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九月
【重要提示】
方正富邦ESG主题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20年3月26日证监许可
[2020]560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方
正富邦ESG主题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
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
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
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形成的市场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
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信用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
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
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
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
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
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
(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
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
章节的具体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
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
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但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
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可能依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
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
侧袋账户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和最终变现价格都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
变现价格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
面临损失。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
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
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
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
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
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险、期货
价格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
的波动性。
本基金可投资股票期权,股票期权的风险主要包括流动性风险、价格风险、
操作风险等,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可能存在杠杆投资风险和对手方交易风险等融资业
务特有风险。融资交易的风险主要包括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这些风险可能
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认/申购和赎回基金。本基金
在募集期内按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1.00元
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从而遭受损失的
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技术条件不允许
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2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0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42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53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0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6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73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76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5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0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1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3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134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及《方正富邦ESG主题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方正富邦ESG主题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
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
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方正富邦ESG主题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方正富邦ESG主题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方正富邦ESG
主题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方正富邦ESG主题投资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方正富邦ESG主题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方正富邦ESG主题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
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方正富邦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业务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6、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
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
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2号东侧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2号东侧8层
设立日期:2011年7月8日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联系人:蒋金强
电话:010-57303969
注册资本:6.6亿元人民币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1〕1038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6.7%
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3.3%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亚刚先生,董事长,硕士。现任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执行委员
会主任、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方正和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
人,方正中期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方
正证券(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湖南省证券业协会会长,瑞信方正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曾任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副主任、总裁、首席
运营官(COO),代行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监事、董事,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方正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
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助理总裁,民生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总裁助理,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部门总经理。
史纲先生,副董事长,博士。现任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富邦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北京方正富邦
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富邦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富邦基金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董事长,社团法人亚太公私合伙建设(PPP)发展协会理事,富邦麦格
理基础设施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私募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基富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察人。曾任富邦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
证券英属维京群岛有限公司董事,富邦闽投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
证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证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综合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康宏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富邦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综合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副董事长、代理董事长、顾问、副总经理,台湾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Bridgewater Group(USA)副总经理、台湾中央大学教授。
李明州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富邦康宏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私募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北
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富邦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
任基富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察人,台北富邦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深副总经
理,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富邦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富邦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富邦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实企管
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襄理,中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稽核主任专员,资诚会计师事务
所查账员。
李长桥先生,董事,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工学硕士。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裁、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投资决策委员会主
任,兼任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国际投资部总经理。曾任职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助理总裁,分管财富管理业务、投资顾问业务、互联网金融等,零售与互联网金
融部总经理,零售业务部总经理,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邱慈观女士,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教授,
台湾华通电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薪资报酬委员会委员。
曾任台湾中央大学财务金融学系教授,美国CSI公司研究分析师,美国加州州立
大学圣荷西分校助理教授。
祝继高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教授及
博士生导师,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曾任北京木瓜移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青木数字技术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副教授、讲师。
李庆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东方安贞(北京)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曾任北京安贞东方医院(筹备)投资总监,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及总裁,北京市众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律师,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
师,吉林建设开发集团公司职员。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程明乾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现任富邦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富邦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富邦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富邦证券英
属维京群岛有限公司董事,富邦证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闽投创业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台湾证券商业同业公会常务监事,财团法人证券柜台
买卖中心公益董事,富邦麦格理基础设施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察人,富邦证
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金控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台湾上市
柜公司协会理事,社团法人台湾金融教育协会监事,富邦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董事,富邦闽投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富邦证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台湾集中保管结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富邦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区
部执行副总经理、资深副总经理、部长。
雍苹女士,监事,硕士。现任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方正证
券投资有限公司监事,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瑞信方正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监事,湖南方正证券汇爱公益基金会理事长。曾任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监事会主席,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方正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监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兼)、行政负责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
审计部总经理,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经理,浙江理工大学经济管
理系讲师。
毕薇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
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兼战略发展部总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