基金
可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
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1)港股交易失败风险;(2)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3)汇率风险;(4)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5)境外市场的风险。4、投资国债
期货的风险: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险、期货价格与
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5、投资资产支持
证券的风险: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的风
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包括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证券
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法律风险等。6、投资股票期权风险,包括:(1)流动性风险;(2)
价格风险;(3)操作风险。7、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将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此事项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可能面
临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8、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包括:(1)市场风险;(2)流动性风险;(3)信
用风险;(4)集中度风险;(5)系统性风险;(6)政策风险。9、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
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10、侧袋机制的相关风险:侧
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
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
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净值信息,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
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
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
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实施侧袋机制期
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
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
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
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
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二)重要提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
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
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基金
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并按其解释。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yhfund.com.cn];客服电话[400-678-3333 、010-85186558]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