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1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2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6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0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3
九、基金收益分配 ............................................................................................................. 30
十、基金信息披露 ............................................................................................................. 31
十一、基金费用 ................................................................................................................. 33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5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6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6
十五、禁止行为 ................................................................................................................. 39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0
十七、违约责任 ................................................................................................................. 42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43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43
二十、其他事项 ................................................................................................................. 44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44
西藏东财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鉴于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拟募集发行西藏东财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证
券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西藏东财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西藏东财消费精选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西藏东财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西藏东财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
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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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东财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2 楼 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5 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成立日期:2018 年 10 月 2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
155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泰证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邮政编码:210019
法定代表人:张伟
成立日期:1991 年 4 月 9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00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玖拾亿柒仟陆佰陆拾伍万圆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业务(限承销国债、非金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金融债(含政策性金融债));证券投资咨询;为期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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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东财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黄金等贵金属现货合约代理业务和黄金现货合约自营业务;
股票期权做市业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托管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
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
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托管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
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
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
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
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
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政府支持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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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东财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包括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
其中,投资于消费主题相关的证券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
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资于消费
主题相关的证券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
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
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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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东财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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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东财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时,将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
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要求:
1)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2)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
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
现金等价物;
3)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
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8)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
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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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东财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除上述(2)、(9)、(12)、(14)情形之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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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
托管协议中规定的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组合限制、投资限制、禁
止行为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资比例、组合限制、投资限
制、禁止行为等,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而无
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但基金管理人在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
整或修改后的规定前,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监管机关报告或备案
或变更注册。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
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
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
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2 个工作日内将调整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1 个工作日内电
话或书面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
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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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
的要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
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
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
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与上
文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定义并不一致),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
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
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
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
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
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
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
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
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
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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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东财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一个交易日向
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
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
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
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
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
实、完整。
4、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提示等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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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
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赎回的
影响、信息披露、费用列支等)、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
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监督。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基金托管专户、证
券账户等投资所需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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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东财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
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有权利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以及基金管理人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基
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商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托
管协议另有规定除外。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基金托管专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独立核算与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
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
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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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东财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上述资产在到账日
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