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新沃创新领航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四月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1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2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15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8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1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8
十、基金信息披露 .................................................................................................... 29
十一、基金费用 ........................................................................................................ 30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2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3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4
十五、禁止行为 ........................................................................................................ 36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7
十七、违约责任 ........................................................................................................ 39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40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 40
二十、其他事项 ........................................................................................................ 41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 41
鉴于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
集新沃创新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鉴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新沃创新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新沃创新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托管人;
为明确新沃创新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新沃创新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
简称“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新沃创新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若
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1506室
法定代表人:朱灿
设立日期:2015年8月19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5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867号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8290600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9103140
传真:0574-89103213
联系人:陶磊
成立时间:1997年4月1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陆拾亿零捌佰零壹万陆仟贰佰捌拾陆人民币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7]64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2]1432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从
事银行卡服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贷款;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新沃创新领
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订立。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
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
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利
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行使监督权,对项目合
规性不承担责任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
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
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
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融资交易。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60%-95%;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创新领航主题的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开始履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
资于本基金界定的创新领航主题的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批准的特殊基金
品种外,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批准的特殊基金
品种外,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6)本基金参与融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批准的特殊基金品种
外,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
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3)、(17)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
主袋账户。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定,不需另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遵循变更后的规
定。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
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
对方。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
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
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
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
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
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
督。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基
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格
审查、复核存款协议等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4、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
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在经托管人提示后仍未提供的,视
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
(四)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加强对侧袋机制启用、
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复核和监督。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重大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五)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
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
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
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等方式
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投资的合规性负责,包括但不限于遵守关联关系等外部
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商三方应签订三方存管
协议。证券经纪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相关证券资金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
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
行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交易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等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10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
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
证明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
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
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托管账户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的托管业务专用章1枚以及监管人名章
1枚。托管账户的开立需遵循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
议》的相关规定。托管账户内的银行存款利率每半年或遇到重大市场调整时,如
有需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两方可对账户利率进行重新议价。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
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率管理
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网点开立证
券资金账户。证券经营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相关资
金账户,并按照该证券经营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
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
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设的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
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公司负责。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结算备付金和交易保证金的收取
按照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规定执行。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