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六月
重要提示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1
年11月4日证监许可【2011】1747号文核准进行募集,基金合同于2012年3月12日正式
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
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
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
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之内(含三年)为封闭期,封闭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本基金
在封闭期届满后的次日起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资者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本基金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上市
后,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系统的基
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
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侧袋机制”章节。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
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11月30日(其中,关于基金合同内容
变更事项的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6月29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9
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核了本招募说
明书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目录
一、绪言 ................................................................. 6
二、释义 ................................................................. 8
三、基金管理人 .......................................................... 14
四、基金托管人 ..........................................................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7
六、基金的募集 .......................................................... 4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1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2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4
十、基金的投资 .......................................................... 57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 ...................................................... 66
十二、基金的业绩 ........................................................ 70
十三、基金的财产 ........................................................ 72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73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0
十六、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及相关事项 ...................................... 82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3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6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 87
二十、侧袋机制 .......................................................... 94
二十一、风险揭示 ........................................................ 97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4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7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4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7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8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2
二十八、备查文件 ....................................................... 143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
请募集。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
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的封闭期已届满,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已转换为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故基金合同中关于
转换前封闭期运作的相关内容均不再适用。
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该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发售
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
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5.《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银
行监管机构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
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
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
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直销机构指中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
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交收、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
过3个月
33.封闭期:指根据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运作方式的约定,对本基金采取封闭式运
作的期间,在该期间内基金份额保持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
金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以及《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
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方面
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
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
基金份额的行为
44.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等业务的销售机
构和场所
4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
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
公平对待
46.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等业务的销售机构
和场所
47.日常交易:场外申购和赎回等场外基金交易,以及场内申购和赎回及买卖等场
内基金交易
48.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注册登记系统,简称
TA系统
49.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
5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
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元)之间进
行转登记的行为
52.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该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者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5.元:指人民币元
56.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
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
介
6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
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3.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
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