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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长江量化消费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长江量化消费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旗下长江量化消费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持续运作长江量化消费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权益登记日为2025年2月11日,投票表决时间自2025年2月12日起至2025年3月17日17:00止。2025年3月18日,在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见证。
根据计票结果,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因此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有效开会条件。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就本次会议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会议费用明细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公证费、律师费,前述持有人大会费用由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费用。
三、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仍为2025年2月11日。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根据《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江量化消费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的有关规定,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对于投票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投的有效表决票依然有效,但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进行投票的,则以最新的有效表决票为准;对于授权而言,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四、备查文件
1、《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江量化消费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江量化消费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江量化消费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3月19日
附件:《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