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八月
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0-2
目录
第一条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5
第二条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6
第三条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7
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3
第五条 基金财产保管 -----------------------------------------------------------------------14
第六条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7
第七条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9
第八条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2
第九条 基金收益分配 -----------------------------------------------------------------------27
第十条 信息披露 -----------------------------------------------------------------------------29
第十一条 基金费用 --------------------------------------------------------------------------31
第十二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3
第十三条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34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5
第十五条 禁止行为 --------------------------------------------------------------------------38
第十六条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9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41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42
第十九条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43
第二十条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44
第二十一条 不可抗力 -----------------------------------------------------------------------44
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0-3
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
银行大楼 9 层
邮政编码:200120
电话:021-68649788
传真:021-50120888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邮政编码:100027
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鉴于:
1.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
和能力;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3.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托
管人;
为明确双方在基金托管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特签订
本协议。
释义:
除非另有约定,《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
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0-4
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1-5
第一条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1 基金管理人:
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
银行大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翔燕
成立时间:2005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和中
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
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
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
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
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
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
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17 年 09 月 08 日)。
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2-6
第二条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2.1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
2.2 基金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
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
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2.3 基金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3-7
第三条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3.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3.1.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及/或中国人民银行认
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1.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
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本基金组合中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4)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5)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7)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8)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
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3-8
述比例限制;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
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模的 10%;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除上述第 1)、3)
点外,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
调整期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
持续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
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4)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
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1.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3-9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
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
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1.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
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
所提供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
单的变更。名单变更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回函确认的时
间为准。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
仍违规进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损失和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
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
该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该交易发生
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
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3-10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3.1.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
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
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
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
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
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
按照双方原定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
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
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
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
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
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
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
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
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
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损失和责任。
3.1.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
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3-11
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
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
据另有规定的,从其约定。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
律法规遵守情况,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
情况,有关额度、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
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
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3.1.7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
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
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
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
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
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
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应依据基金管理人向基
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3-12
金托管人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执行,如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资产投资于该名单之外的存款银行,有权拒绝执行。
该名单如有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启用新名单前提前 2 个工作日将新
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3.2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有关措施:
3.2.1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2.2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3.2.3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2.4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3.2.5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
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
法承担相应责任。
3.2.6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3.2.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2.8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4-13
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4.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4.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
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
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基金管理人因此
所遭受的损失。
4.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4.4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
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4.5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5-14
第五条 基金财产保管
5.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5.1.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5.1.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5.1.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
5.1.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
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1.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
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5.1.6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金资产。
5.2 募集资金的验资
5.2.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
构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或在其他银行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5.2.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
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
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
日出具确认文件。同时,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
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5.2.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5.3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5.3.1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5.3.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3.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
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5-15
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4 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5.4.1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4.2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
算。
5.4.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
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5 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5.5.1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
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
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
及资金的清算。
5.5.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
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
本。
5.6 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