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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指数基金指数使用费调整为基金管理人承担并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降低投资者的理财成本,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自2025年3月21日起,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旗下部分指数基金指数使用费调整为基金管理人承担,并相应修订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有关内容。本次调整后,基金管理人旗下全部指数基金指数使用费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金范围
序号 基金全称 基金简称 基金主代码
1 中加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加中证500指数增强 010153
2 中加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加1-3年政金债指数 008574
二、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上述调整情况修订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费用与税收”等章节中的有关内容,并将根据修订的基金合同相应修订各基金的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并且,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也一并根据法律法规更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信息更新等进行调整。本次修订已履行规定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修订内容自2025年3月21日起生效,修订后的法律文件将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bobbns.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投资者可登录查阅。
如有疑问,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http://www.bobbns.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26)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3月20日
附件: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说明
一、中加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基金合同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
“《指数基金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七、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
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
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
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释
义
11、《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
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
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
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
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
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来自境外
的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第四部分基
金份额的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第七部分基
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 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夏英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
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注册资本:人民币76.46亿元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夏远洋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
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期限;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刘成
注册资本:人民币77.57亿元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
登记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称、 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
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3、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 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
限;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增强基金, 需根据与中证指
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的约定向中
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 费用的计
算方法、 收取下限及支付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及
相关公告。
如与指数编制方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
收费标准、收取下限、计算方式、支付方式等发生
变更,本基金将按照变更后的费率或方式执行,并
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更新。 此项变更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5-11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4-10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
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15年以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此外,《基金合同》中的部分内容做了加粗的格式调整,不涉及内容调整,具体请见合
同正文。
(二)托管协议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托管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法定代表人:夏英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注册资本:人民币76.46亿元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法定代表人:夏远洋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法定代表人:刘成
注册资本:人民币77.57亿元
二、托管协议
的 依 据 、 目
的、原则和解
释
(一)依据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 〈托管
协议的内容与格式〉》、《中加中证500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 )订立。
(一)依据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
式〉》、《中加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订立。
五、基金财产
的保管
(八)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
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
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
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
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
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
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 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
各自保管至少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
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及其与原件
的完全一致性,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
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
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
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
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
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
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
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
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
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
传真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及其与原件的完全一致性,未
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
移。
十一、基金费
用
(四)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增强基金, 需根据与中证指
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的约定向中
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 费用的计
算方法、 收取下限及支付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及
相关公告。
如与指数编制方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
收费标准、收取下限、计算方式、支付方式等发生
变更,本基金将按照变更后的费率或方式执行,并
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更新。 此项变更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二、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的保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登
记机构保存期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少于20
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
外。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
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
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十三、基金有
关文件档案
的保存
(一)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
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
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为15年。
(一)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
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二、中加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一)基金合同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介、指定网站、指定报刊 规定媒介、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第一部分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
“《指数基金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七、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
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
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
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释
义
10、《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
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
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
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
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
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
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
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
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
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来自境外
的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5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
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四部分基
金份额的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第七部分基
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 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夏英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
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注册资本:810.31亿元人民币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夏远洋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
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期限;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郑国雨
注册资本:991.61亿元人民币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
登记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称、 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
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3、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 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
限;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
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中债金融估
值中心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的约定
向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支付指数许可使用
费。 费用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及相关公告。
若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与基金管理人
对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及支付方式另有约定
的,从其最新约定。
如与指数编制方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
收费标准、计算方式、支付方式等发生变更,本基
金将按照变更后的费率、支付方式执行,并在招募
说明书(更新)中更新。 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4-10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3-9项费用,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
报表进行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 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规定报刊” )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
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
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15年以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此外,《基金合同》中的部分内容做了加粗的格式调整,不涉及内容调整,具体请见合同正
文。
(二)托管协议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介、指定网站、指定报刊 规定媒介、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一、基金托管
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夏英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注册资本:810.31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夏远洋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郑国雨
注册资本:991.61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
协议的依据、
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中加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订立本托管协议。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中加中
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本
托管协议。
五、基金财产
的保管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
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
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
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基
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
告,验资报告中需对基金募集的资金进行确认。 出
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 除协议另有
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
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
及时以加密方式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将重大合
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
合同终止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
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
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
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
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
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
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
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中需对
基金募集的资金进行确认。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
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
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
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双方同
意的其他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1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
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
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
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十、基金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
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方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
金年度报告需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十一、基金费
用
(三)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中债金融估
值中心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的约定
向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支付指数许可使用
费。 费用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及相关公告。
若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与基金管理人
对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及支付方式另有约定
的,从其最新约定。
如与指数编制方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
收费标准、计算方式、支付方式等发生变更,本基
金将按照变更后的费率、支付方式执行,并在招募
说明书(更新)中更新。 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二、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的登记与
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年。登记机构保存期限自
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少于20年。 基金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
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登记
机构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基金托管
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
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
关文件档案
的保存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
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
和重要合同等, 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15年以
上。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
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
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期限。
十六、托管协
议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15年以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