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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通内需增长12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并开展直销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09月19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财通内需增长12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财通内需增长12个月定开混合
基金主代码 009970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
交替循环的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0年08月07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配套法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财通内需增长12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财通内需增长12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等
申购起始日 2024年10月10日
赎回起始日 2024年10月10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4年10月10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4年10月10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
注:本基金第四个开放期的时间为2024年10月10日至2024年11月6日,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申请。
2日常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起或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起至12个月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日历月度中不存在该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含)止的期间封闭运作,不办理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要求。
本基金第四个开放期的时间为2024年10月10日至2024年11月6日,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申请。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转换,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将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由于各基金销售机构业务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放日的具体交易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者应参照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元(含申购费)。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50%
100万≤M〈300万 1.00%
300万≤M〈500万 0.50%
M≥500万 每笔1,000元
(注:M:申购金额;单位:元)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通过基金管理人APP、微信服务号及网上交易(不含汇款方式)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最低可享受4折优惠,但折扣后的实际执行费率不得低于0.6%,原申购费率为固定费用的或低于0.6%的,则按原申购费率执行。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含APP移动端、微信公众号、PC版网上交易)汇款方式申购(不含定期定额申购),基金申购费率按0.1折优惠,即实收申购费率=原申购费率×0.01,原申购费率为固定费用的,则按原申购费率执行。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如发生调整,基金管理人将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发生上述第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申购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而暂停申购的时间相应延长,直至满足开放期时间要求。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赎回份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 赎回费率
持有不满一个封闭期 1.50%
持有满一个封闭期 0
(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又赎回基金份额时按1.50%的赎回费率收取赎回费。赎回份额的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或申购申请确认日(含)起开始计算。)
本基金仅对持续持有不满一个封闭期的投资人收取1.50%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如发生调整,基金管理人将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5日常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差异情况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的差额收取补差费。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的,补差费为转入基金的申购费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差额;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的,补差费为零。
(2)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2、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赎回费=转出基金份额×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换金额=转出基金份额×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
申购补差费=转换金额×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转换费用=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用)/当日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3、转换份额的计算方法举例
假设某持有人持有财通内需增长12个月定开混合基金份额10,000份,持有满一个封闭期,现欲转换为财通成长优选混合;假设T日财通内需增长12个月定开混合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元,T日转入财通成长优选混合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则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为0%,申购补差费率为0%,转换份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转出基金份额×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10,000×1.100×0%=0.00元
转换金额=转出基金份额×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10,000×1.100-0.00=11,000.00元
申购补差费=转换金额×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11,000.00×0%/(1+0%)=0.00元
转换费用=赎回费+申购补差费=0.00+0.00=0.00元
转入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用)/当日转入基金份额净值=(10,000×1.100-0.00)/1.200=9,166.67份
5.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5.2.1转换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只开放式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2)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同一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间不开放相互转换业务。
(3)基金转换采用未知价法,即转出/转入基金的成交价格以申请当日转出/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依据,投资者在办理基金转换时,须缴纳一定的转换费用。根据中国证监会《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基金的转换按照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的标准收取费用。
①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费用补差为按照转出基金金额计算的申购费用差额;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不收取费用补差。
②免申购费用的基金转入上述其他开放式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用为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具体的转换费用收取方式,参见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4)基金管理人可对投资者转换份额进行合理限额规定,如单个投资者单笔最低转换份额、转换后单个交易账户的最低持有份额等。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明确载明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在不影响基金持有人实际利益的前提下,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转出/转入份额限制,但调整结果将予以公告。
(5)基金账户冻结期间,基金转换申请无效。
(6)投资者在申请基金转换转出时,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转出,在某一销售机构处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仅限于在该销售机构处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单只基金设有不同的收费方式,如前/后端收费,则投资者在申请转换转出时,应指定转出份额的收费方式归属,每种收费方式下可转出的份额仅限于在该销售机构持有的该收费(前端收费或后端收费)方式下持有的基金份额。
(7)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采用“先进先出”原则确认基金转换转出申请,即先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先转出。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
(8)若基金转换申请日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的,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另行公告除外)。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9)投资者T日提交的基金转换申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T+1日进行确认,T+2日投资者可至销售机构处查询转入确认份额。对于某些特定基金,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上述确认日规则,但须在相关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载明。
(10)基金转换以转换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率
补差费=(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补差费率/(1+补差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补差费
转入确认份额=转入确认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出资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转入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11)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须满足各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最低持有份额的规定,如果某笔转换申请导致投资者在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转出基金最低保留余额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个交易账户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5.2.2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公司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本公司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本公司认为有必要暂停接受该基金转出申请。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或重新恢复基金转换业务的,本公司将按《信息披露办法》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5.2.3办理基金转换的销售机构
投资人可通过财通基金直销办理本基金的转换业务。其他销售机构对本基金转换业务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各销售机构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或垂询相关销售机构。
6基金销售机构
6.1直销机构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柜台: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43/45楼
邮编:200120
客服电话:400-820-9888(免长途话费)
直销联系人:何亚玲
直销专线:021-20537888
直销传真:021-68888169
客服邮箱:service@ctfund.com
公司网站:www.ctfund.com
财通基金微管家(微信号:ctfund88)
APP:财通基金
6.2非直销机构
1、代销机构:代销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3、本基金各销售机构可能因业务安排、系统设置等原因,在办理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时,相关业务规则、办理时间和要求的资料、信息等有所区别,投资者在办理相关业务时,除应遵循本公告内容外,还应按照各销售机构的要求执行。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2024年10月10日至2024年11月6日为本基金第四个开放期,即在2024年10月10日至2024年11月6日内,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申请,投资人应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期的具体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业务的申请。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tfund.com)查阅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投资者亦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88)垂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