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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理财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加瑞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加瑞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约定,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2024年10月16日起,对旗下中加瑞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调整基金托管费率,并相应修订相关法律文件的有关内容。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一、调整托管费率: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费年费率由0.10%调整为0.05%。
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本基金调整托管费率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公司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基金合同》及《中加瑞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并根据法律法规更新、基金管理人信息更新、基金托管人信息更新等修订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相关内容。本次《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的内容属于《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修改的事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章节
第一部分前言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第七部分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修改前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
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
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
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夏英
……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
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郑杨
修改后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
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
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
督管理总局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发生巨额赎回,如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
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夏远洋
……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第十五部分基
金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
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付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第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
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
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付款指令,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第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
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章节
目录后的双方
信息页
修改前
基金管理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65号317室
法定代表人:夏英
设立日期:2013年3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3】24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6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00-95526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293.52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修改后
基金管理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65号317室
法定代表人:夏远洋
设立日期:2013年3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3】24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6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00-95526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博成路1388号浦银中心A栋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293.52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三、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调低托管费率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其他修订事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亦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就上述调整事项,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2024年10月16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一并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投资者欲了解详细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3、投资者可以登陆本公司网站(www.bobbns.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26)咨询有关事宜。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在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并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