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进行更新,前述修订内
容自2021年3月31日起生效;其他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7月29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数据未经审计。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
月1日起执行。
目 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 2
三、风险揭示 ........................................................................................................................... 8
四、基金的投资 ..................................................................................................................... 14
五、基金的业绩 ..................................................................................................................... 25
六、基金管理人 ..................................................................................................................... 26
七、基金的募集 ..................................................................................................................... 33
八、基金合同生效 ................................................................................................................. 34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5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7
十一、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2
十二、基金的财产 ................................................................................................................. 56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 57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2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1
十八、基金托管人 ................................................................................................................. 73
十九、境外托管人 ................................................................................................................. 76
二十、相关服务机构 ............................................................................................................. 79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6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1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0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2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4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25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
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
数基金指引》”)、其他有关规定及《华宝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宝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宝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
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指《华宝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宝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
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宝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宝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宝兴业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并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并
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合格
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关于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7、《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于2017年8月3日公布、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20、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2、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23、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4、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5、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7、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以人民币、美元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相应币种份额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8、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9、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0、销售机构: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
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
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1、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
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
购、场外赎回
32、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系统办理基
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
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3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
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接
受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的登记机构
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C类人民币份额和A类美元份额的登记机构为华宝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35、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
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A类人民币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6、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
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A类人民币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7、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登记机构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
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场外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其中场外A类人民币份
额记录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基金账户并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C类人民
币份额和A类美元份额记录在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账户并登记在华宝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系统
38、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本基金的场内A类人民币份
额记录在该账户并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3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4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4、工作日: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7、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即深圳证
券交易所、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
4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时间段
49、《业务规则》:指本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及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3、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的行为
5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5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6、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人民币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持有的C类人民币份额和A类美元份额在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内销售机构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7、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人民币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
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不支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结算系统或证券登记系统与华宝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
5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60、标的指数:指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61、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赎回所使用的货币、销售服务费及申购费收取
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人民币份额、C类人民币份额和A类美元份额三个类别。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收取申购费且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或上
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A类人民币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但不
收取申购费且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C类人民币份额类别;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收取申购费且以美元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的基金
份额类别,称为A类美元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2、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63、基准货币:指基金资产估值的记账本位币。本基金的基准货币为人民币
64、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65、美元:指美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66、元:如无特指,指人民币元
6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0、基金份额净值:某类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该类份额的资产净值除以
计算日该类份额余额所得的基金单位份额的价值。为避免歧义,计算日该类份额的资产净值
为计算日该类份额的各币种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份额余额为计算日该类份额的
各币种份额余额的合计数(即计算A类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时,该类份额的资产净值
为A类人民币份额和A类美元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的合计数,该类份额余额为A类人民币份
额和A类美元份额余额的合计数);A类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A类人民币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计算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计算
7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72、公司行为信息: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值及权益的任
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所投资的发行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股、股本变动等信息
7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指数化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作为股票指数基金,在日常投资管理中会至少维持80%的股票投资比例,具有对
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不能规避市场下跌的风险和个股风险。
2、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目标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目标
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3、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
风险。
4、标的指数编制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提供商负责日常管理。指数提供商在编制、计算相关指数时没
有义务顾及到本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的利益。指数提供商不保证标的指数的准确性和正确性,
亦不保证在指数编制和计算时不会损害到本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的利益。
5、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跟踪误差反映的是投资组合与跟踪基准之间的偏离程度,是控制投资组合与基准之间相
对风险的重要指标,跟踪误差的大小是衡量指数化投资成功与否的关键。以下原因可能会影
响到基金的跟踪误差扩大,与业绩基准产生偏离:
1)标的指数成份股的配股、增发、分红等公司行为;
2)标的指数成份股的调整;
3)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
4)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和证券交易费用等带来的跟踪误差;
5)指数成份股停牌、摘牌等因素带来的偏差;
6)由于缺少衍生金融工具,基金建仓期间无法实现对指数的有效跟踪所带来的偏差。
7)特殊情况下,如果本基金采取成份股替代策略,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构成的差
异可能导致基金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偏离。
8)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
编制错误等。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
在5%以内,但因上述原因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
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6、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如出现变更本基金标的指数的情形,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意
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策略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本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7、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
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有实质性影响,则在6个月
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
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
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8、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由此可能影响投
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股以
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款项,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
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
9、股指期货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同一标的指数股指期货合约,用以替代跟踪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因此
本基金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杠杆风险:因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基金财产可能因此产生更大
的收益波动。
(2)流动性风险: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变动方向不同所造成的
风险。因存在基差风险,在股指期货合约展期操作时,基金资产可能因股指期货合约之间价
差的异常变动而遭受展期风险。
(4)保证金风险:股指期货采取盯市结算制度,如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
可能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6)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7)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系统
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10、其他衍生品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还可投资于期权以及外汇远期合约等其他衍生品。尽管本基金将谨慎地使用衍生
品进行投资,但衍生品仍可能给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险、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衍生品价格与其基础品种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会增加基金净值的波动幅度。
本基金衍生品的投资将仅用于避险和进行组合的有效管理。
11、上市交易风险
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已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各种原因导致
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本基金人民币份额,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流动
性不足导致人民币份额产生流动性风险。
(二)海外投资的风险
1、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是指本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出现大的政治变化,例如政府更迭、国内动乱、政策
调整、对外政治关系发生危机等,以及财政、货币、产业和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
化等,这些事件甚至可能造成市场剧烈波动,从而带来投资风险,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
2、海外市场风险
海外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因素如基础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变化或由于
这些市场因素的波动率的变化而引起的证券价格的非预期变化,并产生损失的可能性。
由于本基金将投资于美国证券市场,因此一方面基金净值会因美国证券市场的整体变化
而出现价格波动。另一方面由于美国所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
势等也将对基金的业绩产生影响。另外由于美国的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
跌幅上下限的规定,使得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
急剧下跌,从而导致投资风险的增加。
3、政府管制风险
政府管制风险是指国家政府机关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或采用行政干预手段对社会经
济行为实施直接控制而使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在境外证券投资过程中,基金所投资
的国家/地区(对本基金而言,主要是美国)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
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造成相应的财产受损、交易
延误等相关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4、汇率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