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兴华永兴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1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2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4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1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4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2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 58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6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6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7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8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16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8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9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20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20年11月11日证监许可[2020]3016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断、推荐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
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市场风险、
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其他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
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二级资
本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
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
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60%-95%。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一般而言,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
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之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亿元,无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
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
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投资者将面临基金
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ABS),资产支持证券(ABS)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
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
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
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
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
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主要存在市场风险、流动性
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杠杆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票期权,投资股票期权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保证金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市场的风险类型较为复杂,涉及面广,具有放大性
与可预防性等特征。其风险主要有市场价格风险、系统风险、流动性风险、制度性风险以及
技术系统风险等。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超过50%的除外。
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兴华永兴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兴华永兴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
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 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华永兴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兴华永兴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兴华永兴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兴华永兴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华永兴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兴华永兴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
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兴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n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业务管理办法》,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2、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运作,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
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
的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3、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
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54、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
员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57、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与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58、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
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9、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
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3、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87号青岛国际院士港产业加速器2号楼8层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87号青岛国际院士港产业加速器2号楼8层
法定代表人:张磊
成立时间:2020年4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20】36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067-8815
联系人:阎坤
股权结构:张磊60.61%、唐俊5%、韩光华4.99%、宿迁信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4.90%、宿迁信礼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90%、宿迁信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4.90%、宿迁信忠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90%、宿迁信良企业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4.90%、宿迁信勇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9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张磊先生,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清华兴业投资管理公司证券分析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直销经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理财中心经理、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经理、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和合伙人、北京杰思汉能
资产管理公司执行总裁、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韩光华先生,总经理、董事,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曾任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讲师、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产品部副总裁、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研发中心副总监、嘉
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石伟先生,副总经理、董事,金融学硕士,中国籍。曾任北京卓融投资咨询公司业务经
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高级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
理,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监助理,佑瑞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副总经
理兼投资总监,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部门副总经理、机构业务一部部门总经理、
银行业务副总监、银行业务总监。现任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步峰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中国籍。现任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
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律
应用中心兼职研究员。
王清峰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现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北京所所长。
周霜杉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中国籍。现任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魏克泰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学士,中国籍。现任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主任。
2、监事会成员
韩冰女士,监事,法学学士,中国籍。曾任职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兴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筹备组主管。现任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合规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韩光华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王海滨先生,督察长,中国籍。曾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九泰
基金监察稽核部及风控法务部总监、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控合规部总监。现任兴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石伟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4、基金经理
冷文鹏先生,金融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先后就职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
级经理,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西
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国新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部执行总经理。现任兴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负责人、投资研究部负责人。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韩光华先生,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冷文鹏先生,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负责人、投资研究部负责人。
吕智卓先生,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负责人。
崔涛先生,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