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沃安鑫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新沃安鑫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2020年10月28日证监许可【2020】2788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87个月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87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87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日87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开放期原则上为5至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开放期安排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告。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4、本基金将自2021年4月26日至2021年7月23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募集时间,并及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
5、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基金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账户,若已经在基金管理人处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发售期内基金销售网点同时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在发售期间,基金投资者应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到相应的基金销售网点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缴纳认购款。
7、通过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进行认购,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进行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80亿元人民币(不含募集期利息)。基金募集过程中,募集规模接近、达到或超过80亿元的,基金可提前结束募集。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当日募集截止时间后基金份额累计有效认购申请金额(不包括利息,下同)合计超过80亿元,基金管理人将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规模的有效控制。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发生部分确认时,当日投资者的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当日投资者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募集期内,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但如单个投资者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人员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8、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截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9、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10、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本公司官网(www.sinvofund.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新沃安鑫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本公司的详细情况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1、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988)或各销售机构咨询电话了解认购事宜。
12、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988咨询认购事宜。
13、在募集期间,如出现增加发售机构的情形,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14、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5、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并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的债券型基金产品,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摊余成本法估值不等同于保本,基金资产发生计提减值准备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跌。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可能损失一定的交易收益。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会定期评估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发布,请投资者关注。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办理。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谨慎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一、基金募集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新沃安鑫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010607
2、基金类型
债券型
3、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87个月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87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87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日87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开放期原则上为5至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6、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7、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期为自2021年4月26日至2021年7月23日止。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也可以适当调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果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则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成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基金合同未达到法定生效条件,则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所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规定
(一)认购账户
基金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账户,若已经在基金管理人处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
(二)认购方式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价格为1.00元。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三)认购费率
本基金对认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认购费具体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M<100万 0.40%
100万≤M<500万 0.20%
M≥500万 每笔10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四)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上述认购金额、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例1:某投资人投资30万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0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0.40%,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300,000/(1+0.40%)=298,804.78元
认购费用=300,000-298,804.78=1,195.22元
认购份额=(298,804.78+30)/1.00=298,834.78份
即:投资人投资30万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0元,则其可得到298,834.78份基金份额(适用于未发生末日比例确认的情况)。
例2:某投资人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550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用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5,500,000-1000=5,499,000.00元
认购份额=(5,499,000+550)/1.00=5,499,55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550元,则其可得到5,499,550.00份基金份额(适用于未发生末日比例确认的情况)。
(五)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六)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截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直销机构:本公司直销中心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
代销机构:请具体查看销售机构。
(一)公司直销中心受理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开户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日9:00-17:00;
认购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日9:00-17:00。
(二)个人投资者通过公司直销中心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填妥的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
(2)申请人有效开户证件原件及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3)申请人预留的银行储蓄存折(卡)原件及复印件;
(4)填妥的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投资者类型评定及风险能力测评问卷(个人)》;
(5)申请人签字确认的《投资者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或《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如果投资者购买超过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要提供,购买最低风险等级产品除外,最低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不能购买风险不匹配产品);
(6)申请人签字确认的《普通投资者风险提示函》;
(7)申请人签字确认的《传真交易协议书》(如需开通传真交易要提供);
(8)申请人签字确认的《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服务协议(个人)》(如需开通网上交易要提供);
(9)填妥的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10)申请人签字确认的《投资者承诺函》;
(11)申请人签字确认的《投资人权益须知》;
(12)金融资产证明或近3年个人收入证明(如未提供,默认为普通投资者);
(13)投资经历或投资相关工作经验的证明文件或职业资格证书等(如未提供,默认为普通投资者);
(14)签字确认的《账户实际控制人及实际受益人详细信息》(账户实际控制人或实际受益人不是本人时要提供);
(15)申请人手持开户证件清晰的照片(非临柜办理业务要提供)。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三)个人投资者通过公司直销中心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填妥并由投资者签字确认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2)申请人开户证件原件或正反面复印件;
(3)有效的银行划款回单。
(四)认购资金的划拨
个人投资者通过公司直销中心申请认购基金时不接受现金认购,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资金以“转账汇款”方式通过银行汇入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清算账户。
户名: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
银行账号:695354995
投资者所填写的票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基金代码和金额,并确保在认购期间认购当日的17:00前到账。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直销中心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个人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申请开户与认购的请具体咨询代销机构。
(六)注意事项:
(1)投资者提交开户申请后,登记机构将为投资人开立基金账户。
(2)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T+2日后(包括T+2日,如遇非工作日网点不办公则顺延)到办理开户网点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网上查询系统、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3)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2日后(包括T+2日,如遇非工作日网点不办公则顺延)到办理认购网点查询认购接受情况,或通过网上查询系统、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份额确认结果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查询。
(4)投资者应该本人亲自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5)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基金时不接受现金,投资者必须预先在用于认购基金的银行卡中存入足额的资金。
(6)个人投资者认购基金申请须在公布的个人投资者认购时间内办理。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直销机构:本公司直销中心受理机构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申请。
代销机构:请具体查看销售机构。
(一)公司直销中心受理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开户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日9:00-17:00;
认购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日9:00-17:00。
(二)机构投资者通过公司直销中心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填妥并加盖公章/业务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私人签章(加盖业务章和私人章需提交有效的授权文件,下同)和被授权人签章/签名的《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
(2)填妥并加盖公章/业务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私人签章和被授权人签章/签名的《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机构)》或《投资者基本信息表(产品)》;
(3)账户受益所有人相关材料:
1)公司账户:加盖公章/业务章的股权或者控制权的相关证明文件及股东或董事会成员登记信息复印件(例如:注册证书、存续证明文件、合伙协议、信托协议、备忘录、公司章程、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和股东名单、股东持股数量以及持股类型等)(无超25%股份比例自然人,则需进一步提供以人事、财务控制公司自然人身份证明,再无则需进一步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产品账户:加盖公章/业务章的产品持有人结构证明(无超25%份额比例自然人,则需提供产品投资经理任职证明);
3)每个账户都有受益人并且是个人,需要提供加盖公章/业务章的账户受益所有人的归属证明(如持有人名册、基金/投资经理信息等);
(4)加盖公章/业务章的账户受益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正反面复印件;
(5)加盖公章/业务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含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注册资本、住所、经营范围等信息),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如果已经办理三证合一,可以只提交营业执照,下同)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
(6)加盖公章/业务章的开展金融相关业务资格证明的复印件(金融机构需提供);
(7)加盖公章/业务章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8)产品账户需提交加盖公章/业务章的产品备案函(备案相关资料)或能证明产品成立并起始运作的材料(发行金融产品的资质(资格)证书、合同成立及生效条款页、成立公告、验资报告等,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条款办理)的复印件;加盖公章/业务章的产品合同(首页、签署页)的复印件,信托产品可提供加盖公章/业务章的成立公告复印件;
(9)加盖公章/业务章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正反面复印件;
(10)加盖公章/业务章的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正反面复印件;
(11)填妥并加盖公章/业务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私人签章和被授权人签章/签名的《业务授权委托书(机构)》;
(12)首次提出交易申请时需提供填妥的加盖公章/业务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私人签章和被授权人签章/签名的《投资者类型评定及风险能力测评问卷(机构)》;
(13)填妥并加盖公章/业务章的《投资者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或《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如果投资者购买超过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要提供,购买最低风险等级产品除外,最低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不能购买风险不匹配产品);
(14)填妥并加盖公章/业务章和被授权人签章/签名的《普通投资者风险提示函》;
(15)填妥并加盖公章/业务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私人签章及印鉴的《印鉴卡》;
(16)加盖公章/业务章的《传真交易协议书》(如需开通传真交易要提供);
(17)加盖公章/业务章的《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服务协议(机构)》(如需开通网上交易要提供);
(18)填妥并加盖公章/业务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私人签章和被授权人签章/签名的《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以及事业单位、军队、武警部队、居委会、村委会、社区委员会、社会团体等单位无需填写此声明文件);
(19)填妥并由控制人签名的《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如果被识别为消极非金融机构需要提供);
(20)加盖公章/业务章的《投资者承诺函》;
(21)填妥并加盖公章/业务章和被授权人签章/签名的《投资人权益须知》;
(22)加盖公章/业务章的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金融资产证明和两年以上的投资经历证明文件(非默认专业投资者要提供)。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者在直销中心账户的户名相符。
(三)机构投资者通过公司直销中心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填妥并由投资者加盖公章/业务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私人签章或预留印鉴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2)有效的银行回单(含银行业务章)或机构划款指令或凭证(含公司业务章)。
(四)资金划拨:
机构投资者通过公司直销中心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资金以“转账汇款”方式通过银行汇入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清算账户。
户名: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
银行账号:695354995
投资者所填写的票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基金代码及金额,并确保在认购期间认购当日的17:00前到账。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直销中心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机构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申请开户与认购的请具体咨询代销机构。
(六)注意事项:
(1)投资者提交开户申请后,登记机构将为投资人开立账户。
(2)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T+2日(包括T+2日,如遇非工作日网点不办公则顺延)到办理开户网点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3)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2日(包括T+2日,如遇非工作日网点不办公则顺延)到办理认购网点查询认购接受情况,或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份额确认结果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查询。
(4)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申请须在公布的机构投资者认购时间内办理。
五、清算与交割
1、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截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1、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七、本基金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150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3号中国电子大厦B座1616室
法定代表人:朱灿
成立时间:2015年8月19日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698-9988
电话:010-58290600
传真:010-58290555
网址:www.sinvofund.com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
邮政编码:350013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托管部门联系人:马宁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159217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150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3号中国电子大厦B座1616室
成立时间:2015年08月19日
法定代表人:朱灿
注册资本:1.35亿元人民币
电话:010-58290666、010-58290627
传真:010-58290555
联系人:刘小丽、张蓁蓁
网址:www.sinvofund.com
2、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登记机构
名称: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150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3号中国电子大厦B座1616室
成立时间:2015年08月19日
法定代表人:朱灿
电话:010-58290600
传真:010-58290555
联系人:吴明旭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7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
联系电话:021-52341668
传真:021-52433320
联系人:林祯
经办律师:林祯、俞青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晓荣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号2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号25层
电话:021-52920000
传真:021-52921369
签字会计师:陈大愚、江嘉炜
业务联系人:杨伟平
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