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
朱雀匠心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1
第二部分释义.................................................................................................................................3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9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10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12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3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3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1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40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43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44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46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54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55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62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4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6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7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5
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77
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78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79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项...............................................................................................................80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81
朱雀匠心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朱雀匠心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
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朱雀匠心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
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
动达到或超过前述50%比例的除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本基金若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
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将承担
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
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
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
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
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
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
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
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八、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置1年的锁定持有期,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
期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自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期,可以
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具体请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
朱雀匠心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朱雀匠心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朱雀匠心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朱雀匠心一年
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指《朱雀匠心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朱雀匠心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朱雀匠心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且于2020年10月1日废止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新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朱雀匠心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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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朱雀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锁定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锁定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
购份额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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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起(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次1年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即
锁定持有期到期日)之间的区间,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
出业务。若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7、开放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
期,开放持有期首日为锁定持有期到期日下一个工作日。每份基金份额在开放持
有期期间的开放日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赎
回或其他业务。)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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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
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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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称为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1、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
如适用本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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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朱雀匠心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对于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定锁定持有期,锁定持有期为1年。锁定持有期
到期后进入开放持有期,每份基金份额自开放持有期首日起才能办理赎回及转换
转出业务。
具体请见“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基
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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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若认购不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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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不进入锁定持有期。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查询等各项义
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
计算。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5、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超过基金认购总份额
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
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
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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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解决方案包括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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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定锁定持有期,锁定持有期为1年。锁定持有期到期
后进入开放持有期,每份基金份额自开放持有期首日起才能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
业务。
锁定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
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起(即锁定
持有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
确认日次1年的年度对日前一日(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止,若该年度对日为非
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
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期,期间可以办理赎回及
转换转出业务,每份基金份额的开放持有期首日为锁定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个工
作日。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仅可在进入开放持有期后方可申请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
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不