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可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本基金”)于2018年5月8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794号文核准,于2018年11月2日正式成立运作。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管人”)。
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投资需求,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通过,本公司决定于2020年11月13日起,在本基金现有份额的基础上增设E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为:010629),同时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进行了相应修改(详见附件)。
一、本基金新增E类基金份额情况
本基金在现有份额的基础上增设E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E类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F×0.2%÷当年天数
H为E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F为E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收取相应的赎回费。E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E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E类份额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T<7天 1.5%
7天≤T<30天 0.5%
T≥30天 0%
本基金赎回费全部计入基金资产。
二、本基金E类份额销售渠道与销售网点
1、直销机构
(1)电子交易平台
网址: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或移动客户端,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2)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0楼
电话:020-83936999
传真:020-34281105
(3)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号楼11层1101单元
(电梯楼层12层1201单元)
电话:010-68083113
传真:010-68083078
(4)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6号905-10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020-83936999)进行本基金销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非直销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在各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业务时请遵循各代销机构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三、关于本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说明
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向证监会履行备案手续,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基金合同》具体修改详见附件。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涉及前述内容的,将一并修改,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公告仅对本次基金合同修改的事项予以说明,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投资者欲了解本公司旗下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查询,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免长途话费)或020-83936999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广发可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部分释 义
51、基金份额类 别:本基金 根据 认 购 、申 购 费 用 以 及
销售服务 费收取方式 的不同, 将 基金份额分 为A类
和C类 不同的类别 。 在投资者 认购、 申购基 金时收
取 认 购 、申 购 费 用 ,不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称 为A类
基 金 份 额 ;在 投 资 者 认 购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不 收 取
认 购 、申 购 费 用 ,而 是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务费的 ,称为C类基金 份额
51、 本基金将基 金份额 分 为A类 、C类 和E类 三 种 不
同的 类别。 在投 资者认购、 申 购A类基金 份额 时 收
取 认购、申购 费用,不计提 销售服务 费 ;在 投 资 者 认
购、申购C类与E类 基 金 份 额 时 不 收 取 认 购 、申 购 费
用,而 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 计提销 售 服 务 费 。 本 基
金不同类别 的基金份 额可能存在 不同的销 售机构
第三部分基 金
的基本情 况
八、基金份额 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 认购、申购 费用以 及 销 售 服 务 费 收
取方式的 不同, 将基 金 份 额 分 为A类 和C类 不 同 的
类别。 在 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 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
用而不计提 销售服务 费的,称为A类 基金份额;在 投
资者认购、申 购基金份额 时不收取 认 购 、申 购 费 用 ,
而是从 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 务 费 的 ,称 为
C类基金份额 。
本基金A类、C类 基金份额 分别设置代 码。 由于
基金费用的 不同, 本 基 金A类 基 金 份 额 和C类 基 金
份额将分 别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 。
八、基金份额 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 认购、 申购 费 用 收 取 方 式 的 不 同 ,
将 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 类别。 在投 资 者 认 购 、申 购
A类基金 份额时收取 认购、申购 费用,不计提 销售服
务费;在投资 者 认 购 、申 购C类 与E类 基 金 份 额 时 不
收 取 认 购 、申 购 费 用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服 务费。
本 基 金A类 、C类 和 E类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设 置 代
码。 由于 基金费用 的 不 同 ,本 基 金A类 基 金 份 额 、C
类 基 金 份 额 、E类 基 金 份 额 将 分 别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第四部分基 金
份额的发 售
二、基金份额 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 购费率由 基金管理人 决定,并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列示,基金 认购费用 不列入基金 财产。
二、基金份额 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 基 金A类 份 额 的 认 购 费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基 金 认 购 费 用 不 列 入
基金财产 。 本基金C类与E类份额不 收取认购费 用。
(新增)
第六部分基 金
份额的申 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 途
6、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申 购 份 额 具 体 的 计 算 方
法 、赎 回 费 率 、赎 回 金 额 具 体 的 计 算 方 法 和 收 费 方
式由基 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 确 定 ,并 在 招
募说明书中 列示。 基金 管理人可以 在基金合 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 整费率或 收费方式,并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 公告。
十一、基金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他基金之 间的转换 业务,基金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的转 换费,相关 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律法规 及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 制定 并 公 告 ,并 提 前
告 知基金托管 人与相关 机构。
六、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 途
6、本基金A类份 额收 取 申 购 费 用 ,C类 与E类 份
额不收 取申购费 用,但从该类 别基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服务费 。 (新增)本基金 的申 购 费 率 、申 购 份 额 具
体 的 计 算 方 法 、赎 回 费 率 、赎 回 金 额 具 体 的 计 算 方
法 和 收 费 方 式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确定,并 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 费 方 式 ,并 最
迟应 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十一、基金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他基金之 间的转换 业务,基金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的转 换费,相关 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律法规 及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 制定 并 公 告 ,并 提 前
告 知基金托管 人与相关 机构。 但本基 金不同基 金份
额类别之间 暂不允许 进行相互转 换。 (新增)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
人及权利 义务
三、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同 一 类 别 的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基金A类 基金份 额 与C类 基 金 份 额 由 于 基 金 份
额净值 的不同,基金 收益分配 的金额 以 及 参 与 清 算
后的剩余基 金财产分 配的数量将 可能有所 不同。
三、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同一类别每 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
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C类 基金 份 额 和E类 基 金 份 额
由于基 金份额净值 的不同,基 金收益 分 配 的 金 额 以
及 参 与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分 配 的 数 量 将 可 能
有所 不同。
第十五部分 基
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 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3、C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 务费
本 基 金A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C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按 前 一 日C类 基 金 份 额 资
产净值的0.4%的年费率计 提。 计算方 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 额每日应 计提的销售 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 额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 净值
C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 务费每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基金销售 服务
费划付指令 ,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 登 记 机 构 ,
由登记机构 代付给销 售机构。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公
休日等 ,支付日期 顺延。
C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主 要 用 于 支 付 销
售 机构佣金 、 以及基金管 理人的基 金 行 销 广 告 费 、
促销活 动费、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服务费等。 C类 基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使 用 范 围 不 包 括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上述费 用。
上 述 “一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4-10项 费 用 ”,
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一、基金费用 的种类
4、从E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 财产中计 提 的 销 售 服
务 费;(新增,下 文序号依次 调整)
二、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3、销售服务费
本 基 金A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C类
基金 份额和E类 基金份额分 别从本类 别份额基金 资
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 (新 增)。
(1)C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按 前 一 日C类
基金份 额资产净 值的0.4%年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计算方法如 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 额每日应 计提的销售 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 额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 净值
(2)E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 务费按前一 日E类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的0.2%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F×0.2%÷当年天数
H为E类基金份 额每日应 计提的销售 服务费
F为E类基金份 额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 值
各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 服务费每 日 计 提 ,按 月 支
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销 售服务
费划付指令 ,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 登 记 机 构 ,
由登记机构 代付给销 售机构。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公
休日等 ,支付日期 顺延。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主 要 用 于 支 付 销
售机构佣 金、 以及基金 管理人的 基 金 行 销 广 告 费 、
促销 活动费、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服务 费 等 。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使 用 范 围 不 包 括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上
述费 用。
上 述 “一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5-11项 费 用 ”,
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第十六部分 基
金的收益 与分
配
三、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
4、 由 于 本 基 金A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而C类 基 金 份 额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对应的 可供分配利 润将有所 不同 ,本 基 金 同 一
类别 的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权 ;
三、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
4、 由 于 本 基 金A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而C类基金 份 额 和E类 基 金 份 额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各基金份 额类别对应 的可供分 配 利 润 将 有 所 不
同,本 基金同一类 别的每一 基金份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