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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浙商创业板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浙商创业板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出现了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且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事由出现后终止基金合同并依法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此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浙商创业板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浙商创业板指数增强
基金主代码 010749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年3月19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浙商创业板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浙商创业板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浙商创业板指数增强A 浙商创业板指数增强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10749 010750
二、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及后续安排
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备案”中“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约定:“《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1年3月19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为2024年3月19日。
截至2024年3月19日(即《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三年的对应日),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自2024年3月20日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不再恢复办理申购、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停止办理赎回等业务且不再恢复。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为2024年3月19日,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指数标的使用费和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三、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考虑到本基金清算的实际情况,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本基金的清算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其他
1、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如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限等客观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先以已变现基金资产为限进行分配,待本基金所持证券全部变现后进行再次分配。
2、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不再恢复办理申购、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停止办理赎回等业务且不再恢复。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本公司承诺在清算过程中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相关职责。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基金时应认真阅读相关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及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