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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名称
基金简称
基金主代码
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基金托管人名称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公告依据
申购起始日
赎回起始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国投瑞银顺景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投瑞银顺景一年定开债
010758
契约型、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2021年9月8日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及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
2024年9月23日
2024年9月23日
2024年9月23日
2024年9月23日
1、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本次开放期时间为2024年9月23日至2024年9月23日,开放
期内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
2、本基金自2024年9月24日起进入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申购、赎回及转换申
请。
2 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根据国投瑞银顺景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基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交替的方式
运作。本基金以一年为一个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
日)或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包括该日)。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
应的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包括该日)。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所对应的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包括该日),以此类推。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基金第3个封闭期为2023年9月21日起至2024年9月22日止。本基金第3次办理申
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开放期为2024年9月23日至2024年9月23日的1个工作日。自2024年
9月24日起至2025年9月23日止,为本基金的第4个封闭期,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
转换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本基金在开放期办理本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转换时除外。开放期内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在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在销售机构网点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
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金额下限的前提
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人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同时,本基金管理人决定自2024年9月23日至2024年9月23日,单个基金账户每一开放
日申购、转换转入累计不得超过500万元。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M<100万元
100万元≤M<500万元
500万元≤M
申购费率
0.60%
0.30%
0元/笔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并履行必要的
报备和信息披露手续。
(4)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
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 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0.01份,账户最低保留份额为0份。在不
低于上述规定的赎回最低限额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人在销售机构办
理涉及上述规则的业务时,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持有时间<7日
持有时间大于等于7天且少于一个封闭期
持有时间满一个封闭期或以上
赎回费率
1.50%
0.10%
0
对于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
续持有期大于等于7日但少于一个封闭期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
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
回,申购确认日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并履行必要的
报备和信息披露手续。
(4)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
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
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
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5 日常转换业务
投资者可在本次开放期内办理本基金的转换业务,相关业务规则按照本公司于2022年
12月2日披露的《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执
行。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直销机构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18楼
电话:(0755)83575993 83575994
传真:(0755)82904048
联系人:马征、李沫
客户服务电话:400-880-6868、0755-83160000
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
6.2 非直销机构
(1)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5)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7)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8)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0)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1)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2)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3)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4)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8)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9)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1)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2)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23)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4)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25)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26)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27)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8)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0)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1)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32)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5)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6)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7)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8)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39)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0)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3)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4)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45)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6)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7)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8)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0)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具体网点、规则、流程、数额限制等请详见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销售机构可办理的业务类型及业务办理状况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
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查询本基金销售机构信
息。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公告一次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若参加其他代销机构的费率优惠活动,详见各代销机构相关公告或本公司网
站相关提示。
(2)2024年9月23日至2024年9月23日为本基金第3个开放期,即在开放期内的每个工
作日接受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业务,2024年9月23日15:00以后暂停接受办理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直至下一个开放期。
(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将终止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基金合同将终止并进行基金
财产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
披露程序:
a、某个开放期届满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
b、某个开放期届满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第3个开放期办理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
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ubssdic.com)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资料。投资者还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80-6868、
0755-83160000)或代销机构咨询电话咨询基金的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法律文件。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